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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是贓物


  (一九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一)

  知識是什麼?知識兩字的意義本來很廣,從最高深的學識到最普通的常識都可以說是知識。平常說「這個人一無知識」,難道這句話的意思當真是表明「這個人沒有知識麼」?就像說「這個人沒有道德」一樣,並非說他沒有道德,不過說他的道德不好,講到知識也是如此,並非說他沒有知識,不過說他的知識少;若是一個人可以說他沒有知識,必定他已經死了,或者是木偶石像。

  既然知識有「多」、「少」的區別,有「有」、「沒有」的區別,那麼知識一定是可量性的。我們現在把「多」「少」、「有」「無」來表示知識的量,本來不精確,不能顯明知識的本質,不得已再換一句話說明他。就是:識域有「大」、「小」的區別,識域大的他的知識就多,廣,高深;識域小的他的知識就少,狹,淺薄。我們在事實上不能不承認這個人知識多,那個人知識少,這件東西有知識,那件東西沒有知識,我們就不能不承認識域有大小的區別,我們更不能不承認知識是可屬性的。知識既然是可量性的,又是可屬性的,我們因此可以分析出來看做:這人知識多,那人知識少,仿佛知識是一種所有物。知識果真是一種所有物麼?為什麼這個人知識多,那個人知識少?為什麼會有這個人知識多,那個人知識少的區別?知識多的人用什麼方法得來,知識少的人因為什麼失去?這幾個問題怎樣回答?

  蒲魯東(Proudhon)[1]說:財產是贓物。財產的所有主就是盜賊。他這句話是解答下列的問題的:財產是一種所有物麼?為什麼這個人財產多,那個人財產少?為什麼會有這個人財產多,那個人財產少的區別?財產多的人用什麼方法得來?財產少的人因為什麼失去?我們既不應當把財產當做所有物,更不應當把知識當做所有物。財產不過是一種工具,用來維持生命改善生活的工具,應當由使用工具的人來管理,所以凡是要維持生命改善生活的人都有使用這工具的權利。知識也不過是一種工具,用來維持精神的生命改善精神的生活的工具,所以凡是要維持精神的生命改善精神的生活的人也都有使用這工具的權利。生命和生活的權利是應當平等的,精神的生命和生活的權利當然也是應當平等的,因為這兩件事只是一件。那麼,如若把知識當做一種所有物,就是盜賊明搶暗奪的行為,侵犯人家的權利的行為。我們可以暫且設一個假定(Hypothesis):知識是贓物。

  (二)

  我們再來研究:知識私有制的制度,知識私有制所以能存在和繼續的原因,廢止知識私有制的方法。

  一、知識私有制。知識私有制這個名詞似乎是新鮮的,其實從上古一直到如今,永久繼續,可以說一刹那多沒有間斷。我們只要看一看歷來研究知識的方法,授受知識的方法就可以知道了。

  最初,知識沒有限度,即使有限度,也不是人為的,然而這時的知識也不發達,因為他漸漸的發達,所以他的私有制也就漸漸的發達了。

  神學時代,知識私有制,在表面上看來,發達到極完備的了。歐洲中古教會教育,壟斷知識的態度異常明瞭;中國古代學術出於王宮一說,雖然不甚正確,然而「非仕無所受書,非吏無所得師」,胡適之先生也承認他是事實[2];印度哲學的聖教量[3]更是顯而易見的了。然而這時代的知識私有制不過是物質上的、形式上的,他只限制人去學或是不去學,他只限制人的知識,叫他不發展,他終竟不能叫能發展知識的不去發展。神學時代之後的形而上學時代,那知識私有制就更進一層了。

  形而上學時代,知識私有制,就移到精神方面來了。形而上學者研究知識的態度,總是先有一個大前提——不可思議力。所以不論他們討論的是什麼,甚至於就是平常日用的事物,他們說:這麼樣就善,那麼樣就惡,這麼樣就樂,那麼樣就苦……一概都是玄之又玄,只有他們自己知道,人家終究是莫名其妙。這簡直是叫人家要去求知識而不能求。現在已經漸漸的從形而上學時脫離,到實驗哲學時代了。

  實驗哲學時代,知識私有制是一方面破壞,一方面建設。破壞的一方面,當然是因為實驗哲學用歸納的解釋法來解釋一切,使人家對於各種知識多有一條明瞭的途徑可循,的確解放了好些。然而在建設的一方面,又因此用許多科學的律令科學的定義,把這知識私有制弄得壁壘深嚴,譬如從手工業制變成工廠制,使勞動家更苦,就是非經過多年的專攻,不能得到一種知識,不能使他到事實上去。不過這種現象大半就是因為用來破壞私有制的工具不良,不夠用,所以反而有建設起來的趨勢,可以漸漸的設法救濟的。然而因此生出來的不平等現象已經很可驚的了。讬爾斯泰[4]曾經說過:你們用現在這樣的宗教哲學科學文學去講分工,去做勞動家的勞動的代價,是欺詐的行為。你們說:「勞動家呵!你們勞動著,我們就可以有空閒的工夫,來研究宗教哲學科學文學,做你們精神上的慰藉品,我們將要這樣報酬你們,你們快快替代我們去勞動。」但是勞動家向你們要這慰藉品的時候,你們究竟給了他們多少?他們永久不會相信你們的。

  二、知識私有制:所以能存在和繼續的原因,和知識私有制何以能存在和繼續呢?大概有兩種原因:(1)私有衝動,(2)使用方法不良(這兩種原因和財產私有制的原因相同,財產私有制的原因是:(1)利己心,(2)沒有公有財產的好方法)。第一種原因,是和財產私有制相比附的,因為人類的財產是私有的,所以私有的觀念因生活的環境而非常清晰。「我的,我們的,我家的,我國的,我們人類的……」,沒有一件不是公認為合理的。所以有「我的知識多,學問好;這是我的意見;這是我想出來的」等等觀念。第二種原因,是沒有公有知識的好方法。我們傳達意見,記載知識唯一的工具就是語言文字,這語言文字就自古至今沒有能合用,那麼,知識怎麼會正確呢?我心上所知道的,我口裡所說的和我筆下所寫的,本來就不相符合,人家聽見我的話,看見我的文章,他心上所知道的——所懂得的——當然不是我所知道的了。《大乘起信論》[5]上說:「言說之極,因言遺言。」我們所用的語言文字,常常互相轉注,其實和「實在」永久不能相符,只有「這件東西是那件東西」的解說,永遠不會有「這件東西就是那件東西」的事實。這就是我們用來表示事物的符號不夠用,所以只好自己知道自己的,知識就成了私有的了。

  三、廢止知識私有制的方法。我們既找出知識私有兩個重大的原因,多是很遠的遠因,就可以覺著廢止知識私有制的困難,只能用漸進的方法了。怎麼樣呢?對付第一種原因,我們應當改變人生觀,一切「我」的觀念一概拋棄:非但對於有名人的意見不要盲從,並且不要故意立異;非但對於無名人的意見不要輕忽,並且不要故意容納。在客觀上,我們可以承認經濟上的關係——財產私有制——有較大的力量,在主觀上,我們不應當不勉勵,並且可以去掉為求知識而求知識的觀念,去實行泛勞動主義。對付第二種原因,我們應當竭力設法改良記載知識的符號——語言文字;使一件東西有一個名詞,——科學上的名詞尤其要緊,我們聽見這個名詞,我們就有對於這件東西極清晰的觀念,研求知識的人授受多沒有十分困難。在現在中國語言文字極不正確的時候,大家研求知識,語言文字上的爭論,愈少愈好。(《星期評論》[6]第二十七號犬儒君的《精神團結和韜晦》一篇裡所提出來的「不相諒解」和「愛出風頭」,也包括在這兩個原因內,我這一段話,也可以說是專對現在的革新家說的。)

  (三)

  從上面所說的看來,知識的私有如此長久,知識的私有如此明顯,知識有如此不得不私有的原因,似乎私有知識也是一種不得已的事情。然而因此我們可以看得出:知識本來是普遍的,無限度的。(一)一切宗教哲學科學文學上的知識,是依於全人類意識的潛勢力而進步的,不過是成熟的時候偶然借一個人的著作發表出來。一般什麼教主、學者就據為己有了,其實某種教義,某種學說,多是經過很長的時間,很大的空間,隨時隨地隨人所感受的缺乏或需要而發生的。這些知識多是全人類意識的出產物,一定不能認為一種所有物的。(二)因為教主和學者認定這些知識是他的,一般人也承認這些知識是他的,有所謂宗教的信條、學派、家法、秘傳,所以要說這個人知識多,那個人知識少。(三)更因為信條、學派、家法、秘傳養成知識上階級的遺傳性,所以會有這個人知識多,那個人知識少的區別。(四)更因為有了這種階級,知識少的人就因此更少,知識多的人就因此更多;知識少的人因為知識多的人要增加他私有的知識而專去求知識,所以不得不加倍勞動,拋棄他的精神生活,以致失去他求知識的能力;知識多的人就用掠奪人家時間——象托爾斯泰所說——的辦法去求得知識。

  我們因此簡直可以說:知識就是贓物,財產私有制下所生出來的罪惡。廢止知識私有制,就是廢止財產私有制的第一步。

  原載一九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新社會》旬刊第六號

  署名:瞿秋白

  注釋

  [1]蒲魯東(一八〇九——一八六五),法國小資產階級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無政府主義創始人之一。著有《貧困的哲學》。

  [2]胡適(一八九一——一九六二)曾於一九一七年十月十五日《太平洋》雜誌第一卷第七號發表《諸子不出於王官論》一文,對漢朝劉歆、班固諸子學說都出於王官之說提出異議。

  [3]聖教量,佛教用語;即以本派所尊奉的聖書或聖人教導作為正確知識的來源或標準。

  [4]讬爾斯泰,今譯托爾斯泰(一八二八——一九一〇),俄國著名作家。鼓吹「不用暴力抵抗邪惡」和自我道德完善。著有長篇小說《戰爭與和平》、《安娜·卡列尼娜》、《復活》等。

  [5]《大乘起信論》,佛教大乘宗入門書,梵文,南朝陳真諦譯本較流行。

  [6]《星期評論》,一九一九年六月創刊,戴季陶、沈玄廬主編;一九二〇年六月休刊,共出五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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