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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字後之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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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字後之辦法(1)(一九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今中國專使[1]既未簽字於德約,則此後,政府所應辦者三:一、對德方面 德既簽字於和約,則已承認以山東權利讓與日本,已正式表示服從協約國之處置。故山東問題[2]已與德無關,而德國對於協約國已絕無戰爭狀態可言。中國亦協約國之一,徒以未簽字之故,與德國尚在交戰狀態中,此於形式上非德不與中國和,而中國未與德和也;故亟宜:(一)對德取消交戰狀態;(二)同時聲明山東之解決,中國另行提出與英、美、法、日討論時與德國無涉。 二、對協約方面 據專使報告,當不簽字時,已向和會聲明,請保存中國對於山東問題最後決定之權,今亟宜:(一)切實與各協約國磋商,請各國正式表示認可之意,將來國際聯盟開會時多一根據;(二)一面先行籌劃提出於國際聯盟之案,如二十一條及其他密約、庚子賠款、領事裁判權、修正關稅等問題提出時,須有手段、有眼光,勿再蹈此項失敗之覆轍,單提一問題,一擊不中,全域敗衄,並此一線希望而絕之也,至奧約[3]簽字乃當然之辦法。 三、對日本方面 高徐、順濟二路[4]僅訂草約,國民雖在籌款備贖,而外交緊迫,國際聯盟會期在十月十日前,如不能取消,將為日人藉口,故亟宜:(一)先行開始交涉,不能坐待款之集也;(二)軍事協定[5]本有期限,宜與日本交涉取消該協定,實為二十一條要求中第五號之變相,有礙中國主權者也;(三)更萬勿再與日本訂立自喪主權之條約。 國民所應辦者有六: 一、上列三項為政府不可一日或緩之辦法,而今日政府萬不可靠,亟宜聯絡各省、各界聯合會、團體,一致宣言並派代表入京要求政府實行此三項,及隨時明白宣佈一切外交情形及各項文電,如不得要領,即可表示國民對於政府最後之決心,一面敦促解決南北問題亦為要圖。 二、聯絡各地、各界聯合會、各團體,即可組織全國各界聯合會派代表赴和會:(一)請願並監視專使;(二)且向和會聲明全國國民之意,山東問題必得一公允之解決;(三)一切秘約及二十一條中國國民誓不承認,必須廢除,不然是協約國絕中國太甚,中國國民唯有與日人拼命,而決不能負破壞東亞和平之責。 三、各國留學生、華僑、華工亟宜組織通信社,若或外交研究會,各就近投稿於外報,最好創設報館於各國、各地,而華僑、華工更可為其他運動,以示中國國民民意真相,並可激起國外之輿論,冀多少取得英法各國之同情,或可挽救于萬一。 四、籌款贖路亟宜議定具體辦法,著手進行,責成政府隨後歸還或發鐵路股票,如法庭已判決訂約當事人之罪,則仍可令其負責。 五、抵制日貨,堅持勿懈。 六、另行長期儲金,籌辦平民工廠,振興實業,庶能永久抵制。 學生所應辦者有三: 一、各地學生聯合會多出書報,切實研究外交、政治,以為一般社會之嚮導。 二、遊行演講,定期演講宜永遠舉行。 三、學生儲金以為贖路之助,並可為長期儲金,與辦學生工廠或公共消費社,亦間接提倡國貨之辦法也。 僕素昧於外交大勢,茲就愚見所及,有所陳述,不覺所望於政府者太奢,即所望于國民者亦恐太過,然人患不能自立,苟有決心,何事不就,不甘自輕而召侮,海內明達君子,其進而教之。 原載一九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晨報》 署名:瞿秋白 注釋 [1]中國專使,指出席巴黎和會的中國代表團成員陸徵祥、顧維鈞等人。 [2]山東問題始於一八九八年,當時德國藉口曹州教案,派軍艦強佔膠州灣。次年脅迫清政府簽訂條約,承認租膠州灣為軍港,和在山東修建膠濟鐵路以及自膠澳經沂州至濟南(未動工)的鐵路,承認德國在鐵路附近三十裡內的開礦權。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帝國主義趁火打劫,出兵山東,實際接管了德國在山東的權益。一九一五年一月,日本向袁世凱政府提出的《二十一條》秘密條款,其中一項內容就是要求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特權。大戰結束,英、美、法等帝國主義在巴黎和會對日本的侵略採取姑息政策,公然在對德和約中承認日本的無理要求。只因遭到中國人民的強烈反對,日本的侵略野心才未得逞。 [3]奧約,指巴黎和會中戰勝國與德國的同盟國奧地利簽訂的和約。 [4]高徐、順濟二路,即計劃修建的山東高密至江蘇徐州,濟南至河北順德(今邢臺)的鐵路。北洋軍閥政府原答應由德國借款建造。一九一八年九月,應日本帝國主義要求,又與日本密訂草約,同意移歸日本承辦,並由日先墊款二千萬日元。在巴黎和會上,日本要求履行此密約,遭到中國人民強烈反對,日本攫取路權的要求終未實現。 [5]軍事協定,指一九一八年五月十六日北京段祺瑞政府與日本政府簽訂的《中日陸軍共同防敵軍事協定》,共十二條。這個協定名義上是協調兩國參加對德奧戰爭(即第一次世界大戰)之行動,實際上是侵略中國,並干涉俄國十月革命,鞏固日本在中國北滿的統治,使日本得以派大量軍隊進入中國長春以北的中東路附近地區,佔領中國東北大片地區。該協定以對德奧戰爭結束為限,但戰爭結束後日本並未撤兵。 (1)在一九一九年一月至六月舉行的巴黎和會上,英、美、法等國無視中國的主權和戰勝國的地位,無理決定讓日本繼承戰前德國在山東的特權,遭到中國人民的強烈反對。出席和會的中國代表被迫拒絕在和約上簽字。這是作者為此事所寫的評論。北京《晨報》刊登本文時,在標題下注明:「瞿秋白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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