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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農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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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三年七月) 綱領 一,謀農民生活之改造。 二,謀農業之發展。 三,謀農村之自治。 四,謀農民教育之普及。 第一章 會名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廣東農會。 第二章 會址 第二條:本會會址暫設海豐縣。 第三章 會員 第三條:本會會員無男女姓氏之界別。凡屬本省農民,贊成本會綱領,無違反左列各項者,均得隨時加入為會員。 一,未滿十五歲者。 二,不正當行為者。 三,有資產者。 第四章 組織 第四條:本會由廣東農民組織之。 第五條:各鄉會員十戶以上五十戶以下須選出委員一人,但每鄉選出委員至多不得超過五人。 第六條:區委員大會選出區執行委員會,任期一年(任期內因特別事故缺職時,得由上級委員會派委之)。 第七條:縣委員大會選出縣執行委員會,任期一年(任期內因特別事故缺職時,得由上級委員會派委之)。 第八條:省委員大會選出中央執行委員會,任期一年。 第九條:中央執行委員會由全省委員大會選出十二人組織之,並選出候補委員五人。 第十條:中央執行委員會互選委員長一人,總理會務。 第十一條: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得分任左列各部。 一,文牘部 二,會計部 三,交際部 四,教育部 五,宣傳部 六,農業部 七,衛生部 八,調查部 九,庶務部 十,仲裁部 第十二條:縣及區執行委員會之組織,按照中央執行委員會之原則組織之,但須經中央執行委員會認可。 第十三條:大會或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之各種議案,縣區各分會須依案辦理。 第五章 紀律 第十四條:全省委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機關。 第十五條:在全省委員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機關。 第十六條:大會或執行委員會之決議,須得該大會或執行委員會多數公意之通過,少數須服從之。 第十七條:下級委員會須服從上級委員會,否則上級委員會得取消或改組之。 第十八條:對於各下級執行委員會決議有抗議時,有五分之一贊成者,得提出上級委員會判決之。但在抗議時間,仍須服從各該下級委員會之決議。 第十九條:對於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有抗議時,得提出全省委員大會判決之。但在抗議期間,仍須服從中央執行委員會之決議。 第二十條:會員違背綱領章程或決議時,得由該區委員會報告上級委員會開除之。 第二十一條:會員無故連續三次不到會者,或不納會費而無通告者,得由該區執行委員會直接開除之。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各區分會每年須開委員大會一次。 第二十三條:各縣分會每年須開委員大會一次。 第二十四條:全省每年須開委員大會一次。 第二十五條: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全省臨時會議。有過半數縣分會之請求,中央執行委員會必須召集全省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縣分會及區分會臨時會議,亦得照全省臨時會議之辦法召集之。 第七章 會務 第二十七條:本會應行會務分左列各項。 一,防止田主升吊,以免農民生活不安及對於耕地不加工作、肥料,致生產日下。 二,遇歲歉或生活程度過高時,本會應體察情形,向田主請減租額。 三,會員如有發生爭執事件,得由本會極力和解以息訟累。 四,禁止會員吸食鴉片、賭博等事。 五,辦理各鄉農民學校、半夜學校、閱書報社、演說團及其他關於教育等事。 六,辦理農桑、墾荒、造林,改良肥料、種子、耕法、農具及其他關於農業事項。 七,辦理疏浚河流、湖塘,修築坡圳及其他關於水利事項。 八,辦理農民醫院、育嬰養老及其他扶助事項。 九,調查農村戶口、耕地、收穫及其他農村狀況。 十,辦理農業銀行、消費組合及其他關於經濟事項。 十一,飼養耕牛以供會員無力養牛耕作者之借用。 十二,辦理農團以防盜賊劫掠及保護農產品。 第八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分左列各項。 一,由各縣分會會員每年會費提出三分之一充作經常費。 二,由會員臨時認定樂捐充作臨時費。 三,由本會向各界勸捐充作辦理公益費。 第九章 機關報 第二十九條:本會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辦一機關報,各會員有擔認購閱及銷售之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得由全省委員大會過半數之議決修改之。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本會第一次全省大會議決,自中央執行委員會公佈日起,發生效力。從前各處農會章程,一律取消。 第三十二條:本會對於各處工會、學生會及其他無產階級團體均與之聯絡。 第三十三條:本會得聘專門學家暨有識之士熱心幫助農民者為顧問,及時常開會時得請其演說。 〔說明〕:這章程第五條應當要修改一下。因為五十戶得選一人,將來全省委員大會的到候,那裡有偌大的會場容人?所以應規定全區大會由幾戶以上選幾人出席;縣大會由幾戶以上選幾人出席;省大會由幾戶以上選幾人出席;才對。 此外未當的地方,想亦不少。 ……但是現在我們做事,是不能純依章程的。章程不過是個形式耳。 這章程是完全仿社會主義青年團的。 載《晨光》第2卷第1號 (1)《廣東農會章程》是彭湃起草的,他在1923年7月7日將這個章程寄給李春濤,並在給李春濤的信中加了一段說明,現將彭湃的這段說明一併附在「章程」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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