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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司法制度,至此已蕩然無存。所謂「合法」其意義已經與先前不同。在太宗之世,只有一年一度在秋天,並且經大理寺覆審之後,犯人才能處死。犯人送往京都經大理寺最後定讞之前,在地方要經三級審判。如今在武后統治之下,犯人可以就地處死,然後申報。以前御史大夫的官廨是用以推詳案件,或彈劾與控告之用。現在肅政台這個官署之內有兩個監獄,叫做肅政台監獄。其中的侍御史一身而兼調查、審判及劊子手的任務。據李則之武后天授元年的奏議,當時肅政台的十五個巡迴侍御史都是八品官,都可以將犯人就地處死,犯人無權上訴。

  當時,來俊臣由另一個劊子手萬國進幫助,編了一本起訴手冊,名叫《羅織經》,使逼供法與互控法升格而成了專門學術。該書編排良善,攜帶方便,專供當時全國各地特務官員之用,以明顯簡短的提示,授人以謀殺及施用壓力的精巧的合法辦法。依據 《羅織經》與酷刑的技巧,要什麼口供就能得到什麼口供,效果極佳。銅匭用來也極方便。每逢奸黨要株連一位王公或是一位大臣,便從相距遙遠的各省縣投來密告,各書函內所控告的詳情則完全一致,此案便交與秋官侍郎周興辦理。法官自己便準備好謀殺的公文。

  來俊臣的高明技巧必須在此一敘。來俊臣的同僚王弘義曾就來俊臣的官署說了一句雙關語。來俊臣別有監獄,奉武后旨意設在麗景門內,在皇宮西面不遠。王弘義戲呼麗景門為「例竟門」,意謂被告一進麗景門便一例無治。不論密告被控何罪,來俊臣第一步先從鼻中灌醋。然後投置臭氣難聞的土坑之中,不與飲食,犯人據說餓至自咬衣絮,再繼之以神經疲勞。犯人被接連盤問,不許睡眠。犯人一睡著,就被猛然推醒,所以數夜不眠之後,頭腦便昏昏迷迷,於是問什麼招認什麼,結果便被處死。此法極其靈驗,而被告並無受刑痕跡。當時此種辦法極為新奇,極為時髦,極為進步,而百試百驗,別的人從來不曾想到,堪稱奇事。古舊的生活信念至此粉碎無餘,新一代的後生小子自以為正值「嶄新的時代」,認為一切情況皆屬當然。

  我記下這些情形,意在保持史實。如果後代再有劊子手,想以神經疲勞的逼供之法而以發明人自居時,他要知道,遠在武后時,來俊臣已經發明此法,其新奇進步,並不亞於今日。並且也是利用一個人的愛護家人子女的情感,逼人招供。利用種種奇怪的整肅審問,以求建立獸性的恐怖統治的每種原則,都在武后統治之下發明淨盡了。

  來俊臣又造十個大枷是:①定百脈,②喘不得,③突地吼,④著即承,⑤失魂膽,⑥實同反,⑦反是實,⑧死豬愁,⑨求即死,⑩求破家。一個是強扭人四肢的刑具;另一個把頭夾在刑枷之中,胸上壓以重物,在地拖行;另一個是放重磚在枷上,自身後猛拉囚犯。在審問之前,先將這些刑枷擺出來。被告寧願問什麼招什麼,怎樣都好,但求免受酷刑。

  根據周球告發慘刑的奏議,酷刑中還有一種將污泥倒入犯人的耳內,在頭上重踏,有楔子的重枷,滾轉的刑枷,擠壓胸部,以竹簽刺人指下,揪住頭髮掛起犯人,燒焦兩眼。

  這些審問之可怕,第一,因為告密的人,控告的人,審判的人,不都是實際上一個人,就是串通一氣,不是毀滅他們想毀滅的人,便是奉武后之密旨行事。第二,一般都是控人謀反,家人子孫都要流配遠方。一般的暴君都知道,在用酷刑不肯招認時,便利用家庭感情,以危及其父母、妻子、兄弟、姊妹為詞。對家人減刑的諾言有時實行,有時背棄。第三,用這樣方法,犯人難免受引誘而控告朋友與相識,以圖減輕自己的刑罰,以求免除一死,得個流配遠方。

  就因為一個女人要求野心得逞,遂犯了這些滔天大罪,而且在聖賢以仁愛忠信垂訓的華夏中原,人對一切美德,視若無睹,或將美德妄予曲解,失其真義,人人在恐怖之下,又如返回太古野蠻時代,死於恐怖;尤可悲者,是生時亦時時恐怖。人類是進步的,但當時竟一直向六千年以前古老的蠻荒進展下去了。文明當時已經成了人類遺忘將盡的殘夢。

  【第三十章】

  在武后殘殺迫害雷厲風行之時,大唐臣子之中,尚有一些忠貞不阿之士,或為正義而甘心就死,或盡其所能,與淫邪之徒作殊死之爭,正直之氣得以不絕于人寰,人類之前途,賴以保存一線之希望。中書侍郎劉禕之被害一案,便是一例。曾有人聞聽劉禕之說武后當還政于太子,以安天下,因此獲罪。武后遣肅州刺史王本立鞫治,王本立拿武后的敕旨給劉禕之看,禕之說:「不經鳳閣鸞台,何謂之敕?」禕之否認武氏的敕合法,因為未曾經過門下省,這種合法手續,當時的人早已忘光了。在受審之時,雖然朋友嚴厲警告他,他並不撤銷前言。他的確說過武后應當歸政於皇上。他說這話並非不忠,並非違犯國法,此種主張應當堅持。來俊臣逼迫他牽累旁人,他嚴詞拒絕。他說:「皇天在上,劉禕之決不做告密之徒!」武后賜他自縊身死。他在獄中上疏自陳,大義凜然。他與家人共進最後一餐,向家人告別,身著朝服,從容自縊。此種情形,完全與韋方質、魏玄同、歐陽通三人死時一樣。

  還有一些御史大夫為維持國法尊嚴,拒絕同流合污,不肯殘害忠良。李日知曾拒絕把一個清白無辜的人判罪。那樁案件在諸禦史之間反復論辯多次。一個禦史說:「我以侍御史之身分斷言,絕不容此人活命。」當時李日知也身為禦史,參與鞫治,他說:「我李日知在職一日,此人便不得處死。」

  另外還有兩個有名的禦史,盡力為清白無辜的人辯護,一個是許禹公,一個是杜景儉,在本書後部此二人地位將日趨重要。許禹公不肯用刑逼供,部下都大受感動,相誓不再鞭打犯人。被告常說:「我們不知誰來審判,若是來俊臣、索元禮,我們是活該命終,若是許杜二位,我們就可以活命了。」有一次,許禹公鞫治殷王旦的岳母,發現罪證不足,不與判罪。案子最後鬧到武后駕前,許禹公與武后激辯,他說殷王旦的岳母在女兒在宮中神秘地死亡之後(見三十八章),為女兒念經禱告過,這樣禱告不能算犯罪,他自己身為禦史,理當維護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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