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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所謂官營的均輸法,亦即政府批發生意,因此擱置了一年,從長計議。後來朝廷用一個新名稱提出一項修正計劃。批發與零售的分界不是一個呆板硬性的規定,主管大公營商店的貿易局分設在大城市,如成都、廣州、杭州。為了這些貿易機構的發展,朝廷又由國庫撥出一百萬緡,由京都地方的貨幣中撥出八十七萬緡。為成立這些機構所舉出的理由為:「富商大賈因時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宜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為,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領導者是一個極為能幹的官員。他向政府所呈報的利潤越厚,則上級認為他越幹練。這個能幹的官員名叫呂嘉問,成了全國的市易務官,全權控制全國的小商人。京都市易務的規矩是,小貿易商必須做該機構的會員;可以把貨物與該處的資財聯合經營,或由官方出錢收買他們店鋪的存貨;商人若想歇業,可把存貨售與官家;也可用部分存貨作為抵押向官方借錢,半年付息一分,或一年付兩分。非該處會員,也可把貨物賣與官家,價格由官家規定;最後是,不論官家需用何等貨物,統由該處辦理。

  政府吸收小商家,為此一制度最弱的一點,而私人營業幾乎完全停頓。數年後,貿易和商業大為減少,按理論朝廷獲利甚大,而實際上朝廷稅收受損卻到可驚的程度。皇帝在百姓心目中已經降低為與小民爭利的販夫走卒,皇帝知道後,大為不悅。最後,京都市易務和商稅的醜聞傳到了皇帝耳朵裡,皇帝下令停止新法中最為人厭惡的幾項。

  但是變法中最為人所知道的是青苗法。直到今日,每逢人談到王安石的變法時,先想到的是這一項。這一項措施影響到全國每一個村莊,也是引起朝中軒然大波的主要原因。這一項措施本身確實不錯,有些近似現代的農民銀行。王安石年輕做太守時,曾在春耕時貸款予農民,收割時本利收回。他覺得這個辦法對老百姓確實有幫助,因為他任職地方政府,能知道借款確有其需要,並且還要經官方適當的調查。在陝西省,官方亦曾試辦,也頗為成功。而且由於這項辦法由陝西春耕時開始,所以農民借款仍叫「青苗」貸款。

  在年成好時,當局知道必然會豐收,就貸款與農人購買農具和麥苗;一經收割。官方就去收麥子以供軍需,且有利息可賺。據制置三司條例司所說:「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萬貫石以上,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今欲以現在斛鬥,遇貴粗糧減市價糴,遇賤糧增市價糴。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現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隨稅輸納斛鬥,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內有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併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待年儉物貴,然後出糴,所及者不過城市遊手之人。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併不得乘其急。凡此皆為民。而公家無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

  這項美麗純正的計劃原本是為農民之利益而設,結果竟一變而為擾民,弄得農民家敗人亡,到底何以演變至此一地步,我們到後面再看。不過我們應當說明的是,這個新措施本乃常平倉古法的延續,但後來漸漸把古法取而代之。由宋朝開國始,政府在各縣一直保持此類穀倉,用以穩定谷價,谷賤傷農,政府則收買剩餘的稻穀。在歉年時,正相反,稻穀之價高漲時,官方則將稻穀拋售,用以平抑糧價。誠然,主管糧政的當局不見得行政效率能永遠很好,因為不少官吏谷價低賤時,不見得願意收買。甚至在英宗治平三年(一〇六六)常平倉公佈的數字顯示,官家一年內收購五百零一萬四千一百八十石穀物,賣出為四百七十一萬一千五百七十石。現在,倉廩的財貨都已變為青苗貸款的本金,常平倉的正常功用自然終止了。

  青苗法的基本問題是,這種貸款必然會變成強迫貸款。王安石不容人有異議,如今必須成功不可。他必須向神宗表示此種貸款極為成功,深受農民歡迎。他不容許屬下放款鬆懈。他不能瞭解農民不需要此項貸款,每逢預備貸出的款項不能如數貸出時,他就暴跳如雷。他開始把辦理貸款成績好的官員提升,把他認為懈怠者處罰。每一個官員無不注意自己的成績,最關心的就是由報表上顯出好成績。此等對眾官吏競賽的刺激辦法,很像現代的推銷政府公債。主辦貸款的官員一知道自己若不能將款如數貸出,便會因「阻礙變法」的罪過行將革職或降職時,被王安石稱之為能吏的官員,便將款項開始在官方壓力之下強行分配。每家都得向官家借債,每一期三個月,每個人在一期得交付百分之三十的利息。也有善良的官吏深知這種貸款對貧民為害之大,也知道若本利不能繳還,必難免牢獄之災。因此依照朝廷的明文規定,正式向民眾宣佈,此等貸款,依據聖旨,純屬志願;心裡對會因「阻撓變法」而降級,早有準備了。

  免役法亦複如此。官方的本意與實施情形,也是大相徑庭。但是這一項措施,可以說是王安石變法中最好的一項。後來蘇東坡的「蜀党」當權時,他一派中所有的人都打算把王安石的新法全予推翻,蘇東坡所支持新法中唯一的一種,就是免役法。

  在宋以前,中國實行徵兵制已經很久。王安石提出的就是老百姓要付稅以代替兵役。換言之,這條措施就是以募兵組成常備軍代替徵兵制。不過,仔細研究一下免役法的規定,其結論恐怕難逃政府從稅收以裕國庫的目的,至於使人民免於徵兵之利益,則已由實行保甲制度而歸為泡影,而保甲制度較之徵兵制則弊害更多。免役法慎重研討一年之後,條文終於公佈了。條文中規定凡過去免於徵兵之家仍須付免役稅;例如,寡婦,家中無子女,或只有獨子,或雖有子女而尚未成年者,尼姑與和尚道士,都須納一種稅,名之為「助役金」。各地區在免役配額之外,須多繳納百分之二十,以供荒年百姓無力繳納時應用。由此種稅徵集的款項,則充政府雇兵與雇用其它人員之用。正如蘇東坡在青苗貸款措施上所說,百姓將因拖欠而入獄,而受鞭笞之苦,也正如司馬光當時所指出將來必然發生之情況——凡無現款以繳納春秋之免役稅者,必強迫而出售食糧,殺其耕牛,代其樹木,方可以繳納此項捐稅。再者,在前項徵兵法中,民家只不過輪流服役數年,而在新實行之免役法中,常常須為免役而年年繳稅,連不須服役之年,亦須照常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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