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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9月16日致黃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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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清先生: 合同〔1〕已於上午掛號寄出。頃見《申報》,則《譯文》三卷一期目錄,已經登出,上雲「要目」,則刊物出來後,比「要目」少了不少,倒是很不好的。 因此我想,如來得及,則《第十三篇關於L。的小說》〔2〕,可以登在最後,因為此稿已經可以無須稿費,與別的譯者無傷,所費的只是紙張,倘使書店不說話,就只于讀者有益了。 但後記裡,應加上一點編者的話,放在譯者的話之後,說是這小說的描寫,只取了B的頹廢方面,但B又自有其光明之方面,可參看《譯文》一卷六期謝芬〔3〕譯的勃拉果夷作《萊蒙托夫》云云。 匆布,即請雨安。 迅上 九月十六日 〔1〕合同指與生活書店簽訂的《譯文》第二年出版合同,曾由魯迅簽字,後未生效。 〔2〕《第十三篇關於B的小說》即《第十三篇關於列爾孟托夫的小說》。 〔3〕謝芬沈雁冰的筆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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