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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3月10日致李霽野


  霽野兄:

  掛號信早到,廣告〔1〕已登三天,但來信所說之登有廣告之北平報,卻待至今日,還未見寄到。我近日用度頗窘,擬得一點款子,可以補充一下,所以只好寫這一封信,意思是希望那一種報能夠早點寄給我,使我可以去試一試,雖然開明書店能否爽直的照付〔2〕,也還是一個問題。

  迅上

  三月十日

  注釋:

  〔1〕指一九三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三月二日《申報》所載未名社聲明:「現經全體社員議決,將未名社及未名社出版部名義完全取消,由社員韋素園、曹靖華、台靜農、李霽野、韋叢蕪將出版部印刷發行事務完全委託上海開明書店辦理,所存書版亦歸該店承受。至本社社員欠人之款,概歸未名社結束處自理,與開明書店無涉,特此聲明,北平未名社啟。」

  〔2〕未名社結束時,經結算應付還魯迅墊付本金和版稅三千餘元,乃議定將該社盤給開明書店的書版等項所值二千三百余元全部付給魯迅。開明書店提出未名社須在北平、上海報紙各登公開宣告出盤的廣告三日才同意付款。廣告刊出後,開明書店於一九三三年三月十四日、九月五日、十四日三次將該款付給了魯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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