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魯迅 > 且介亭雜文末編 | 上頁 下頁 |
寫於深夜裡(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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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一封真實的信 敬愛的先生: 你問我出了拘留所以後的事情麼,我現在大略敘述在下面── 在當年的最後一月的最後一天,我們三個被××省[22]政府解到了高等法院。一到就開檢查庭。這檢察官的審問很特別,只問了三句: 「你叫什麼名字?」──第一句; 「今年你幾歲?」──第二句; 「你是那裡人?」──第三句。 開完了這樣特別的庭,我們又被法院解到了軍人監獄。有誰要看統治者的統治藝術的全般的麼?那只要到軍人監獄裡去。他的虐殺異己,屠戮人民,不慘酷是不快意的。時局一緊張,就拉出一批所謂重要的政治犯來槍斃,無所謂刑期不刑期的。例如南昌陷於危急的時候[23],曾在三刻鐘之內,打死了二十二個;福建人民政府[24]成立時,也槍斃了不少。刑場就是獄裡的五畝大的菜園,囚犯的屍體,就靠泥埋在菜園裡,上面栽起菜來,當作肥料用。 約莫隔了兩個半月的樣子,起訴書來了。法官只問我們三句話,怎麼可以做起訴書的呢?可以的!原文雖然不在手頭,但是我背得出,可惜的是法律的條目已經忘記了── 「……Ch……H……所組織之木刻研究會,系受共党指揮,研究普羅藝術之團體也。被告等皆為該會會員,……核其所刻,皆為紅軍軍官及勞動饑餓者之景象,藉以鼓動階級鬥爭而示無產階級必有專政之一日。……」 之後,沒有多久,就開審判庭。庭上一字兒坐著老爺五位,威嚴得很。然而我倒並不怎樣的手足無措,因為這時我的腦子裡浮出了一幅圖畫,那是陀密埃(Honoré Daumier)的《法官》[25],真使我讚歎! 審判庭開後的第八日,開最後的判決庭,宣判了。判決書上所開的罪狀,也還是起訴書上的那麼幾句,只在它的後半段裡,有── 「核其所為,當依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條,刑法第×百×十×條第×款,各處有期徒刑五年。……然被告等皆年幼無知,誤入歧途,不無可憫,特依××法第×千×百×十×條第×款之規定,減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於判決書送到後十日以內,不服上訴……」云云。 我還用得到「上訴」麼?「服」得很!反正這是他們的法律! 總結起來,我從被捕到放出,竟遊歷了三處殘殺人民的屠場。現在,我除了感激他們不砍我的頭之外,更感激的是增加了我不知幾多的知識。單在刑罰一方面,我才曉得現在的中國有:一,抽藤條,二,老虎凳,都還是輕的;三,踏杠,是叫犯人脆下,把鐵杠放在他的腿彎上,兩頭站上彪形大漢去,起先兩個,逐漸加到八人;四,跪火鏈,是把燒紅的鐵鍊盤在地上,使犯人跪上去;五,還有一種叫『吃』的,是從鼻孔裡灌辣椒水、火油、醋、燒酒……;六,還有反綁著犯人的手,另用細麻繩縛住他的兩個大拇指,高懸起來,吊著打,我叫不出這刑罰的名目。 我認為最慘的還是在拘留所裡和我同櫳的一個年青的農民。老爺硬說他是紅軍軍長,但他死不承認。呵,來了,他們用縫衣針插在他的指甲縫裡,用榔頭敲進去。敲進去了一隻,不承認,敲第二隻,仍不承認,又敲第三只……第四只……終於十隻指頭都敲滿了。直到現在,那青年的慘白的臉,凹下的眼睛,兩隻滿是鮮血的手,還時常浮在我的眼前,使我難於忘卻!使我苦痛!……然而,入獄的原因,直到我出來之後才查明白。禍根是在我們學生對於學校有不滿之處,尤其是對於訓育主任,而他卻是省黨部的政治情報員。他為了要鎮壓全體學生的不滿,就把僅存的三個木刻研究會會員,抓了去做示威的犧牲了。而那個硬派盧那卻爾斯基為紅軍軍官的馬褂老爺,又是他的姐夫,多麼便利呵! 寫完了大略,抬頭看看窗外,一地慘白的月色,心裡不禁漸漸地冰涼了起來。然而我自信自己還並不怎樣的怯弱,然而,我的心冰涼起來了……願你的身體康健! 人凡[26]。 四月四日,後半夜。 (附記:從《一個童話》後半起至篇末止,均據人凡君信及《坐牢略記》。四月七日。) 【注釋】 [22]××省:指浙江省。 [23]南昌陷於危急的時候指一九三三年四月初國民黨第四次「圍剿」被粉碎後,紅軍部隊攻克江西新淦、金溪,進逼南昌、撫州的時期。 [24]福建人民政府:參看本卷第16頁注[31]。 [25]陀密埃:參看本卷第235頁注⑦。《法官》是他作的一幅人物畫,曾收入魯迅所譯《近代美術史潮論》中。 [26]人凡:即曹白。原名劉平若,江蘇江陰人。一九三三年在杭州國立藝術專門學校肄業,後被捕入獄,一九三五年出獄後曾任小學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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