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魯迅 > 集外集拾遺補編 | 上頁 下頁 |
複曉真、康嗣群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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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十條罪狀 曉真先生: 因為我常見攻擊人的傳單上所列的罪狀,往往是十條,所以這麼說,既非法律,也不是我擬的。十條是什麼,則因傳單所攻擊之人而不同,更無從說起了。 魯迅 七月二十日 二 反對相愛 嗣群先生: 對不起得很,現在發出來函就算更正。但印錯的那一句,從愛看神秘詩文的神秘家看來,實在是很好的。 旅滬記者 七月廿一日 【備考】信件摘要 魯迅先生: 讀《語絲》四卷十七期複Y君的信②裡,有句說: 「……問罪在先,而搜集罪狀(普通是十條)在後也。」之 Parenthesis ③裡的「普通是十條」,究竟「十條」是些甚麼?──是先生擬的嗎,或是所謂法律中者?就請在《語絲》的空白處解釋給我聽聽。(下略) 曉真上。六月廿五日。 記者先生: 第四卷廿七期刊出的我詩內中有一個過於神秘的錯,請更正一下。第四二頁第二行「我們還是及時相愛」,手民卻排成「我們還是反對相愛」了,實在比×××的詩還要神秘!(下略) 康嗣群於上海。七,十二 【注釋】 ① 這兩件覆信最初發表於一九二八年七月三十日《語絲》週刊第四卷第三十一期「信件摘要」欄,分別列于兩封來信之後。 曉真,未詳。康嗣群(1910─1969),陝西城固人。當時是復旦大學學生,青年作者。他在《語絲》第四卷第二十七期發表的詩的題目是《我們還是及時相愛吧》。 ② 複Y君的信:參看《三閑集·通信》。 ③ Parenthesis 英語: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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