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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斯賓塞論日本憲法語


  日本近出之雜誌《太陽》有一文,題曰《故斯賓塞氏與日本憲法》者,博士金子堅太郎所撰,自述其十五年前斯氏對話之語。斯氏曾與彼約,謂當生前不許宣佈,故金子氏之筆記,藏之篋中者十五年,今斯氏既逝,乃發表雲。此亦有一讀之價值也。

  金子氏記初見斯氏時,以伊藤搏文所撰《日本憲法義解》贈彼,乞其批評。

  斯氏未讀其書,先發問曰:「餘有所最疑者一事,憲法之為物,始自英國,美國繼之,其後各國又繼之,大率皆由國民要求逼迫,或購之以血,而始得制定。獨日本者,建國以來,一系相承,為專制獨裁之國體,民樂其化,未聞有要挾強逼之事。今乃平地湧現,生出此憲法,其故何由?」金子氏乃詳告以日本建國以來之歷史,更及明治維新以後之事,若何而廢積年沿習之封建制,若何而采輿論為改制之方針,以定開國之國是,若何而於太政官之下置三職八局,若何而設待詔院諸機關,若何而置元老院、大審院以畫行政、司法之範圍,若何而開地方官會議以啟自治之端緒。如是者既二十年,而乃有憲法之成立,決非突然而生者云云。斯氏乃曰:「得之矣,得之矣。吾向以此問題質諸貴國多人,莫能答也。今聞吾子言,吾知其與進化公例不謬矣。」越數日,斯氏讀《憲法義解》卒業,乃函招金子氏於其家,有所語,其言如下:

  余以為一國之憲法及其附屬法律,必須與本國之歷史及國體有同一之精神、同一之性質。苟不爾者,則當其憲法法律實施之時,其困難必不可思議,終不能達立憲之目的而已。餘懷此意見既久,故曩者曾與駐英之日本公使森有禮氏有所語,謂日本若欲制定憲法,必當采漸進保守主義,以本國之歷史習慣為基礎,而旁采歐美各國之所長,使日本遺傳之政體與歐美立憲主義相調和,此其最要也。若破壞舊體,而創設新制,則殊非我之所望。何則?以物質界論之,凡齎外國之草木以移殖于本國者,勢不能與外國結同一之花實,此植物學之原理也。惟憲法亦然,歐美諸國之憲法,各各因其國體歷史及習慣而成立,決非取他國之法文,翻譯之而執行之也。餘當時所以語森氏者若此。今見足下所示之日本憲法,讀其注解,如一本於日本古來之歷史習慣,以漸進保守主義為宗。此餘之所最贊成也。顧吾更有一言,欲為日本政府告者,則將來實行此憲法,比于制定憲法時,尤為困難,此不可不深察也。定憲法者,不過以少數人士之精勤而可以成就,若實行憲法,則國民全體之大事業,其難有什伯倍于其初者。試以美國之實例證明之,美國憲法之精神在人民平等,上下皆有同一之權利,乃行之數十年,而美之憲法政治,漸集於政黨之掌握中,其政黨亦多由政治家之利己主義,良民不勝其苦。質而言之,美國人於憲法之空文上,得有平等之權利,其在事實上,乃不得享之也。

  以政治學之原理論之,政府之事業當漸次輕減,使人民各以個人自營之,故政府最終之目的,則放任主義也。此論為餘生平所最主張,君之所知也。雖然,以今日社會之實際,未足語於是。放任主義者,不過立乎今日以指將來,謂具足圓滿之世界當如是耳。故論政府權力範圍之廣狹,必使國民人人皆養成自立自動之精神,無需政府之誘導,而自能各守其義務,又無須政府之禁遏,而自能不侵他人之權利,不害社會之安寧。夫如是,則政府之事業,可以縮至極狹隘之區域,於是乎政治學之原理,乃可實行。誠以埃及金字塔譬之,則未開化國之政府,猶塔之初階也,餘所主張放任主義之政府,猶塔之絕頂也。政治之進路,由初階漸次以達絕頂,其進步程度,一依其國民智、德、力之程度以為定,欲不經初級、二級、三級之順序,一躍而達於絕頂,勢固不可得達,即達矣亦隨而躓耳。故吾所望於貴國政府者,依此學理而熟察日本國現時之地位,在金字塔之第幾級,據現在所立之地而漸升焉。苟欲為躐等之進步,不特於憲法之實行諸多窒礙,而其不利於國家及國民者,更遠且大也。(下略)

  【按】斯氏所論,可謂博深切明。昔天演學者通用語,皆曰物競天擇,優勝劣敗。而斯氏則好用「適者生存」一語,誠以天下事無所為優,無所為劣,其不適於我也,雖優亦劣,其適於我也,雖劣亦優。夏之裘,冬之葛,美非不美,而服之皆足以生病,則不適之為害也。不解此義,而以之掌持議論國家事,其危亦甚矣。斯氏所忠告於日本政府者,曰自審其國民地位在第幾級,吾以為凡自愛其國者,皆不可不三複斯言矣。斯氏又齗齗然以本國之歷史習慣為言,毋亦以進化之公例,從無突然發生之物,皆循其遺傳而遞變焉。經若干年,而其狀態乃大異耶。然則吾國民之所以愛吾國者,其亦有道矣,苟不審吾之歷史若何,習慣若何,而曰是物者,現時各國行之而最優者也,吾攫而取之。夫如是,則吾亦可以自側于優勝之林。豈知一切事物,固有在彼為優,而在我反為劣者耶?乃知不健全之理想,非徒無益,而又害之,吾願我政論家平心靜氣以一聽前賢之遺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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