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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窮捕志士


  漢十常侍之罪陳蕃、李膺也,宋蔡京之罪司馬、韓、蘇也。韓侂胄之罪朱子也,明魏忠賢之罪東林諸賢也,阮大鋮之罪複社諸賢也,無不以黨人之名,株連慘戮。大率其所謂黨人者,賢人志士居其十之七八,而株連諸人未必盡賢者,亦居一二焉。雖然經窮治之後,則元氣斫喪,國未有不亡者也。日本幕府之末葉,亦其前車矣。今西後訓政以來,窮治維新之人,大率以「結黨營私」四字為其罪案,舉國騷擾,緹騎殆遍。今舉其明見諭旨者,列其姓名於下。

  李端棻。貴州省人,舊任倉場總督。於光緒二十一年奏請設立京師大學堂,及各省學堂,專注意教育。今年又請改定律例,派人遊歷日本調查政務,七月皇上特擢禮部尚書,今革職遣戍新疆。

  徐致靖。直隸省人,翰林院侍讀學士。奏請定國是,廢八股,條陳新政。七月皇上特擢署禮部右侍郎,今革職下獄永禁。

  徐仁鑄。致靖之子,翰林院編修,湖南學政。以實學課士,力行新政,全省移風。今革職永不敘用,上書請代父下獄。

  徐仁鏡。致靖之子,翰林院編修,力講求新政。今革職,上書代父下獄。

  陳寶箴。江西省人,湖南巡撫。力行新政,開湖南全省學堂,設警察署,開南學會,開礦,行內河輪船,興全省工藝,勇猛精銳,在湖南一年有餘,全省移風。皇上屢詔嘉獎,特為倚用,欲召入政府。今革職永不敘用。

  陳三立。寶箴之子,吏部主事。佐其父行新政,散家養才人志士。今偽詔謂其招引奸邪,革職永不敘用,圈禁於家。

  張蔭桓。廣東省人,戶部左侍郎,總理各國事務大臣。久游西國,皇上屢問以西法新政,六月特授鐵路礦務大臣。今革職,查抄家產,遣戍新疆。

  張百熙。湖南省人,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廣東學政。以實學課士,今革職留任。

  王錫蕃。江蘇省人,詹事府少詹事。條陳商務新政,七月皇上超擢署禮部左侍郎。今革職,永不敘用。

  黃遵憲。廣東省人,在上海創設《時務報》,舊任湖南按察使。與陳寶箴力行新政,督理學堂,開辦警察署,凡湖南一切新政,皆賴其力。皇上新擢三品卿,出使日本大臣。今免官逮捕。

  文廷式。江西省人,前翰林院侍讀學士。舊為皇上所信用,西後惡之特甚,於光緒二十二年二月革職,永不敘用。今拿辦,逮捕家屬。

  王照。直隸省人,原任禮部主事,屢上新政條陳,曾請皇上出遊日本,七月上超擢賞三品銜,以四品京堂候補。今革職拿辦,逮捕家屬,查抄家產。

  江標。江蘇省人,舊任翰林院編修,湖南學政。力行實學,開闢湖南全省風氣,七月皇上超擢以四品京卿候補,在總理衙門章京上行走。今革職,永不敘用,圈禁於家。

  端方。滿洲人,原任霸昌道。六月皇上新授三品卿銜,督辦農工商局新政,今消銜撤差。後以他故,複升任陝西按察使。

  徐建寅。江蘇省人,原任直隸候補道,福建船政局總辦。久游西國,通工藝之學,六月皇上授三品卿銜,督辦農工商局新政。今消銜撤差。

  吳懋鼎。直隸候補道。六月皇上新授三品卿銜,督辦農工商局新政。今消銜撤差。

  宋伯魯。陝西省人,山東道禦史。屢上奏定國是,廢八股,劾奸党,言諸新政最多。今革職,永不敘用,並拿問。

  李嶽瑞。陝西省人,工部員外郎,總理衙門章京,兼辦鐵路礦務事。上書請變服制,用客卿。今革職,永不敘用。

  張元濟。浙江省人,刑部主事,總理街門章京,兼辦鐵路礦務事,大學堂總辦。上書請變官制,去拜脆。今革職,永不敘用。

  熊希齡。湖南省人,翰林院庶吉士。助陳寶箴、黃遵憲力行新政,湖南之轉移風氣,皆賴其力。今革職,永不敘用,圈禁於家。

  康有為。廣東省人,工部主事。皇上擢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章京,督辦官報局。今革職拿辦,逮捕族屬,查抄家產。

  梁啟超。廣東省人,舉人。皇上授六品銜,辦理譯書局。今革職拿辦,逮捕族屬,查抄家產。

  上二十二人被拿辦下獄,革職圈禁,停差逮捕家屬者。

  康廣仁。廣東省人,候補主事。康有為之胞弟,因新政株連。

  楊深秀。山西省人,山東道禦史。上書言定國是,廢科舉,譯日本書,派親王遊歷外國,遣學生留學日本等事,所條陳新政最多。

  楊銳。四川省人,內閣侍讀。七月皇上特擢四品卿銜,軍機章京,參預新政。

  林旭。福建省人,內閣中書。七月皇上特擢四品卿銜,軍機章京,參預新政。

  劉光第。四川省人,刑部主事。七月皇上特擢四品卿銜,軍機章京,參預新政。

  譚嗣同。湖南省人,江蘇候補知府。七月皇上特擢四品卿銜,軍機章京,參預新政。

  以上楊、林、劉、譚四人為軍機四卿,皇上以新政托之,與康有為同奉密詔者。

  上六人被戮。

  宋秦檜之殺嶽飛也,以「莫須有」三字斷獄。後世讀史者,猶以為千古之奇冤。夫曰「莫須有」,則猶有鞫獄之辭矣。明嚴嵩之殺楊繼盛也,魏忠賢之殺楊漣、左光鬥也,必在獄中桁楊搒掠,毒刑慘刻,逼使供招,羅織成罪案,然後殺之,蓄其心猶知天下之有清議,欲藉此以掩人耳目也。今六烈士之就義也,於八月十二日有偽詔命刑部於十三日訊鞫,及十三日刑部諸官方到堂,坐待提訊,而已又有偽詔命毋庸訊鞫,即縛赴市曹處斬矣。夫不訊鞠而殺人,雖最野蠻之國,亦無此政體也。雖眾人所唾駡之秦檜、嚴嵩、魏忠賢,猶不至如是之無忌憚也。蓋彼恐一訊鞫,則虛構之獄,無由成讞,而改革之根株不能絕也。觀其誣康有為之罪名也,初則曰「酖弑皇上」,繼則曰「結黨營私」,終則曰「謀圍頤和園」,十日之間,罪名三變,信口捏造,任意指誣。究之諸人所犯何罪,則犯罪者未知之,治罪者亦未知之,旁觀更無論也。九月二十二日,天津《國聞報》照錄上海《新聞報·康有為論》,而加以跋語,其言最為直接切當,言人所不敢言,今照錄於下。其言曰:

  三代以前列國並處,君權不甚尊,民義不甚絕,故其時毀譽是非,猶存直道。秦漢以降,中國一家,功首罪魁,悉憑朝論,士苟得罪於廷議,則四境之內,一姓之朝,皆將無所逃命。文致羅織,何患無辭?故天下至不平而可傷心之事,莫甚於憑一家之私說,而無兩造之訟直。即如康有為一獄,自八月初六日以後,中國之懿旨上諭,始則曰「辯言亂政」,繼則曰「大逆不道」。凡在中國臣民,其獨居深歎,抉隱表微之士,視康有為為何如人,僕固未暇深論。若相遇於稠人廣眾之間,抗論於廣廈細旃之上,其有慷慨陳詞,為康訟直者乎?夫為中國之臣民,則亦安得不爾也。上海《新聞報》於此次國事之變,記載最詳,見聞亦最廣,而犯難敢言,尤為各報之冠。一載康之問答,再登康之來書,與中國皇帝之密諭,其孰是孰非,孰真孰偽,固未敢據是以為斷。而援兩造之辭,以成千載之信獄,則東西各邦,來茲覘國者,皆將此取資,而求其定論,則立說尤不可以不慎。然僕獨不解其論康有為,乃有奏飭袁世凱調新建陸軍三千人入京之說。是說也,欲成其讞,須有四證,一康之奏文,二袁之告辭,三皇帝之諭旨,四同謀楊、劉、林、譚之供狀。度新聞報館,當必有真憑的據,可以證成其詞者,不然則與八月十三日上諭「謀圍頤和園」五字,前不見來蹤,後不見去影,冥冥九閽,茫茫中古,長留此不明不白一種疑案而已。

  經稱「罪人不孥」,蓋罰罪而及於家族,此最野蠻之政體,凡稍開化之國必不如是也。中國自前明以來,間有此風,及本朝以寬仁為政,康熙朝特廢此例,蓋亦漸進文明之一端也。今茲之政變也,康有為、梁啟超、王照、文廷式等,皆逮捕家屬,幾于族滅;乃至毀掘墳墓,擄掠婦女,行同盜賊,所過為墟。他人之族吾未深論,即以吾之鄉族言之。有族中二孕婦,余至今猶未識其人者,而被掠去,墮胎而死。夫無論餘之罪之未有定讞也,即使餘犯寸磔之罪,與此婦人何與?乃亦橫遭此慘。似此豺狼之政體,稍有人心者聞之能無髮指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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