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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制置三司條例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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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置三司條例司者,公所創立之財政機關也。公之言曰: 周置泉府之官,以榷制兼併,均濟貧乏,變通天下之財。後世惟桑弘羊、劉晏粗合此意。學者不能推明先王法意,更以為人主不當與民爭利,今欲理財,則當修泉府之法。 熙寧二年二月,遂設立此司。詔曰: 朕以為欲致天下於治者,必先富之而後可為也。今縣官之費不給,而民財大屈,故特詔輔臣,置司於內,以革其弊。夫事顓于所習,則能明得失之原。今將權天下之財,而資之予有司,有司能習知其事,則其所得必精,其所言必通,物聚而求足,是絢富吾民之術也。若夫苛刻之論,腹削其下而斂怨於上者,朕所不取。宜令三司判官、諸路監司及內外官,受後兩月,各具財用之利害以聞。 司既立,以公及陳升之領之。時升之為宰相,公則參知政事也。今世各立憲國,往往以總理大臣兼度支大臣,蓋財務為庶政之本,公深知其意也。 公之志,在制兼併、濟貧乏、變通天下之財,以富其民而致天下於治。制置三司條例司之職在此,而後此所立之法,亦無不本此意以行。史稱公嘗與司馬溫公廷辯理財,溫公曰:「善理財者不過頭會箕斂(tóu kuàn jī liǎn 按人數徵稅,用畚箕裝所征穀物。喻賦稅繁苛)耳。」公曰:「不然,善理財者不加賦而國用足。」溫公曰:「天下安有此理?天地所生財貨百物,不在民則在官,彼設法奪民,其害乃甚於加賦。」爭議不已(史所載僅此,荊公反駁溫公之言則缺之,想更有偉論,惜不可得見矣)。夫溫公之言,其果衷於事理也耶?彼財貨百物,果為天地所生而終古不變者耶?抑亦人所生而得其道可以增殖者耶?夫財貨百物,固有既不在民亦不在官者矣,則棄之於地。是也,如其增殖之,則既可以在民,而同時亦可以在官。今世歐美諸國,其明效矣。荊公欲整理財政,而以發達國民經濟為下手之方,孔子所謂百姓足,君孰與不足也。中國自古言理財者,其識未有能及此也。 荊公之意,以為國民經濟所以日悴者,由國民不能各遂其力以從事生產也。國民所以不能各遂其力以從事生產者,由豪富之兼併也。國中豪富少而貧民多,而豪富又習于奢汰,不以其所得為母財,而貧民涓滴之母財又為兼併家歲月蝕盡。則一國之母財舉匱,而民之生無以複聊,於是殫精竭慮求所以拯救,其道莫急於摧抑兼併。而能摧抑兼併者誰乎?則國家而已。荊公欲舉財權悉集於國家,然後由國家酌盈劑虛,以均諸全國之民,使各有所藉以從事於生產。其詩曰:「三代子百姓,公私無異財。人主擅操柄,如天持鬥魁。賦予皆自我,兼併乃奸回。奸回法有誅,勢亦無自來。」其青苗、均輸、市易諸法,皆本此意也。此義也,近數十年來乃大盛于歐美兩洲,命之曰社會主義,其說以國家為大地主,為大資本家,為大企業家,而人民不得有私財,誠如公所謂「賦予皆自我,兼併乃奸回」者也。彼都學者,往往夢想之以為大同太平之極軌,而識者又以為茲事體大,非易數世後,未或能致也。夫以歐美今日猶未能致者,而荊公乃欲於數百年前之中國致之,其何能淑?雖曰其造端非若彼之弘大,其條目非若彼之纖悉,其程度非若彼之極端,然其終不能全適於荊公之時與地,可斷言矣。荊公之所蔽,惟在於是。若其學識之精卓、規模之宏遠、宅心之慈仁,則真只千古而無兩也,溫公安足以知之? 社會主義所以難行者不一端,而為國家分掌此理財機關之人,甚難其選,而集權既重,弊害易滋,此其著者也。夫以彼都所倡社會主義者,行之于立憲政體確立之後,猶以為難,而況在專制之代乎?本意欲以摧抑兼併,萬一行之不善,而國家反為兼併之魁,則民何訴焉?而盜臣之因緣以自肥,又無論也。故荊公之政策,其於財政上所收之效雖頗豐,而於國民經濟上所收之效滋嗇,良以此也。 宋財政之敝,至仁宗晚年而極,前既言之矣。神宗即位,首命翰林學士司馬光等置局看詳裁減國用制度,仍取慶曆二年數,比今支費不同者,開析以聞。後數日,光言國用不足,在用度太奢,賞賜不節,宗室繁多,官職冗濫,軍旅不精,必須陛下與兩府大臣及三司官吏深思救敝之術,磨以歲月,庶幾有效,非愚臣一朝一夕所能裁減。及制置條例司既設,乃考三司簿籍,商量經久廢置之宜,凡一歲用度及郊祀大費,皆編著定式,所裁省冗費十之四(以上皆錄《宋史·食貨志》上之六原文)。夫財政之敝,既已如彼,即不言興利,而節費亦安得已?溫公亦非不知之矣,而猶顢頇其詞,曰磨以歲月驟不能減,而徒欲諉其難於君上,何其不負責任乃爾耶!且溫公所謂不能者,何荊公驟裁其十之四,而不見其有他變耶?夫以數十年相沿之歲費,而驟減其十之四,此誠天下至難之業。而制置條例司之初設,即奏此膚功,則領此司者,其任事之忠勤,其才識之明敏,其魄力之毅偉,可想見矣(當時所裁者多屬宮廷費,非神宗之賢,荊公亦不得行其也)。以視不負責任之溫公,何其反耶!(據《宋史》,則神宗之命溫公義裁減,似在荊公未入相以前。二公皆為翰林學士,當同拜此命者也,而溫公以敷衍答上命也。若此神宗之不樂得此不負責任之大臣以共國事,不亦宜哉!)而後之論荊公者,於此等偉績,沒而不道,抑何心也! 史所稱編著定式,即今世立憲國之所謂預算案也。史又言三司上新增吏祿數,京師歲增四十一萬三千四百餘緡(mín 一串銅錢),監司諸州六十八萬九千餘緡,省冗費以增官祿,誠整理行政之根本哉!當時制置三司條例司所舉善政,或更多,史闕不可考,而此東鱗西爪,已非流俗所能及矣。 《文獻通考》二十四引元祐元年蘇轍奏,言:熙甯初,于三司取天下所上帳籍視之,至有到省三二十年不發其封者,蓋州郡所發文帳,隨帳皆有賄賂,各有常數。常數已足者,皆不發封。一有不足,即百端問難,要足而後已。至是特設帳司默磨文帳雲。前此財政機關之腐敗,可見一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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