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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組織能力及法治精神


  第八,我們中國人最大的缺點,在沒有組織能力,在沒有法治精神。拿一個一個的中國人和一個一個的歐美人分開比較,無論當學生,當兵,辦商業,做工藝,我們的成績絲毫不讓他們。但是他們合起十個人,力量便加十倍,能做成十倍大規模的事業;合起千百萬個人,力量便加千百萬萬,能做成千百萬倍大規模的事業。中國人不然,多合了一個人,不惟力量不能加增,因衝突掣肘的結果,彼此能力相消,比前倒反減了;合的人越發多,力量便減到零度。所以私家開個鋪子,都會賺錢,股份公司,什有九要倒帳,很勇敢的兵丁,合起來做個軍隊,都成敗類,立憲共和便鬧成個四不像。總之,凡屬要經一番組織的事業,到中國人手裡,總是一塌糊塗了結。但是沒組織的社會和有組織的社會碰頭,直是擠不過去,結果非被淘汰不可。然則人家的組織能力從何而來,我們為什麼竟自沒有呢?

  我想起來,爭的只是一件,就是有無「法治精神」的區別。一群人為什麼能結合起來,靠的是一種共同生活的規條,大眾都在這規條的範圍內分工協力。若是始終沒有規條,或是規條定了不算賬,或是存了一個利用的心,各人仍舊是希圖自己的便利,這群體如何能成立?便不能共同生活。歐美人的社會,大而國家政治,小而團體遊戲,人人心坎中,都認定若干應行共守的規則,覺得他神聖不可侵犯。這種規則,無論叫做法律、叫做章程、叫做條例、叫做公約,無論成文或不成文,要之,初時是不肯輕容易公認,一經公認之後,便不許違反又不許利用。一群人靠了這個,便像一副機器有了發動機,個個輪子自然按部就班的運行。我國人這種觀念,始終沒有養成。近來聽見世界有個「法治」的名詞,也想檢來充個門面,至於法治精神,卻分毫未曾領會。國會、省議會天天看見第幾條第幾項的,在那裡議,其實政府就沒有把他當一回事,人民就沒有把他當一回事,議員自身更沒有把他當一回事。什麼公司咧,什麼協會咧,個個都有很體面的幾十條章程,按到實際,不過白紙上印了幾行黑墨。

  許多人日日大聲疾呼,說最要緊是合群結團體,你想在這種脾氣之下,群怎麼能合,團體怎麼能成?其實提倡的人,先自做了這種脾氣的奴隸,這還有什麼好說呢?我初時在那裡想,這個不要是我國民天賦的劣根性罷,果然如此,便免不了最後的生存淘汰,真可驚心動魄!後來細想,知道不然,乃是從前的歷史,把這種良能壓住了,久未發達。因為從前過的是單調生活,不是共同生活,自然沒有什麼合理的公守規條。從前國家和家族,都是由命令服從兩種關系結構而成。命令的人,權力無上,不容有公認規則來束縛他,服從的人,只隨時等著命令下來就去照辦,也用不著公認規則。因此之故,「法治」兩字在從前社會,可謂全無意義。人類的開化是向共同生活而趨,便叫我們覺得沒有組織便不能存活。若不把組織的良能重新浚發出來,這身子從何托命?什麼是良能?只法治精神便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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