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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議(2)


  §禁早婚議

  言群者必托始於家族,言家族者必托始於婚姻,婚姻實群治之第一位也。中國婚姻之俗,宜改良者不一端,而最重要者厥為早婚。

  凡愈野蠻之人,其婚姻愈早;愈文明之人,其婚嫁愈遲。征諸統計家言,歷歷不可誣矣。婚嫁之遲早;與身體成熟及衰老之遲早,有密切關係,互相為因,互相為果(惟其早熟早老,故不得不早婚,則乙為因而甲為果;以早婚之故,所遺傳之種愈益早熟早老,則甲為因而乙為果)。社會學公理,凡生物應于進化之度,而成熟之期,久暫各異。進化者之達於成熟,其所曆歲月必多,以人與鳥獸較,其遲速彰然矣。雖同為人類,亦莫不然,劣者速熟,優者晚成,而優劣之數,常與婚媾之遲早成比例。印度人結婚最早,十五而生子者以為常,而其衰落亦特速焉。歐洲人結婚最遲(就中條頓民族尤甚),三十未娶者以為常,而其民族強健,老而益壯。中國、日本人之結婚,遲於印度而早於歐洲,故其成熟衰老之期限,亦在兩者之間,故欲觀民族文野之程度,亦於其婚媾而已。即同一民族中,其居於山谷鄙野者,婚嫁之年必視都邑之民較早,而其文明程度,亦恒下於都邑一等。蓋因果相應之理,絲毫不容假借者也。吾今請極言早婚之害:

  一、害於養生也。少年男女身體皆未成熟,而使之居室,妄斫喪其元氣,害莫大焉。不特此也,年既長者,情欲稍殺,自治之力稍強,常能有所節制,而不至伐性;若年少者,其智力既稚,其經驗複淺,往往溺一時肉欲之樂,而忘終身痼疾之苦,以此而自戕,比比然矣。吾聞倫理學家言:「凡人各對於己而有當盡之義務。」蓋以人之生也,今日之利害,往往與明日之利害相背馳,縱一時之情欲,即為後日墮落苦海之厲階。故夫人生中壽六十年,析而分之,凡得二萬一千九百十五日,日日之利害既各相異,則是一日可當一人觀也。然則六十年中,恰如有各異利害之二萬人者,互相繼續,前後而列居,其現象與二萬餘人同時並居於一社會者同,不過彼橫數而此豎計雲爾。此二萬余人中,若有一人焉,縱欲過度,為軀幹傷,則列其後者,必身受其縱欲所生之禍,其甚焉者則中道夭折焉,其次焉者亦半生萎廢焉。中道夭折, 則是今日之我,殺來日之我也;半生萎廢,則是今日之我,侵來日之我之自由也。夫以一人殺一人,以一人侵一人之自由,就法律上猶必按其害群之罪而痛懲之,況於以今日一我,而殺來日之萬數千我,而侵來日之萬數千我之自由,其罪之重大,豈複巧曆所能算也。一群之人,互相殺焉,互相侵自由焉,則其群必不能成立,此盡人所同解也。由此言之,苟一群中人人皆自殺焉,人人皆自侵其自由焉,則其群效之結果,更當何似也。夫孰知早婚一事, 正自殺之利刃,而自侵自由之專制政體也。夫我中國民族,無活潑之氣象, 無勇敢之精神,無沉雄強毅之魄力,其原因雖非一端,而早婚亦實屍其咎矣。一人如是,則為廢人;積人成國,則為廢國。中國之弱於天下,皆此之由。

  二、害於傳種也。中國人以善傳種聞於天下,綜世界之民數,而吾國居三之一焉,蓋亦足以自豪矣。雖然,顧可恃乎?據生物學家言,天地間日日所產出之物,其數實恒河沙無量數,不可思議。使生焉者而即長成焉,則夫一雄一雌之所產(無論為植物、為動物、為人類),不及千年,而其子孫即充滿於全球,而無複餘錐之地。然則今日之茁焉、泳焉、飛焉、走焉、蠕焉、步焉、製作焉於此世界者,不過其所卵、所胎、所產之同類億萬京垓中之一而已。孵者億而育者一,育者億而活者一,活者億而長成者一,其淘汰之酷禍,若茲其難避也。故夫人之所以貴于物,文明人之所以貴於野蠻者,不在其善孵、善育也,而在善有以活之,善有以長成之。傳種之精義,如是而已。活之、長成之之道不一端,而體魄之健壯,養教之得宜,其尤要也。故欲對於一國而盡傳種之義務者,第一,必須其年齡有可以為人父母之資格;第二, 必須其能力可以荷為人父母之責任。如是者則能為一國得佳種,不然者,徒耗其傳種力於無用之地。不寧惟是,且舉一國之種子而腐敗之,國未有不悴者也。吾中國以家族為本位者也。(西人以一人為本位,中國以一家族為本位, 此其理頗長,容別著論論之)昔賢之言曰:「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舉國人皆於此兢兢焉。有子女者,甫離繈褓,其長親輒孳孳然以代謀結婚為一大事。甚至有年三十而抱孫者,則戚族視為家慶,社會以為人瑞,彼其意豈不曰,是將以昌吾後也。而烏知夫此秀而不實之種,其有之反不如其無之之為愈也。接統計學家言,凡各國中人民之廢者、疾者、夭者、弱者、鈍者、犯罪者,大率早婚之父母所產子女居其多數(美國瑪樂斯密、日本吳文聰所著統計各書列表甚詳,今避繁不具引)。蓋其父母之身體與神經,兩未發達,其資格不足以育佳兒也(論者或駁此論,而舉古今名人中亦有屬￿早婚者之子以為證,不知此特例外,偶見之事耳。凡論事總不能舉例外,必當以多數為憑。如彼主張女權者,舉婦女中一二優秀之人,以為婦女腦力不劣於男子之證;又如中國回護科舉者,謂科舉中亦往往有人才,而以為科舉無弊,皆非篤論也。加藤弘之《天則百話》曾著論《答客難》,今不具引)。故彼早婚者之子女,當其初婚時代之所產,既已以資格不足,無以得佳種,及其婚後十年或二十年,男女既已成熟,宜若所產者良矣。而無如此十年、二十年中,已犯第一條害於養生之公例,斫喪殆盡,父母俱就尪弱,而又因以傳其尪弱之種於晚產之子,是始終皆尪弱也。夫我既以早婚而產弱子,則子既弱於我躬,子複以早婚而產弱孫,則孫又將弱於我子。如是遞傳遞弱,每下愈況,雖我祖宗有雄健活潑虎視一世之概,其何堪數傳之澌滅也。抑尪弱之種,豈惟無益于父母之前途,而見累又甚焉。一家之子弟尪弱,則其家必落;一國之子弟尪弱,則其國必亡。昔斯巴達人有產子者,必經政府驗視,苟認其體魄為不合于斯巴達市民之資格,則隘巷寒冰,棄之不稍顧惜,豈酷忍哉?以為非如是則其種族不足以競優勝於世界也。而中國人惟以多產子為人生第一大幸福,而不復問其所產者為如何。執是宗旨,則早婚寧非得策歟!中國民數所以獨冠於世界者,曰惟早婚之賜;中國民力所以獨弱於世界者,曰惟早婚之報。夫民族所以能立於天地者,惟其多乎?惟其強耳!諺曰:「鷙鳥屢百,不如一鶚」。以數萬之英人(現英國駐印度之常備兵僅八萬人),馭三萬萬之印度人,而戢戢然矣。我國民旅居外國者不下數百萬,而為人牛馬,外國人旅居我國者不過一萬,而握我主權。種之繁固足恃耶!疇昔立於無外競之地,優劣勝敗,一在本族,何嘗不可以自存。其奈膨脹而來者之日日肉薄於吾旁也。故自今以往,非淘汰弱種,獨傳強種,則無以複延我祖宗將絕之祀。昔賢所謂「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正此之謂也。一族一家無後,猶將為罪,一國無後,更若之何?欲國之有後,其必自禁早婚始。

  三、害于養蒙也。國民教育之道多端,而家庭之教與居一焉。兒童當在抱時,當繞膝時,最富於模仿之性。為父母者示之以可法之人格,因其智識之萌芽而利導之,則他日學校之教,社會之教,事半功倍。此義也,稍治教育學者,皆能言之矣。凡人必學業既成,經驗既多,然後其言論舉動,可以為後輩之模範,故必二十五歲或三十歲以上,乃有可以為人父母之能力。彼早婚者,藐躬固猶有童心也,而已突如弁兮,靦然代一國荷教育子弟之責任,夫豈無一二早慧之流,不辜其責者,然以不嫻義方而誤其嬰兒者,固十而八九矣。自誤其兒何足惜,而不知吾兒者,非吾所能獨私也,彼實國民一分子,而為一國將來之主人翁也。一國將來之主人翁,而悉被戕於今日憒憒者之手,國其尚有豸乎?故不禁早婚,則國民教育將無所施也。

  四、害于修學也。早婚非徒為將來教育之害也,而又為現在教育之害。各國教育通例,大率小學七八年,中學五六年,大學三四年,故欲受完全教育者,其所曆必在十五六年以上。常人大抵七八歲始就傅,則其一專門學業之成就,不可不俟諸二十二三歲以外。其前乎此者,皆所謂修學年齡也。此修學年齡中,一生之升沉榮枯,皆於是定焉。苟有所曠、有所廢,則其智、德、力三者,必有以劣於他人,而不足競勝於天擇之界。一人而曠焉、廢焉,則其人在本群中為劣者;一群之人而皆曠焉、廢焉,則其群在世界中為劣者。早婚者舉其修學年齡中最重要之部分,忽投諸春花秋月、纏綿歌泣、綣戀床笫之域,銷磨其風雲進取之氣,耗損其寸陰尺璧之時,雖有慧質,亦無暇從事於高等事業,乃不得不改而就下等勞力以自贍。此輩之子孫日多,即一群中下等民族所以日增也。國民資格漸趨卑下,皆此之由。

  五、害于國計也。生計學公理,必生利者眾,分利者寡,而後國乃不蹶。故必使一國之人,皆獨立自營,不倚賴於人,不見累於人,夫是以民各盡其力,而享其所盡之力之報,一國中常綽綽若有餘裕,此國力之所由舒也。准此公例,故人必當自量其一歲所入,於自贍之外,猶足俯畜妻子,然後可以結婚。夫人當二十以前,其治生之力未能充實,勢使然矣。故必俟修學年齡既畢,確執一自營自活之職業,不至累人,不至自累,夫乃可以語於婚姻之事。今早婚者,其本身方且仰食于父母,一旦受室,不及數年,兒女成行。於此而不養之乎,則為對於將來之群而不盡責任;於此而養之乎,我躬治產之力,尚且不贍,勢不得不仍仰給于我之父母。夫我之一身而直接仰給于我之父母,其累先輩既已甚矣;乃至並我之妻子,而複間接以仰給于我之父母,我父母生產力雖極大,其安能以一人而荷十數口之責任也。夫我中國民俗,大率皆以一人而荷十數口之責任者也。故所生之利,不足以償所分,而一國之總殖日微,然其咎不在累於人者而在累人者,無力養妻子而妄結婚, 是以累人為業也,一群之蠹,無恥之尤也。不寧惟是,諺有之「貧者恒多子」,貧者之多子也,非生理學上公例然也。彼以其早婚之故,男女居室之日太永, 他無所事,而惟以製造小兒為業,故子愈多,子愈多則愈益貧。貧也者,非多子之因,而多子之果也。貧而多子,勢必雖欲安貧而不可得,悍者將為盜賊,黠者將為棍諞,弱者將為乞丐,其子女亦然。產於此等之家,其必無力以受教育,豈待問哉。既已生而受弱質矣,又複無教育以啟其智而養其德,更迫於饑寒而不得所以自活之道,於是男為流氓,女為娼妓。然則其影響豈惟在生計上而已,一群之道德、法律,且將掃地以盡,夫孰知早婚之禍之如是其劇而烈也。

  據統計家所調查報告,凡愈文明國,其民之結婚也愈遲;愈野蠻之國,其民之結婚也愈早。故現代諸國中,其結婚平均最早者為俄羅斯,次為日本(吾中國無統計,無從考據,大約必更早於日本也),最遲者為挪威,次為普魯士,次為英吉利(據瑪樂斯密所報,則普魯士平均男之年二十九歲有奇,女之年二十六有奇,英國平均男之年二十八有奇,女之年二十六有奇,挪威平均男之年三十有奇,女之年二十七有奇)。而各國遞遲之率,日甚一日,今恒有異於昔,英國其尤著者也[英國當1880年初婚之男平均年二十五零八月,初婚之女平均年二十四零四月;及1890年男平均年二十六零四月,女平均年二十四零八月,近十年來其遲率益增。又英國人二十一歲以下而結婚者,其數日減一日,當1874年計,百人中男子之未成年(二十一歲為成年)結婚者僅八人,女子僅廿二人;1890年男子僅五人有奇,女子僅十九人],而普魯士則早婚之風,殆將盡絕(1891年普國統計男子未成年而結婚者不過百人中之一人零二分六厘,女子不過百人中之十六人零五分)。由此言之,斯事之關於國家盛衰,豈淺鮮耶?不甯惟是,一國之中,凡執業愈高尚之人,則其結婚也愈遲;執業愈卑賤之人,則其結婚也愈早。大抵礦夫、印刷職工、製造職工等為最早,文學家、技術家、政治家、教士、軍人等為最遲(據英國1884年統計,則礦夫職工等之結婚,男子平均二十四歲有奇,女子平均二十二三歲;其自由業獨立者男子平均三十一歲有奇,女子平均二十六歲有奇。各國比例皆如此)。然則結婚早遲之率,自一人論,則可以判其人格之高下;自一國論,則可以覘其國運之榮枯。嗚呼!可不念耶?可不悚耶?

  社會學家言,早婚之弊固多,而晚婚之弊亦不少。其一,則夫婦之間,年齡相遠,故其結婚不基於愛情而基於肉欲,將有傷倫害俗之事也。其二, 則男女居室之歲月益短縮,所產子女愈少,甚且行避妊之法,使人口繁殖之道將絕。近代之法國,是其例也。其三,則單身獨居,非常人之情所能久堪, 其間能自節制者少,男女皆釀種種惡德,因以傷害健康敗壞風俗也。三弊之中,其前二端非吾中國今日所宜慮及,其第三端則亦視乎教育之道何如耳。若德育不興,則雖如今日之早婚,斯弊亦安得免。故吾以為今日之中國,欲改良群治,其必自禁早婚始。

  《禮經》曰:「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於戲!先聖製作之精意,倜乎遠哉!

  此等問題,在今日憂國士夫,或以為不急之務。雖然,一國之盛衰,其原因必非徒在一二人、一二事也。必使一國國民皆各能立於此競爭世界,而有優勝之資格,故其為道也,必以改良群俗為之原。日本政治上之形式,以視歐美,幾於具體而微,而文明程度,猶瞠乎其後者,群俗之未可以驟易也。我國即使政治革新之目的既達,而此後所以謀進步者,固不可不殫精竭慮於此等問題。況夫群俗不進,則並政治上之目的亦未見其能達也。故吾國民不必有所待,以為吾先從事於彼,而此暫置為緩圖也。見其為善,則遷之若不及;見其為弊,則克之務必勝。天下應盡之義務多矣,吾輩豈有所擇焉。況乎此等問題,不必借政府之力,人人自認之而自行之,久之亦足以動政府。數年前禁纏足之論,其明效矣。故今為《新民議》於此等事往往三致意焉, 憂時之士其或鑒之。不然,寧不見夫今日之日本,始盛倡風俗改良、社會改良,而末流之滔滔猶未能變也。斯事之難如此,吾儕可以謀其豫矣。

  著者附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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