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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內地雜居與商務關係


  清光緒二十五年

  諸君:

  小弟日前到神戶,承諸君過愛,款待優隆,小弟感激無已。前者數次演說,諸君不棄,屢屢擇其言,弟心竊自欣幸。臨行時曾祝諸君,每月會集數次,講求商務及愛國之義,諸君亦命弟時時將其所見寫出,寄來共商。今弟竊于中日商務關係事件,有所欲演說者,謹書以奉告,伏望垂聽。

  今日本內地雜居之事,為期已迫,我中國因國勢積弱,不得與各國均沾權利,此最可憤可痛之事也。諸君!我中國人少講商學,少講外交,故於實際之利害,每每不能深知其根源,即如雜居一事,吾人雖知其吃虧,猶以為不過體面上不好看而已,殊不知其切身之利害,有甚重甚大者,弟望諸君勿等閒看過也。尋常人之言每曰:即使華人得一律雜居,我輩亦未必入彼內地,即有之,亦不過做小買賣而已,於商務大局無足輕重,故得雜居固是好事,即不得亦無甚關礙云云。弟以為此言大誤也。夫今日我國商務之在日本,所以能與西國並駕齊驅者,以同在居留地故也。西人商學雖精,資本雖厚,然中國之人勤而且儉,一人可兼數人之業,行號內盤費之廉,數倍於彼,而中日兩國鄰近,彼此需用之物甚多,我邦賬務通融,生意易做,但使在日本之商場,彼此同一地利,則他國常不能與我為敵,此前者數十年來之情形也。若雜居以後則不然,他國人隨意可入內地貿易,而我商僅株守居留地之一隅,昔者全國之出入口商務,皆聚於居留地,日本人之欲與外國交易者,不得不來而就我,故我可坐以待之,且有所挾而制之。及內地雜居以後,情形頓殊,其出口各貨,西人在內地就其所出之處而購之,截其上流,豈複有遠運至居留地以求售於我者乎?入口各貨,西人皆運至內地,就其銷流最旺之處而售之,我之貨物株守口岸,過問者少,又不能運售他處,必至積壓不銷。要而論之,出口貨則他人買剩者,然後輪到我華人得買;入口貨則他人賣剩者,然後輪到我華人得賣,事事落人之後,拾人唾餘,後此情形何堪設想。雖雲盤費較廉省,賬務易通融,豈足以抵當此虧累耶?何況稅務又重于他國,成本自增於舊時,欲其站得住,不亦難哉?小弟每念及此,未嘗不瞿然以驚,愀然以悲也。

  諸君,諸君!小弟閱歷甚淺,見識甚隘,於商務事情更屬毫無所知,不能道其詳細,恐其利害所關,必尚有不止於此者,諸君細細研究,情節更當了然。夫昔者風平浪靜之時,各家各自為謀,可以得利,今則情形大變,外面爭競之力甚大,相迫相奪,我輩當此之時,必合力將大局之事扶起,大局站得住,則各家皆站得住,大局一縮,則各家隨之而縮矣。今我同國之人在海外者,猶如同胞兄弟一般,如泛舟中流,遇著大風,須合心齊力,以保一舟之安全,此淺而易見之理也。條約之事,由國家所定。今國既積弱,而我之外交官吏,複不以此等事為念。彼日本之改正條約,費十數年之力,艱難曲折,而後得與西人立於平等地位。今我國民欲安坐而獲均沾之權利,此必不可期者也。然猶幸日本近年有深結中國之心,而我海外同胞亦有合群自強之力,故官吏雖不能為我代謀,而我同胞兄弟相約而自謀之,聯絡日本有力之人,說之以利害,折之以情理,雖能補救與否未可斷言,然十分之中,必當挽回二三。即不能擴充新益,亦可以保全舊業;即不能收其效於今日,亦可以防其害於將來。弟甚望諸君為大局計,勿為一己計,為長遠計,勿為目前計,急急謀所以合力補救之法也。

  諸君,日本人於內地雜居一事,人人認為關係最重之舉,全國之人合而講求其利害,辨難其是非,謀所以預備雜居之法。報紙之中日日言之,著書論此事者凡百數十種,彼其視之如此其重也。泰西各國居留之人,因為此事亦各各開一商業研究會,講論雜居後所當行之事,所當擴之利。西國商人來游東京,交結其士夫商略此事者,無時無之,彼西人之視此事亦如此其重也。而我國人數年以來,熟視無睹,以此為不甚輕重、於己無關之事,此弟所為深憂也。雜居以後,日本政府收回治外法權,一切外國人皆受治於日本法律之下,彼日本之法律多采自西人,故西人習知之而易守之。我民素不講法學,一旦彼施治於我,他日必將有窒礙百出而吃虧不少者。故我輩在今日,不可不取日本民法、商法之書,譯而共閱之,使人人洞悉情形,知所趨避;尤不可不設一會議所,常集眾人講論其間,講求各國商務盛衰之所以然,而研究其學理,練習其方法,處處按諸中國情勢,以圖擴充抵制之術,此尤今日萬不可緩者也。諸君,諸君!天下之理,不進則退,不伸則縮,萬無中立之勢。諸君必日日圖進取,僅乃足以保持今日之權利而已,慎無苟安目前,各懷顧忌,以貽後日之悔也。小弟見識淺陋,惟承諸君過愛,苟有所見,不敢不直言之,望諸君採擇焉。

  今者大日本國新條約實施之期在於旦夕。我支那因國權不振,政府所訂條約未能援最惠之例(即條約中所雲照最優之國相待),故聞關於內地雜居之事,有排斥支那人之議。我支那在留紳商等,於大日本之行政雖不應置喙,然其事有關於兩國之利害,及東洋之情勢者,亦不敢默然。故准公理,竭私情,欲有所請求,謹述其理由,以質於大日本之政家之關心東方大局者,伏望垂聽焉。竊思日本政府執排斥支那之議,必非漫然為無理之排棄,或者於他國之交涉上,與日本之內治上有他種之窒礙,不得已而始然,其所執之理由,必非無據,今我等且置之緩論,請先述我等所見,關於支那雜居所影響之利害,而加一言。

  第一,排斥支那人,即窒日本東洋商務擴充之機也。

  我支那人在日本之商務,輸出輸入統計,當不落他國之後,此誠可為兩國賀,然亦由地勢緊接,風俗相同,所以有此。此實東方商業發達之樞紐也。他日雜居以後,支那與歐米人所占地位大相懸殊,支那之受失敗,自不必論,然為日本計,欲增進國力,必以擴充商業為第一義。雖然,欲求市場於世界,除支那之外,無更佳者,此一般人之所公認也。然白種人競爭之力,轉戰已及於東方,東方地主漸有不保其權利之勢,日本人之資本權術,固自未足與白種人相角於戰場。所持以制勝者,地勢之相近,風俗之相習,人種之相同,故著著可占機先,而此最良好之市場,為日本前途最有望之地。雖然,日本欲得志於大陸,非與我支那人聯合營業,其勢有所不能。如商業上之習慣,如貨幣之複雜,如交通之不便,如傭雇人之可信與否,如工人之用命,皆必待我支那人協同辦理,始能就緒,否則適招損失而已。日本新開蘇、杭二埠,於今五年,分毫未能擴充;媾和條約許設製造會社於我內地,而至今無一焉,其故皆坐不能與支那人結組合也。故日本人苟不注意於此,則所謂在大陸市場占優先權者,終屬空言。數年以後,一切權利將為歐米所占盡,日本人雖抱遠志、懷大略,將何所憑藉以展布之?故我等望日本之有識者定一主義,曰:與支那商人為切實親密之聯絡是也。然欲實行此主義,則以內地雜居為之媒介,實最便利之事也。雜居以後,支那人之在日本者,不能不與日本人為切實之關係,關係既習熟,因移之以共營支那內地之業,則其事自甚順,今日本之識者,非不知彼我聯絡之為要也。然我支那人常有所徘徊審顧,蓋利害之關係少,而情意未親洽故也。倘一旦排斥雜居,我支那居留商驟受損失,則現在者漸覺無味,未來者裹足不前,懲前毖後,聞風相戒,恐彼我商人之親交,永無複合之望。我支那人之損失固屬不少,而日本經營大陸之前途,毋乃自塞其源,坐失事機乎?我等願日本之有志者深思百年之長計也。

  第二,歡迎支那人,可利用我支那之資本力,以助日本工商業之發達也。

  日本人之才力與慧術,皆不讓歐人,而商務未能敵之者,全國之資本力遠出彼下也。我支那擁厚資,善經商,欲起會社、營大業者固不乏人,然本國商法不立,官吏干涉,會社之業易陷危險,故營之者少焉,故支那人每患有資本而無投之之地。若日本許一律雜居,以日本法律之嚴明,能使營業者安心從事,而兩國地勢密邇,種俗相親,我支那資本之家自必樂為趨就,工場之設愈多,則日本之勞動者愈受其利。支那富於天產,為今世界原料品之淵海,支那人自購求之,便利必多,利用支那人之資本工業,於日本商界與勞動社會,殆非無益也。且支那人營業於日本內地,不能不借日本人之力,與日本人營業于支那內地,不能不借支那人之力,其情勢正相同。譬我輩欲在日本內地設一會社,興一工場,其株式及役務不能不與日本人共之,是日本人得兼享有支那人自享之利益者蓋不少也。況因是聯絡,漸使彼我商家有異邦同體之親,其于東方商權之發達,豈有量耶!然則支那人雜居,但見其利,未睹其害也。

  第三,排斥支那人,害彼此之感情也。

  我支那人在日本三港者,每歲貿易輸出入總額自八千萬元乃至一萬萬元。其中輸出之部,比較他國,常占高度。只海產一科,為海國之特別利益,其發達全賴我支那人之手;工作之物,銷費者亦多。其餘日本產物,經我支那人之手而運售于南洋、米洲者,不知凡幾。或遇歉歲,則運米以濟之,我支那人於日本商界,不為無微功矣。今一旦因雜居之事,使支那人瞠然立于歐米之後,以致失敗,使支那人不能自立於日本,日本甯有利乎?且即使日本之商界不因此而生冷淡,然野兔始獲,走狗已烹,飛鳥未盡,良弓遂藏,揆之人情,豈能無以怨報德之感乎?在我等因國權衰弱,政府與外交官吏不能力爭,故遭此虧累,豈能致憾於日本?只自痛恨耳!然以堂堂東洋文明之國,不念舊誼,而使兄弟不得與外人立于同等地位,得毋於大國之器量,稍有所損耶?竊意深情好義之君子,必有以處此也。

  第四,排斥支那人,即損黃種之資望,促東洋之危機也。

  今日本之以排斥支那人為主義者,每曰:雜居者,對等國之權利也,而支那非對等國際國也,與之以此等權利,是損優等國之權也。我等以為此言也,出於白種人之口,吾無責焉,彼其促狹之惡性,向來不以平等待我黃人也。若出於黃人之口,則竊以為不可也。夫支那今日誠微弱矣,然與日本固兄弟也。當日本國權未複以前,豈曾無受侮他國之事?今前事之影,猶未脫於腦裡,而忍以此施於他人乎?譬之兄弟二人同于陷井,敵人坐視而笑之,下石而擠之,今其一人幸脫于井上矣,則當設法援手以救井中之人,今不惟不救,又隨敵人而下石焉,夫寧忘前此之同病矣乎?且古語不雲乎,「兔死狐悲,惡傷其類。」支那人者,黃種之最大部分也,支那人不得與他國立於同等地位,即黃種人不得與他種立於同等地位之先聲也。方今北米、布哇諸地,日本人之被排斥,尚與我支那同病相憐,假使我支那終不能與歐米諸國立於對等,則日本者,為有利乎,為有害乎?若慮以我支那之故而褻歐米諸強國,則白種人崇拜之念盛,即黃種人獨立之氣衰,我等不為支那一國悲,直為亞細亞全域悲也。我支那在海外者千數百萬人,所至多受窘辱,然顧念黃種之光榮,保守亞細亞之體面,跛不忘履,人有同情,今日雖在厄運,他日未必無自立之時,若兄弟之國因勢而利導之,不費之惠,于日本何損焉。苟不念此,使我支那本有之利權亦歸挫敗,而支那所失者,未必日本能得之,徒落白種人之手,坐令歐人東方之勢力日進一日,覆水難收,往者不復,他日欲補救,已無及矣。夫我黃種之互相輕侮,互相抵排,正白種人所禱祝以求也。今歐人之勢力,既披靡於全球,殘留之地僅區區之亞洲,合力以抵之猶懼不濟,今更摧壓支那,以為歐人驅除,吾恐東洋之實力,益複傾陷。依於優勝劣敗之公理,我同種之人,不知何以自立於天地也。諸君之洞察時機,扶持大局,不知何以待之?

  依此諸理由,許支那人雜居,其利如此,不許則其害如彼。此我等所以外審公理,內竭私情,而不容已於請求也。雖然,尋常人所持理說,有謂支那雜居有妨害於日本者,今得述其說而一二解釋之。

  一曰支那下等社會之人,多未經教育,若行雜居,恐害於日本之風俗及衛生也。

  二曰支那人以尚儉為主,不與在留之國同化,惟務積儲,持歸故國,若許雜居,恐有妨於日本之經濟也。

  三曰支那人工價低廉,若許雜居,恐有妨於日本勞動社會也。

  以上所據,雖非無一理,然大抵有此諸弊者,惟勞動工人為然耳。若商業之人,其實情與此相反,今我支那人在日本者多屬商人,而勞動者僅一二耳。故持此論者,在米國、布哇等地猶當於情實,若在日本則未為知言也。今我國人在日本三埠者,守日本之法律,號稱馴良。近年以來,一切惡風悉歸消滅,此固日本人所同知也。且即使間有惡習,然以日本法律之嚴明,警察之整肅,以法治之,何難之有?此第一端不足慮也。我支那人在日本者,雖不同化於日本,然尚儉之風猶不為甚,所至市場,增進其地之繁榮者,亦不少矣。此第二端不足慮也。至於日本勞動賃銀,比之支那所昂無幾,與米洲及英領各地情形大殊,支那工人涉異國以與貴邦人競爭,其勢必不敵,如此則勞動人來者必少。此第三端不足慮者也。故自我等觀之,日本人所持以排斥支那人之理由,皆不當於事實,是習于米人、英人之僻論,而未細察日本居留之支那人之地位而已。故願貴邦仁人君子,擴大公之心,念同種之義,一視同仁,普為開通,如此則無損貴邦之商界,無害兩國之感情,無損大國國民之器量,無壞黃種全部之資格。近之可以維持貴邦現時之商勢,遠之可以優占大陸市場之特權。日本帝國幸甚,支那商民幸甚。僕見識淺陋,言詞拙劣,惟代我國商民述其意見,伏望諸君垂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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