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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債史(1)


  中國自古無國債,非不欲之,而事勢有所不能也。考各國公債,皆起於十八世紀以後。蓋公債與立憲政體有切密之關係,愈文明之國,其所負擔之公債愈多,民之信其政府使然也。以中國之政體,民視政府如仇讎,如盜賊,其不能得公債於國內也,無待言矣。而前此數千年,未與大地交通環列國境者,皆小蠻夷,外債之事,亦無從起。近二十年,交涉益繁,遂開借外債之例。故中國之國債史,質而言之,則外債史而已。使無外債之可借,則十年以來,國既亡久矣。何也?政府所必需之款項,既驟增於前,而無術以取給,勢不得不加賦稅。賦稅驟加,則民驚擾而怨讟,揭竿斬木,所在皆是,而政府遂無道以自救,歷朝覆亡之末運,皆坐是也。有外債以調劑之,則可以攤年籌償,易整數為畸零,易直接為間接,所謂狙公飼狙,朝四暮三之術,故民遂與之相忘,而怨擾不至太甚。甲午以還,今政府所以得尚延殘喘以逮今日者,皆恃此也。雖然,養癰之患,甚於潰裂,倒持太阿,慘於鼎遷,及今不圖,則他日亡中國者,必自外債也。今請言外債之歷史。

  第一表 歷年外債總額表

國債史
國債史

  以上實中國二十餘年來所借外債之總額也。其第一項至第三項,今皆已償訖,可勿追論。第四、第五項,則甲午戰役之軍費也,其總數為四百六十余萬磅,以當時鎊價應合華銀三千余萬兩。甲午戰役,其於軍事上果需用此數與否,政府既無決算報告,事涉曖昧,莫能明也。其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項,則以戰敗後賠償日本兵費為名目也,此中頗多,今詳述之。

  日本賠款本索三百兆兩,後幾經磋磨,減為二百兆兩,限七年內分八次償還,其每次償期及償額如下:

  第一次 五十兆兩 定約後六個月內,即光緒廿一年九月以前應償訖

  第二次 五十兆兩 定約後十二個月內,即光緒廿二年三月以前應償訖

  第三次 十六兆兩有奇 定約後兩年內,即廿三年三月以前應償訖

  第四次 同 定約後三年內,即廿四年三月以前應償訖

  第五次 同 定約後四年內,即廿五年三月以前應償訖

  第六次 同 定約後五年內,即廿六年三月以前應償訖

  第七次 同 定約後六年內,即廿七年三月以前應償訖

  第八次 同 定約後七年內,即廿八年三月以前應償訖

  此其期約也。除第一次五十兆兩不計利息外,其餘百五十兆兩,則於期限以前,每百兩每年加五兩作為利息。惟中國政府若能於三年以內將總額全還,則利息一概豁免,此《馬關條約》第四條所訂定也。

  又同約第八條,更訂明償款未清還以前,日本駐軍隊于威海衛,以為保證,其兵費由中國供給之。

  又其年九月廿二日,俄、法、德三國干涉日本,使還我遼東,我補回三千萬兩,為贖遼之費,限三個月即廿二年元旦以前交訖。

  以上統計,償款並利息,共計二百十一兆兩有奇。益以贖遼之費,及威海駐兵之費,總額在二百五十兆兩內外。此其大較也。

  光緒廿一年九月,即應償第一次五十兆兩之期,司農仰屋,不能不乞靈於外債。時北京政府,欲派總稅務司赫德專理償款事,俄、法、德恐英人獨專其權,抗議不許,而各國欲貸款於我者,且紛紛焉。美國各大銀行特組織一公司,名曰新納該脫,遣人來華,議承攬。而俄人亟思市恩,捷足制勝,徑以其政府之資格與我當局交涉,謂願貸鉅款,年息四厘,不折不扣。當局豔之,遽與定議。顧俄實貧國,安有此實力?乃乞諸其鄰。其結局也,卒自法國借四千兆福蘭克有奇,合英金十五兆磅,九四扣,以九十四磅為百磅,而俄政府為之保證,共計中國政府實收到者十四兆零十萬磅。以當時磅價,實合中國銀百兆兩而弱。同時又別向麥加利銀行、瑞記洋行各借一兆磅,其折扣未詳,大約實收到者總在一千三百萬兩內外。是廿一年秋冬間,實收入外債共一萬萬零一千萬兩有奇也。而當時支出之款,有數可稽者,則日本第一次償款五十兆兩,贖遼費三十兆兩,此外尚餘三千萬兩有奇,不知其用諸何途也。顧我國民要求政府予我以決算之報告,不得勿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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