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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秩序


  (一九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社會的學說的用處,就在解決個人與社會間的權限問題。凡不能就此問題為圓滿的解決者,不足稱為社會的學說。

  極端主張發展個性權能者,儘量要求自由,減少社會及於個人的限制;極端主張擴張社會權能者,極力重視秩序,限制個人在社會中的自由。「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可以代表前說;「社會主義」(Socialism)可以代表後說。

  但是,個人與社會,不是不能相容的二個事實,是同一事實的兩方面;不是事實的本身相反,是為人所觀察的方面不同。一雲社會,即指由個人集成的群合;一雲個人,即指在群合中的分子。離於個人,無所謂社會;離於社會,亦無所謂個人。故個人與社會並不衝突,而個人主義與社會主義亦決非矛盾。

  試想一個人自有生以來,即離開社會的環境,完全自度一種孤立而岑寂的生活,那個人斷沒有一點的自由可以選擇,只有孤立是他唯一的生活途徑。這種的個人,還有什麼個人的意義!

  試想一社會若完全抹煞個性的發展,那社會必呈出死氣奄奄的氣象。他所包蓄的份子,既一一的失其活動之用而日就枯亡與陳腐,更安有所謂秩序者!

  由此看來,真正合理的個人主義,沒有不顧社會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會主義,沒有不顧個人自由的。個人是群合的原素,社會是眾異的組織。真實的自由,不是掃除一切的關係,是在種種不同的安排整列中保有寬裕的選擇的機會;不是完成的終極境界,是進展的向上行程。真實的秩序,不是壓服一切個性的活動,是包蓄種種不同的機會使其中的各個分子可以自由選擇的安排;不是死的狀態,是活的機體。

  我們所要求的自由,是秩序中的自由;我們所顧全的秩序,是自由間的秩序。只有從秩序中得來的是自由,只有在自由上建設的是秩序。個人與社會、自由與秩序,原是不可分的東西。

  署名:李大釗

  《少年中國》第2卷第7期

  19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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