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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圖書館借書規則


  (一九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正科學生及本校規程上所規定之各機關向本館借書,須持借書證或機關公函,用本館定式之借書條填具書名、號數、年、月、日,並由本人或各機關主任簽名,交付本館存查。

  第二條 借書人借書時,須將借書證連同借書條留存典書課,俟繳還所借圖書時再行取回。關於所借圖書之責任,應完全由借書證上所記之人負之。如在第一次借書未滿期之前再借書時,須將第一次所借之書,持往圖書館以資證明。

  第三條 本館藏書,分貴重書類與通常書類二種。貴重書類,無論何人,概不出借。通常書類,除辭典、字典外,俱可按本規則出借,但教員指定之參考書,若參考人甚眾時,得由圖書館斟酌情形,暫不出借。

  第四條 新到書籍若無複本,則自到館之日起一個月內,陳列館內供眾閱覽之用,暫不借出館外。

  第五條 本校規程上所規定之各機關及各教職員,每次借出圖書,中文以五十冊為限,西文以十冊為限(李大釗親筆改訂為:「中國文以三十冊為限,外國文以五冊為限」——編者注);本校正科學生,每次借出圖書,中文以二十冊為限,西文以二冊為限。圖書之裝成幅帙者,以一幅或一帙為一冊。

  第六條 借書期限,教職員以十四日為度,學生以七日為度,俱從借書之日起算。但期滿還書時,如無他人需用,可以換條續借。

  第七條 無論何人,借書期滿不繳還者,除暫停其借書權外,並照下條規定徵收違約金。

  第八條 違約金之辦法,依左[下]列方法定之:

  (一)違約金率用累進法定之。每逾限七日遞加違約金率一倍[2]。

  (二)在逾限未滿七日以內,中文圖書,教職員每冊每日徵收銅元六枚,學生每冊每日徵收三枚;西文圖書,教職員徵收銅元十二枚,學生徵收六枚。在逾限未滿十四日以內,中(文圖)書,教職員徵收銅元十二枚,學生徵收六枚;西(文圖)書,教職員徵收銅元二十四枚,學生徵收銅元十二枚。在逾限未滿二十一日以內,中文圖書,教職員每冊每日徵收銅元十八枚,學生徵收銅元九枚;西(文圖)書,教職員徵收銅元三十六枚,學生徵收銅元十八枚。以下類推之。

  (三)違約金之徵收。教職員或自交典書課,或由薪水中扣除。學生于還書時隨交典書課匯收,若學期終了,尚不繳還書籍及違約金者,下學期開始時,即停止其學生資格。[3]

  第九條 校外各機關如有以公函向本館借閱圖書者,本館依其圖書之性質,認為無何妨害,得貸與之。但該機關須派人蒞館,以本館定式借書條,填具書名、號數、簽名蓋章,並須於一定期限歸還(期限由本館臨時酌定)。

  第十條 借出之圖書如有損壞時,須按其損壞之程度,由圖書館酌定修補費,令借書人賠償,在未賠償以前,停止其借書權。

  第十一條 借出之圖書如有遺失,應由借書人報告本館。如其遺失報告在規定之借書期內,應由借書人賠償本館所估定之代價;如已逾期,則除賠償以外,並按第八條徵收違約金。

  第十二條 借書、還書均於本館開館辦公之時間行之。

  《北京大學日刊·校長佈告》

  1921年1月25日

  原件及《議事錄》存北京大學檔案館

  【注釋】

  [1]部分師生借書違約,久借不還,當時已成了阻礙圖書流通,影響學術研究和學習的一大難題。李大釗為改革圖書管理辦法,建立符合近代圖書館需要的規章制度,他在再次著手修訂借書規則的同時,在日刊上公開發表了學生對圖書管理工作的批評意見。1920年9月14日,日刊刊發了羅運磷等15人《致圖書館長函》,批評「教員借書,久假不歸」的問題,並指名請「圖書館主任」「守常先生」「要注意」這些問題。同年12 月9日。又發表了劉仁靜、李梅羹、張國燾、李駿、楊人杞、範鴻劼、高尚德、黃日葵等19位同學聯名擬的《上評議會書》。《上書》詳細報告了圖書流通中存在的不合理現狀,並提出了解決圖書館管理補救辦法七條建議。《上書》認為,造成圖書流通不暢的原因:一是借書規則不健全,管理不嚴格也不合理;二是借書者不守約,出現了種種怪現象:教員「有借而不閱者」,「有攜西書多種放洋者」,「有久借不還者」,「有代借書者」,甚至「有挾制借書者」等等。李大釗1920年11月26日在評議會上提出了「教員學生借書規則修正案」(見《北京大學評議會議事錄》第2冊),12月7日在評議會臨時會議上,「李守常先生又要求下次開會時,應將此案儘先付議」。「學生對於圖書館辦法建議案」(指劉仁靜等同學的《上評議會書》),也應審議。當年12月23日評議會通過了李大釗提出的《修正圖書館借書規則》十二條,並於1921年1月25日在《北京大學日刊》公佈執行。我們對現存於北大檔案館的《修正圖書館借書規則》原件,進行了認真的筆體鑒別,查閱了《北京大學評議會議事錄》(第2冊)的記載,證明這份文獻是李大釗親筆修改定稿的,也是他向評議會提出的提案,可以認定是李大釗的作品。

  [2]原件內有李大釗親筆改訂的如下一段話:「至該書原價之三倍為止,再不還書,停止其借書權,至還書時為止。」日刊發表時未登。

  [3]《借書規則》公佈後,李大釗為革除圖書久借不還的積習,執行得十分嚴格。1921年10月21日,《北京大學日刊》刊出了一份《圖書部佈告》。《佈告》說:「本學期業經開始,而借書逾限未繳還書籍並違約金者及僅繳還書籍而欠繳該書逾限期間之違約金者甚多。前曾分別報告校長,當經校長于10月8日公佈通融辦法二則:『(一)限期至本月13日以前,凡借閱之書籍,應交還而尚不交還者,照章停止學生資格;(二)已將書籍交還而所欠違約金尚未繳納者,亦限於本月13日以前繳納,如逾期不交,應停止其借書權一年』」。圖書部依校長佈告的規定,在這份《佈告》中揭布了「應行停止學生資格者」名單共有侯德封等72人;「應行停止借書權一年者」名單共有李俊等69人。其執行之嚴,可以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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