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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主任告白三則


  (一九一八年三月一日)

  (一)

  前據化學講演會全體會員函稱:化學書籍太少,而借出者又久不歸還,以致學者無由研究。擬請將借書規則酌加修改,凡一種書籍無兩帙以上者,不論教員、職員、學生概不借出等語。所陳甚是。除一面查照各國大學圖書館章,厘定一完善章程,請校長核准定期施行外,希望參閱化學書籍者,盡所可能在閱覽室閱覽。其餘借出各書,仍乞按期限歸還,以免多數向隅。此白。

  (二)

  迭據學生諸君函稱:國史館及各科研究所,由本館借書甚多,且無期限,殊有滯礙等情。查本館與國史館及各研究所,雖為分立機關,而於書籍之享用,究當謀一聯絡之方法。俟與國史館及各研究所商定一互相借書之規則,次第施行,總期使各處圖書可以循回轉置流通閱覽,俾收最大最普之效用,以利研究而惠學子。此白。

  (三)

  查本館舊章,向無關於寄存圖書之規定。現在頗有願將私有圖書寄存本館俾眾閱覽者,因擬定簡章數條,業經校長核准,即日施行。倘有欲寄存圖書於本館者,本館甚為歡迎,一切照寄存圖書簡章辦理。此白。

  附:《寄存圖書簡章》

  圖書館寄存圖書簡章

  (一九一八年三月一日)

  一、凡有欲寄存圖書於本館以供職教員或公眾閱覽者,本館歡迎,對於該圖書與本館藏書一列保管。

  二、寄存期間須在三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後得隨時取還,但須預先通知,以便檢齊交付。

  三、寄存圖書者須備一詳細之目錄,本館照目錄點齊後,付以收條,將來取書即以此收條為證。

  四、寄存圖書須蓋有定式之章記。

  五、寄存圖書中如有貴重物品,須特別保管者,宜預先聲明並指定如何保管之方法,本館當酌量情形,照所擬方法辦理。

  六、寄存圖書者應將各書實價列入目錄,本館若因過失有所遺失,當按價值償補,惟迂有不可抗力時不在此限。

  七、寄存書籍但得在閱覽室閱覽,概不外借。

  《北京大學日刊》

  19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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