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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收毀製錢宜有準備


  (一九一七年二月六日)

  頃者,政府鑒於銅價騰貴,人民多私運製錢出口,為外人所銷毀,遂與保利銀公司訂立合同,特許其收毀製錢。此案方在兩院協議審查中,以其關於民生疾苦者甚切且巨,不可不慎也。

  餘今所欲論者,在依貨幣學原理以斷收毀製錢之影響於通用製錢地方之居民生計者,將何若也?製錢與銅元相較,則銅元為惡貨,而製錢為良貨,以其受銅元之影響,其實價遠在法價之上也。衡以格雷森之法則[1],良貨與惡貨並行於市場,惡貨驅逐良貨必至淨盡而後已。然則銅元與製錢並行,則製錢之必為銅元所驅逐也無疑矣。故今之通商大埠,大抵不見製錢之流行,所餘惟寥若晨星之沙板鵝眼者,職是故耳。此被逐之製錢,究歸於何所,則不外銷毀與窖藏之二途。而此不見於通都大邑之製錢,則泰半歸於銷毀,其流于窖藏者不過一小部分也。

  北方各省如直、魯、奉、晉、豫等處,其純以製錢為主要通貨者,尚所在多有。稽其原因,則以其處生活程度較低,不適於通用十文單位之銅元,而適於通用一文單位之製錢,有此日常生活上之便利,遂於不知不識之間,造成拒絕銅元之心理。因之銅元於若而地方不生信用,因之銅元與製錢之間於若而地方不行格雷森之法則。

  由是言之,今日不通行於市場之製錢,不流于窖藏必已歸於銷毀,而銅元與製錢並行之所,製錢尤必見驅逐。斯理苟為不謬,則所得而收買者,只此尚以製錢為主要通貨之地方之製錢耳。政府於此倘不為相當之準備,其處居民所受之影響為何如者?(一)通貨驟減不足應其需要,奸商乘之必亂髮錢票,紙幣充斥,物價必且暴騰;(二)政府于此強以銅元代之,一般人民對於新幣不生信用,其通用價值必在法定價值以下,亦不能收調節物價之效,而反以促其益騰;(三)物價暴騰之結果,動搖借貸關係,而受其痛苦者,惟於細民為尤烈;(四)錢荒既極,商家紛紛倒閉,勞動者多失其職,無以為生;(五)驟易製錢為銅元,是無異於使夙以一文為本位之生活,驟然躋于以十文為本位之生活,日用出納既感不便,而以生活之程度驟高,小民之生活負擔因之驟重,其結果必至愁苦之聲塞于閭閻,而破產之家累累。以餘所測,是皆無可逃之現象。嗚呼!此其所系,豈細故哉!

  然則奈何?曰:此等切關民生疾苦之事,萬不可操切從事。政府而欲舉此也,宜先以相當之時間,調查各處通用製錢之總量為若干?通用製錢之處,其生活程度及其對於銅元之信用為何如?而後應其必要,以為相當之準備。餘以為最重要者,宜查明各處對於製錢需要之量,而准之以鑄代之之幣,勿可濫發,一也;宜設法維持其處銅元之法價,二也;代替之新幣,宜參以一文或五文之銅元,始便於其地之日用生活,三也;宜於新陳代謝之際,加以相當之注意,而謀相當之救濟,四也。徒以六萬噸之限制,為惟一防弊之策,竊恐國民經濟將蒙莫大之損失,而政府終無以善其後也。

  署名:守常

  《甲寅》日刊

  1917年2月6日

  【注釋】

  [1]格雷森之法則 即格雷欣法則(Gresham's Law),指在實行金銀複本位制條件下,金銀有一定的兌換比率,當金銀的市場比價與法定比價不一致時,市場比價比法定比價高的金屬貨幣(良幣)將逐漸減少,而市場比價比法定比價低的金屬貨幣(劣幣)將逐漸增加,形成良幣退藏,劣幣充斥即「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該法則由托馬斯·格雷欣爵士(Sir Thomas Gresham,1519—1579)提出。格雷欣是當時英國著名的金融家、慈善家,曾任伊莉莎白女王一世的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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