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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之薪膽


  (一九一五年六月)

  吾國對日關係之痛史,宜鐫骨銘心紀其深仇大辱者,有三事焉:曰甲午,曰甲辰,曰甲寅。甲午之役,喪師割地,東亞霸權,拱手以讓諸日本。甲辰之役,日本與俄,爭我滿洲,而以我國為戰場,我反作壁上觀,其結果致敵勢益見披昌。甲寅之役,日德構釁,以吾國山東為戰場,一如日俄故事,後幅文章,竟欲演亡韓之慘劇於吾中國。此三甲紀念,實吾民沒齒不忘者也。吾人於甲寅之新印象,更牽起甲午、甲辰之回顧,以青島之戰禍,無異遼東之劫,通牒之酷虐[1],幾於城下之盟[2],將來歐洲戰雲若霽,此風雨摧零之中華國徽,究因橫暴之侵陵,作何顏色,茫茫前路,殊難預卜。但知吾國淪降之新地位至於何等,皆日本此次乘世界之變局,強攜我國家若民族瀕於萬劫難複之域,而墮之於九淵之中。吾人歷數新仇舊怨之痕影,苟時勢尚許我以最後之奮鬥,則此三甲紀念中之甲寅,吾人尤願與之共未來之薪膽生涯者矣。

  交涉告急之頃,吾人執筆欲紀其經過之概略,而以外交秘密,莫從探檢輒止。內外報章,雖各間有傳載,亦東鱗西爪,莫辨虛實。延至今日,吾國竟屈於敵,震於其強暴無理之最後通牒,喪失國權甚巨,國將由此不國矣!交涉既結,兩國政府,均有發表之公文,而自青島戰爭伊始,迄于日本向我國提出要索條件,其間交涉詳情,本會前曾刊行之《日人謀我近事》(雷君殷著),述之頗詳,雷君且願廣續終篇,餉我國民。茲篇之作,僅撮其要,而以最近國民之血淚,略事點綴,取其便置座右,永志弗忘而已!

  民國三年八月,歐洲大戰之血幕既開,日本政府於八月四日,發表一種公文,旨在宣言對於戰局嚴守中立,惟萬一英國亦涉戰潮,日、英協約目的瀕於危殆,日本當盡協約義務,而執必要之措置。識者已預知東亞之悲慘風雲,將從其所謂必要措置者騰波疊浪而來矣。於是同月六日,大隈氏[3]召集內閣會議,八日夜召集元老會議,九日與英政府開始交涉,英不同意,日更要之以利害,請其再思,十二日夜半,得英同意,但附條件,十四日日、英交涉完畢。

  十五日午後七時,致最後通牒於德國,借保東亞和平之名,要求德國以膠州灣租借地全部交還中國為目的,限於一九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交付日本,並稱至八月二十三日正午,不接完全承認之答覆,日本當執必要之行動。屆時德不答,是日午後六時,日本政府遂向德國宣戰。二十七日奧國亦向日本宣戰。先是八月二、三、四日歐戰起,六日吾國遂布中立。同日電駐日、美我國公使,俾向日、美二國政府陳辭,請其與中國協力限制戰局。美國複電贊同,日本不應,後遂果攻膠州灣。但宣戰前日本代理公使小幡酉吉[4],亦嘗向我國聲明:「此次用兵,原為維持東亞和平,履行日、英盟約起見,日本決不侵佔中國領土,違害中國中立。」乃九月二日,日本軍突由山東黃縣之龍口,萊州之金口,即墨之虎頭口上陸,公然侵我中立。我國政府,倉卒不知所措,德國起而抗議,乃聽顧問日本人有賀長雄[5]之言,援日、俄戰時舊例,推廣戰區,宣佈局部中立。德、奧不平,屢起抗議,抗議未已,而日軍又於九月二十五日抵山東中部,迫我交戰區域以外之濰縣。時日本新派駐華公使日置益氏[6]已就任,我國向之質問,彼初委為不知,繼不認濰縣在交戰區域以外,日軍一面仍西進不已,我國雖兩次抗議,皆置弗理。至十月二日,始有答覆,謂山東鐵路確屬德國管理,可視為租借地之延長,稱以在縣西之鐵路,棄諸敵國,有軍事上之危險,且中國有援助敵國之事實,並反質中國何以不允撤退鐵路守兵。三日駐軍一進濟南,挑隙之舉,不一而足。我國一味隱忍,雖壓迫紛來,皆忍不與較,其間山東境內茹痛至深,蓋無日不受驚竄流離之苦,慘殺侵掠之禍也。

  十一月七日,青島陷,吾國朝野以謂戰局既收,幸無枝節,凡茲一隅所起之國際問題,一俟歐戰構和之日,聽列強處分,目前或無困難問題之更發。庸詎知青島之戰,乃不過如初揭全書之首頁乎(日本政界要人嘗有斯言)!蓋項莊之劍,志在沛公,青島之用兵,不在報德之前仇,非為履英之盟約,殆欲藉端以樹兵威於我大陸,作強暴要索之先聲耳。方八、九月之交,日、德戰端既啟,日本朝野各團體爭呈意見書於其外交當局,以定對我要索之條款。外相加藤氏[7]參酌眾見,製成原案。其時大阪各報,略泄其秘,揭有所謂日、華新協約者,傳聞由日置氏攜入北京,國人當能憶及,此即今回要索之幻影。當時拓殖新報內田良平[8]干涉中國國體、要求聘用大宗顧問、普設日語學校之說,或亦即備其外交當局採擇之一部。於是加藤氏於十一月二日,自山縣[9]始,曆訪其元老,並密召日置公使回國,托言母病,此軺車之去來,當有無限之風雲從之以行。各方意見,既皆疏通融會,日本之決心,已泰半持定,乃作盤馬彎弓乘機欲發之勢,見有青島關稅問題,以為可乘之機,我國雖允其請,任大連稅關長之花樹氏為青島稅關長,彼又反以為辱其國體,真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也。十二月三日,加藤又曆訪元老,征其同意,要索條件,本可於是時提出,故欲牽稅關問題,以為導線,惟其時以議會彈劾內閣之喧聲甚高,一時擱置,稅關問題,遂得含糊了結,無可藉口。適本年一月七日,我國以青島既陷,正式通告日、英、德三國,聲明擬銷交戰區域,日本政府向我嚴行抗議,民間輿論主持尤為不遜,東京《日日新聞》等報,至大書特書,謂宜派問罪使於北京。

  十八日,日本提出之二十一條款[10],分為五項,約以秘密,勿使宣佈,而其通告各國者則僅十一條,內容輕重,且迥相異。蓋此次日本提起交涉,全出於強盜乘火劫掠之行徑,對於中國純用迫脅威嚇之術,對於世界各國,則取欺瞞詐騙之方,國際上不信不義之交涉,莫過於是也。我國既遭此奇辱,乃委由外交部當交涉之沖,彼亦自知其曲,未遽更為無理,政府遂亟任陸征祥[11]氏為外交總長,而交涉遂於二月二日正式開始矣。會議地點,在外交部迎賓館,外交舞臺中之人物,吾國則為外交總長陸征祥,次長曹汝霖[12],秘書施履本;日本則為公使日置益,一等書記官小幡酉吉,秘書高尾亨。會議之間,因日使墮馬受傷,我國外交當局移就日使館會議者數次。每次會議,日使態度,備極強硬,聞小幡氏尤為蠻暴,其飛揚跋扈之狀,咄咄逼人。至三月二十二日,日本托言換防,益大派軍隊,前往南滿、山東,政府以該國駐屯軍,並未滿期,徑向日使質問,原有防軍,何時撤回?日使答以必待交涉有圓滿結束,方能撤退。日本之辱我國體,竟至此極。

  自開議至四月十七日,為期有三月之久,前後會議共二十八次,計其要索條款之中,至是中國已表示同意者十五款。關於山東者,如沿海一帶島嶼之不割讓,煙臺或龍口接濟南鐵路借款之優先權,要地之開放商埠,均經承認。惟于山東將來之處分,提出附加條款,其大旨為:(一)日本政府聲明中國政府承認前項利益時,日本應將膠、澳交還中國;(二)將來日、德會議時,應准中國參加;(三)中國因膠戰所蒙之損失,應由日本賠償。此外尚有對待要求一條,即速行回復山東原狀。關於南滿者,如旅大及南滿、安奉兩鐵路,租借延期至九十九年,南滿洲鐵路借款,南滿洲稅課抵借外債及南滿洲聘用顧問之優先權,南滿洲開礦之特權,吉長鐵路借款合同之改訂,吉長鐵路股本及完全管理權之讓與,日人在南滿有置產蓋造商工業及農業應用地及內地雜居之權利,均一一承諾。惟關於管轄並保護享受末項權利之日本人,中國欲加修正條款。

  關於漢冶萍公司者,中國亦允該公司如願與日本資本家合辦,政府不加反對。關於全國沿海一帶不割讓,中國允自己宣言。關於福建省,亦允日後按照日本之意願,另行聲明。其他諸款,或有損於中國主權太甚,或背乎各國機會均等主義,如漢冶萍問題之第二款,合辦中國警察(後經日使解釋為僅指南滿警察而言,並云:如中國聘用日人為南滿警政顧問,日政府必能滿意,中國遂勉允之),學校、醫院、寺院用地及布教權,揚子江鐵路權利,聘請有力之日本人為政治、財政、軍事顧問及教習,購定數軍械,與合辦軍械廠各要求,悉以無從商議拒之,並詳細說明其理由。其餘爭執最多之事項,厥惟南滿洲土地所有權及東蒙古問題。日本原案要求日人有在南滿租地或購置地畝及居住、遊歷、貿易、製造權,中國以若是則不惟限制中國主權,且害及機會均等,遂於第一次修正案提出在南滿洲添開商埠,且設立中日合辦農墾公司,日本不允。嗣又提出第二次修正案,收回前案,允其雜居,惟聲明商埠以外之日本人,須服從中國警章,完納各項賦稅,與邦人一律,並援引間島交涉成案,既有雜居之權,斷不容領事裁判權與之並行,但准日本領事到堂聽審,日本仍不允。乃為第三次修正案,民刑訟案,分別處理,照土耳其之先例,日本猶不允。遂于第四次提案,完全照原案承諾,惟易土地所有權為租借權,耕作土地加以另訂章程數字而已。東蒙古為日本杜撰之新名詞,界域既不分明,且與日本無何關係,今遽與南滿相提並論,政府於此,亦主退讓,允於該處開闢若干商埠。據上所述,吾國政府退讓已至於無可退讓之地,乃日本益以為易與

  。停議十日後,竟於四月二十六日重提修正案。此新議案綜計二十四款,聲明中國如將此二十四款全部承認,日本政府擬將膠州灣一帶之地,以適當之機會,附加條件,歸還中國,是為日本最後之讓步云云。中國對此新議案,於五月一日答覆,又予以新讓步,將此追加提出東部內蒙四款承認三款,對於日本人務農,中國曾提有另訂章程一節,徑即取消。對於日人間或日、華人間之訟案,允日本領事派員旁聽,並徇其請,將警察法令章程,改為違警章程,以縮小中國行政權。對於漢冶萍問題,中國承認此新議案要求諸款,即中國政府聲明該公司不歸國有,又不准充公,不准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

  關於福建問題,亦允向日本聲明中國政府並無允准何國在福建省沿岸,建設造船廠、軍用蓄煤所、海軍根據地及其他一切軍務上設施並無擬借外債自行建設或施設上開各事。于該答覆中,婉陳中國不能再行讓步之苦衷,冀其迅表同意,日本終不以為滿意,仍以嚴重手段相威嚇,我國政府猶聲稱未經承認之條款,尚可再加考量,而日本雷厲風行之最後通牒,已於五月六日電寄北京矣。是日夜間,曹外交次長複往日使館,稱第五項中學校用地所有權或租借權,尚有磋商餘地,其他揚子江鐵路問題,第三國之關係如能解決,亦無不可云云。日使聞之大喜。蓋其所謂最後通牒中之要求,猶未及此,遂電告日本政府,請示可否將通牒內容稍事更換,日本政府複電,謂已經御前會議,且已通告各國,礙難再改(此事二十二日日本眾議院議員長島隆二氏,曾以質問其外相加藤氏,加藤氏答以此系曹次長私人之見,非代表中國政府),此通牒遂於七日下午三時遞到。通牒內容,與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新議案,大旨不相出入,惟將第五項作為懸案,限於五月九日下午六時答覆。政府既受此牒,駭愕四顧,內無強兵,外無與國,惟有承認之一途,坦蕩可行。爰于九日早一時,陸總長親往日使館,正式承認。二十五日下午,條約正文簽字。日本於此次交涉,以區區一紙恫嚇之書,居然索我巨量之權利於壇坫俎豆之間,所獲不可謂不豐,宜其躊躇滿志私心竊喜也。而顧吾國,既喪目前之權利,更萌異日之禍根。

  嗚呼政府!嗚呼國民!其永永世世勿忘此五月七日可耳!吾紀此痛心刺骨之中日新交涉顛[巔]末,取材多由於兩國政府所發表之公文,更參集中外報章,補其未備。其外交黑幕之風雲,以錮封於秘密之鍵,無從窺其奧蘊,即此已足為吾民未來二十年臥薪嚐膽之資,幸勿依樣葫蘆,事過境遷,仍葬于太平歌舞沉沉酣夢之中也。弱國外交,斷無不失敗之理,吾人今欲論政府辦理此次交涉之失敗與否,惟問其失敗之程度如何。然國家根本之實力,既脆弱不足以自支,吾人亦何敢僥倖于外交當局一時比較之勝利,且即望之,亦烏能得。斯則徒為支[枝]支[枝]節節之談,以與政府論外交之得失,自相怨詬,不惟無補,且以紛擾國民之觀感。吾人以為與之辯得失於事後,勿寧與之圖挽救于方來。故對於政府,誠不願加以厚責,但望政府之對於國民,亦勿庸其欺飾。蓋時至今日,國亡家破,已迫眉睫,相謀救死之不遑,更何忍互為諉過,互相歸咎,後此救亡之至計,端視政府與國民之協力。吾乃更就此次喪失權利之內容及其影響,本乎事實,試為推斷,亦欲促政府之反省,奮國民之努力而已。

  (甲)山東問題

  山東自青島陷後,日本已視為第二之滿洲。惟歐洲戰爭未結以前,吾國關於山東問題,實無與日本交涉之必要。蓋德國海外之海軍根據地,不獨吾國領土德國租借之青島為日本所佔領,如扶羅陵群島薩摩,亦皆與青島居同等之地位,將來媾和之際,當有適當之處分,吾國但保將來加入會議之權,以待其時之折衝可也。日本于交戰伊始,即附以歸還中國為目的之文句於其最後通牒之中,雖青島既下,一般日本國際法學者爭主張此文句已失其效,然即此愈見此項文句之來歷,當於日、德戰前之日、英交涉有一段歷史,即愈見日本將來之不能棄國際宣言若敝屣。日本政府既自知其不能常此保有,乃取避名居實之計,以歸還青島為餌,紿吾外交當局。不圖我政府果中其計,與之交涉,約山東沿岸不割讓何國,與以鐵路借款優先權,並開放沂州、濟寧、德州等要地十一所為商埠,從茲尼峰鄒嶧之鄉[13],泱泱表海之國[14],又為木屐兒安樂之天府,而山左之同胞苦矣。且當歐戰未結之際,受日本之形式歸還,將來德國必有責言,吾又何辭以對,吾又何恃以為抗?縱將山東權利全部還我,今日受之,猶且未可,況徇虛名而受實禍,甘為日本效傀儡之勤勞,政府苟不慎審及此,異日噬臍,嗟何及哉!

  (乙)南滿問題

  此次交涉結果,關於南滿洲者,幾與割讓領土權無異。蓋旅大及南滿、安奉二路之租借期延長,自租借時起,為九十九年。吉長鐵路之管理經營,亦歸日本掌握,其他重要行政之顧問權,種種借款之優先權,九處礦山採掘權,內地雜居營業權,土地租借權,治外法權,均皆囊括無遺。日本朝野十年以來處心積慮求之而未能者,今于談笑指顧間得之,其欣喜為何如者。然而白山黑水間之華裔死無葬身之地矣!

  (丙)東蒙問題

  東蒙界域,雖未知若何劃定,據中國宣佈之公文,當為奉天屬之一部,與熱河道轄之一部,此次交涉,許以合辦事業,借款優先權,並開放商埠若干處,日本勢力,駸駸乎入畿輔重地矣。

  (丁)漢冶萍問題

  今此強國之要素,厥惟煤鐵。漢冶萍產煤鐵甚豐,造兵造船,莫不資為寶庫。日本欲壟斷之,絕我國武器之淵源,使我永無恢復舊物之希望。以一時經營未善,遽借外資,結造今日之孽緣,回思往事,能勿痛心!嗚呼!外債真亡國之媒也。

  (戊)福建問題

  日本既於漢冶萍公司得有壟斷權,足斷我國兵器之淵源,制我國軍政之死命,猶慮海軍或尚有一線之生機,亦求所以絕之。遂於福建省限制我國借外資建造海軍港灣,興辦造船所,並懼許他國以海軍根據地、煤炭貯蓄所,我國亦悉允之。甲午一敗之後,海軍殘艦,已無可言,今並其未來之命運而亦斬之矣。

  (己)第五項懸案問題

  第五項之所以列為懸案者,乃由其要索條件為列強所偵知。美國以利害相關尤切,且與路特高平覺書,及去年日本攻青島前之約束相背,美以未入戰爭之潮流,稀有東顧之暇,遂得向日本為嚴重之質問,英國亦以揚子江鐵路問題相為尼阻,乃得置為懸案。日本於此,頗懼操之過激,招列強之反感,然其念固仍未斷也。觀其加藤外相答覆某議員之質問,公然聲明異日仍求解決。但其有解決之機會與否,純以歐洲戰爭之形勢為斷。苟歐洲兵火,連年不休,則日本即舉我中國存亡問題視為懸案以自由處分之,亦或無所忌憚。蓋縱無所藉口,勢之所許,又何不可,況于約章明訂為懸案者乎?惟望我朝野,勵精圖治,以預防此禍根之萌發,而與之為最後之一決也。

  總之,此次日本要索之主的,對於吾國,則斷絕根本興複之生機,毀滅國家獨立之體面,使我永無自存圖強之實力。對於列國,則陰削其極東之勢力,既得者使之減損,未得者預為防遏,得志則稱霸東方,不得志則以我國為嫁禍之所。即如「中國沿海不割讓何國」之宣言,日本所以迫我為此者,意果何居?使我國而有此實力者,即無宣言,他國豈能強索?苟無實力,縱宣言萬遍,寧有絲毫效果,足遏列強之雄心?此殆日本詭譎之陰謀,以備萬一歐洲戰後,列強中有欲求償於中國以抵制日本勢力於東方者,彼且有辭以進而再事強索於我,以為瓜分中國時多獲權利之地步耳。且日本此次於中國獲得之權利,占世界各國之優勢,歐洲戰後,攘臂東來,必且忌妒之而暫求償于中國喘餘之微命,勢必形成一亞東之新均勢。此新均勢之實質,將與瓜分之境相去不遠。所以暫留一步者,西方各國方疲命於巴爾幹戰局之中,元氣未複,不願驟興兵爭於東大陸也。迨其國力稍見充實,終必出於一戰,以解決中國問題,而為權利分配之裁判。然則日本今番之行動,吾人認為異日瓜分之戎首可也。

  吾於最後,欲為一言:政府果不願為亡國之政府,則宜及早覺悟其復古之非,棄民之失,速與天下更始,定根本大計,回復真正民意機關,普及國民教育,實行徵兵制度,生聚訓練,以圖複此深仇奇辱。國民而不願為亡國之國民,亦宜痛自奮發,各於其本分之內,竭力振作其精神,發揮其本能,鍛煉其體魄,平時貢其知能才藝於社會,以充足社會之實力,隱與吾仇競爭于和平之中;戰時則各攜其平時才智聰明素積之績效,貢其精忠碧血於國家。吾輩學生,于國民中尤當負重大之責任,研究精神上之學術者,宜時出其優美之文學,高尚之思潮,助我國民精神界之發展;研究物質上之學術者,宜時攄其湛深之思考,施以精巧之應用,謀我國軍事工藝器械之發達。誠以精神具萬能之勢力,苟克持之以誠毅,將有偉大之功能事業。

  基於良知一念之微明,則曹沫雪辱[15],勾踐復仇[16],會有其時。堂堂黃帝之子孫,豈終見屈于小丑!前此四千餘年,吾民族既於天演之中,宅優勝之位置,天道未改,種性猶存,胡竟昔榮而今枯,昔暢而今萎。或者盛衰剝複之幾,此暫見之小波瀾,正為多難興邦,殷憂啟聖之因緣,惟國民勿灰心,勿短氣,勿輕狂躁進,困心衡慮,蘊蓄其智勇深沉剛毅果敢之精神,磨煉其堅忍不拔百折不撓之志氣,前途正自遼遠。光明緝熙[17]之運,惟待吾民之意志造之,惟賴吾民之實力辟之。吾民惟一之大任,乃在邁往直前,以應方來之世變,成敗利鈍,非所逆計。吾信吾國命未必即此終斬,種性未必由此長淪也。願我國民,善自為之!

  署名:李大釗

  《國恥紀念錄》

  1915年6月

  [1]通牒之酷虐 指日本關於「二十一條」的最後通牒。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日本利用歐美各國無暇東顧之機,於1915年1月向中國提出21條要求,內容包括:1.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享有的一切權利,並加以擴大;2.延長租借旅順、大連及南滿、安奉兩鐵路期限為99年,並承認日本在南滿及內蒙東部的土地租借權或所有權,以及居住權、工商經營權、建築鐵路和開採礦山的獨佔權;3.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附近礦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開採;4.中國沿海港灣島嶼不得租借或割讓給他國;5.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日人為政治、軍事、財政顧問,中國警政由中日合辦,軍械半數以上應采自日本、或設立中日合辦的軍械廠等。5月7日,日本提出最後通牒,要求中國政府48小時內做出答覆。5月9日,袁世凱除對第五款內容聲明「容日後協商」外,竟然接受了日本的要求。

  [2]城下之盟 敵人兵臨城下時被迫接受的屈辱條(盟)約。《左傳》桓公十二年:「楚伐絞……大敗之,為城下之盟而還。」杜預注:「城下盟,諸侯所深恥。」亦泛指被迫簽訂的屈辱條約。嚴複《論南昌教案》:「道鹹之際,海禁未開,疆吏不達外情,交涉動至決裂,城下之盟,有金陵、天津諸條約。」

  [3]大隈氏 即大隈重信。參見《政治對抗力之養成》注60。

  [4]小幡酉吉 (1873—1947),日本外交官。東京帝國大學畢業。1899年任駐華使館三等參贊,後任駐煙臺領事。1907年調任天津總領事。1914年後歷任駐華使館一等參贊、代辦。1915年1月參預駐華公使日置益向袁世凱提出「二十一條」。1918年至1922年任駐華公使。1929年欲再次出任駐華公使時,被國民政府拒絕。

  [5]有賀長雄 參見《國情》注3。

  [6]日置益氏 (1861—1926),日本外交官。1888年在東京大學法科畢業,先後任日本駐智利、阿根廷等國使節。1900年調任駐華使館頭等參贊,參預鎮壓義和團運動的密謀。1914年在駐華公使任上,積極慫恿袁世凱稱帝,11月奉召回國,策劃侵華步驟。次年1月代表日本政府向袁世凱提出企圖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5月25日以全權代表身份與陸徵祥簽訂「二十一條」。

  [7]加藤氏 即加藤高明(1860—1926),日本愛知縣人。早年參加三菱本社,赴英國留學。回國後任三菱本社副總經理。1888年轉入政界,歷任駐英公使(1895—1899),外務大臣(1900—1901,1906,1913,1914—1915)。1914—1915年再任外務大臣時,主張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策劃對中國提出「二十一條」。後創立憲政會,並任日本首相(1924—1926)。

  [8]內田良平 (1874—1937),日本右翼運動首領。玄洋社元老內田良五郎之子。1894年赴朝鮮從事侵略活動。1901年創立秘密組織黑龍會,標榜大亞細亞主義,策動侵佔中國大陸。日俄戰爭後任韓國統監府囑託,策劃吞併朝鮮。辛亥革命後受日本政府密命,潛入中國活動。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以黑龍會名義向日本政府提出侵略中國的「備忘錄」,建議成立一個所謂中日軍事同盟,鼓吹解決所謂「滿蒙問題」,擬議中的條款包括了以後「二十一條」的主要內容。後仍積極參與侵華活動。

  [9]山縣 即山縣有朋(1838—1922),初名狂介,明治維新後改名。長州藩低級武士出身。明治維新期間赴歐洲考察,後歷任兵部大輔、陸軍卿、內務大臣、陸軍大臣等職。1889年12月任首相,1891年列為元老。中日甲午戰爭中任第一軍司令官,又調任大本營監軍,陸軍大臣。1898 年11月再度組閣,積極參與八國聯軍侵華。後兩任樞密院議長(1905—1909,1909—1922)。長期扶植長州軍閥系統,並擴軍備戰,加緊對外侵略。

  [10]二十一條款 參見本篇注1。

  [11]陸徵祥 (1871—1949),江蘇上海(今上海市)人。字子欣,一字子興。幼年入基督教。曾任駐荷蘭、俄國等國公使。1912年任唐紹儀內閣外交總長。唐辭職後奉袁世凱命組閣。參與袁世凱「大借款」的交涉,又與俄使議訂關於蒙古問題的條約,因被參議院否決,退出內閣,改任袁的外交顧問。1915年1月再任外長,和次長曹汝霖與日使日置益談判,並接受了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條」(除第五款有保留外)。10月,袁公開推行帝制,他繼徐世昌任國務卿,仍兼外長。後作為首席代表參加巴黎和會,拒絕在和約上簽字。此後,入比利時布魯日本篤會為修士,客死異鄉。

  [12]曹汝霖 (1877—1966),江蘇上海(今上海市)人。字潤田。早年赴日留學,歸國後任清政府外務部副大臣。辛亥革命後,被袁世凱起用,歷任外交次長、總長、交通總長等職。1915年在袁世凱授意下,與外交總長陸徵祥一起和日本公使日置益談判「二十一條」,多次私訪日使,密議成交,並起草有關文件。段祺瑞任國務總理後,又被派主持向日本財團大借款。因其一貫媚日賣國,1919年五四運動中被斥為賣國賊,其趙家樓住宅被群眾焚燒。抗日戰爭時期,受任為華北偽臨時政府顧問。1949年去臺北,後遷居美國,死於底特律。

  [13]尼峰鄒嶧之鄉 指山東省。尼峰:即尼山,尼丘,山名,在山東曲阜縣東南,連泗水、鄒縣界。相傳孔子父叔梁紇、母顏氏禱於此而生孔子。故孔子名丘,字仲尼。《史記·孔子世家》:「紇與顏氏女野合而生孔子,禱於尼丘得孔子。」鄒嶧(音yì),即鄒嶧山,邾嶧山,簡稱鄒山、嶧山,在山東省鄒縣東南。鄒縣,為孟軻故鄉。尼峰鄒嶧之鄉,即孔孟之鄉,極言山東乃我聖人之家鄉,而受日人如此侵奪欺淩!

  [14]泱泱表海之國 表海,為東海之表式。表:顯揚,表彰。《左傳》襄公二十九年載,春秋吳季劄至魯,魯為之歌齊詩,季劄聞樂云:「美哉,泱泱乎!大風也哉!表東海者,其太公乎!」王闓運《丁文誠誄》:「顧表海之泱泱,胡鯨鯢之跋扈。」此處仍指我山東之地。

  [15]曹沫雪辱 曹沫即曹劌(音guì,《左傳》作曹劌,《史記》作曹沫)。春秋時魯國人。魯莊公十年(前684年)齊國攻打魯國,將戰於長勺(今山東萊蕪東北),他求見莊公,請隨從指揮作戰。待齊人一鼓作氣,再而衰,三而竭,然後叫莊公鳴鼓反攻;待齊師戰敗,視其轍亂,望其旗靡,然後追逐,結果大勝。莊公十三年與齊桓公會盟于柯(今山東陽谷東),相傳他持劍相從,劫持齊桓公訂立盟約,收回失地。

  [16]勾踐復仇 勾踐即越王勾踐,春秋末年越國君。公元前497—前465年在位。勾踐曾大敗吳軍,吳王闔閭受傷死。後被闔閭子夫差擊敗,忍辱求和,身為臣虜。被放歸後,臥薪嚐膽,發憤圖強,任用范蠡、文種等謀士,矢志復仇,經過20年準備,終於率軍攻入吳都。後又再次擊敗吳軍,迫使夫差自殺,並滅吳。

  [17]緝熙 《詩經·大雅·文王》:「穆穆文王,於緝熙敬止。」毛傳:「緝熙,光明也。」又《詩經·周頌·敬之》:「日就月將,學有緝熙于光明。」鄭玄箋:「緝熙,光明也。」後因以「緝熙」指光明,又引申為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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