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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致校長公函


  (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敬啟者:

  近見政府公報載有教育部二月二十三日所制定的國立大學校條例,同人等均以為既悖乎理,複昧於事,況以如此重要條例之變更,未聞教育部曾向教育界公開的討論,率爾頒佈,其蔑視學校及教員之人格,殊為可憤。而該條例中謬誤之甚者,尤為設董事會一層,及其所訂董事任務與產生之方法。竊惟董事會之制度,國外大學固亦有其先例,然此種制度之存在,率皆限於兩種性質之大學。其一為純粹私立大學,其一為公私合辦之大學,美、英二國之大學,多屬￿此兩類,以是董事會之制度,亦採用於其間。蓋此類大學之經費,或則完全捐自私人,或則由公共團體與私人協濟而來,事實上容或有不能不設董事機關之處。至於歐洲大陸之大學(尤其是法國大學)及日本大學,率皆國立並無董事會之機關。其校內一切事宜,由校內教授所選舉之機關處理,一二特殊事宜,則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處理,此外自無須其他機關,徒使之與部校相衝突也。今教育部之於國立大學設立董事會,在原則上立論,同人等已覺其謬於模仿,且就吾國實際狀況而言,教育務求獨立,不宜轉入於政治之漩渦。今依教育部所頒之大學條例,第一屆之董事,由教育總長直接聘任,以後董事由原董事會推選,此種產生方法,實不知其命意之所在。夫國立學校之經費,政府應負籌措之責,無待於私人之捐助,縱令有待於私人之捐助,而歷年以來國立學校經費困難,乃眾目共睹之事實,亦未見有私人解囊相助者,是吾國無有以捐款而具有董事資格者也。如此則教育部之所欲聘任及其所得聘任者,依吾人之揣度,不外于在野之官僚,或有力之政客。此等官僚政客,于學術上既無任何之專長,其對於校內一切情形,又皆隔閡不通,而不及校長及教員之清晰。今以之審議學校進行計劃及預算、決算暨其他重要事項(新頒之大學條例所規定者),而謂其有良好之結果,非大愚即誣妄耳。況彼等素以政治活動為生涯,其所以欲廁身於教育界者,非曾上臺者以此為逋逃藪,即未上臺者以此為製造場,一旦政治界中有活動之餘地,又將棄其董事任務而他去。是徒以我輩歷年累月,朝朝夕夕,口講指劃,手胼胝足之勞工,供其圓桌上偶爾的盲目的支配,吾輩何辜而受其顛倒謬誤之統治乎?且此輩一入學校,則教育事業,牽入政治漩渦之危險,更將層出不窮,是又勢所難免者也。或曰董事會中之分子,不必盡皆官僚政客,亦可延聘專門人材也。固然大學之外,專門人材大有人在,然專門人材之所以有重要價值者,在乎其有細密的點滴的實行,非徒以其能為概括的大體的計劃也。校外專門人材,如肯熱心擔任清苦教育事業,則大學校長自當延聘為教授,上教室教書,入實驗室做實驗,日與學生直接相切磋,是誠為大學之幸事。若雲概括的計劃,可由校外專門人材主持,細密的實行,則以校內之校長及教員供其奔走,是又為本來價值矣。總之,董事會之制度,在其他特別情形之下,未嘗無可以採擇之理由,然就吾國現狀言之,——尤其是就北京現狀言之,—同人只見其有弊而無利也。為此函請校長向教育部嚴重交涉,根本取消,大學幸甚。此呈,

  校長大鑒。

  關應麟 胡濬濟 林玉堂 江紹原

  沈溯明 李大釗 朱 洪 陳君哲

  周 覽 宋春舫 顧孟余 譚熙鴻

  張競生 林 損 沈兼士 高仁山

  陶孟和 黃 節 陳大齊 戴 夏

  吳 虞 沈士遠 沈尹默 張鳳舉

  周作人 錢玄同 馬裕藻 單不庵

  劉文典 魏友枋 朱希祖 陳漢章

  葉 瀚 馬 衡 燕樹棠 朱希齡

  李麟玉 李書華 李泰棻 何育傑

  胡 適 王世傑 羅惠僑 高一涵

  張貽侗 陳 源 王星拱 石 瑛

  丁燮林 劉光一 皮宗石 顏任光

  李仲揆 楊震文 何 傑 程振鈞

  徐炳昶 徐寶璜 丁緒賢 陳世璋

  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北京大學日刊》

  192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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