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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臨時國民大會啟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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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敬啟者。自頃政局更新,國事諸待解決,國民大會之主張,遂為輿論所公認。本校教職員及學生,亦有熱心研究者。同人等竊謂茲事體大,既未便放棄天職,存而不論,又不宜掉以輕心,反滋貽誤。爰就所知,邀集談話,蘄於交換意見,有所折衷。討論結果,以為時論之對於國民大會,大率趨重法律問題(如修改約法及制憲等等),此固國本所關,至為緊要。然使國人心目中熱望興革之政治諸問題,尚未解決,則即使正式國民大會果能成立,而武力干涉,金錢運動之歷史,必不免於重演。此國民大會懷疑論所由起也。故同人等主張:先行提倡臨時國民大會,解決目前切要事件,庶不致築室道謀,坐失時機。茲將擬就之臨時國民大會提案七條,逐加說明,別紙錄附。此不過同人等個人之主張,當否,尚難自信。茲謹函達臺端,徵求同意,如荷贊可,即乞於函到五日內示覆(請親筆署名,並注明住址),交漢花園北大第一院收發課匯存。再用全體贊成人個人名義,通告京內外各學校及各界團體,以資聯絡而便籌備。專此布達,即頌 台祺。並盼答覆。 王文彬 黃右昌 李大釗 廖書倉 何恩樞 蔡元培 沈士遠 蔣希曾 孟壽椿 羅文幹 胡春林 謝紹敏 陳啟修謹啟 九年八月二十日 臨時國民大會提案七條 (一)解散非法國會,並不承認非常國會繼續存在。 (說明)非法國會—即新國會——產自非法,根本不能成立。非常國會——即舊國會——已失時效,當然不能繼續存在。 (二)肅清禍國黨孽。禁止起用復辟帝制犯。 (說明)安福禍首雖經拿辦,而平日依託黨籍賣國自肥者,亦應分別懲辦,以儆效尤。又,復辟〈犯〉帝制犯,均罪在不赦,永不得再行起用。 (三)裁減軍隊。廢除督軍及與督軍同等制。 (說明)軍隊原以禦外侮,而我國則以軍隊釀內亂,亟應裁減以輕人民負擔。督軍、巡閱、軍區長以及其它同等軍閥制度,均應一律廢除,以符民治精神。 (四)凡國民應享之一切自由權利,禁止侵犯。 (說明)凡載在約法之身體、言論、出版、集會一切自由,均應得絕對的保障。 (五)實行地方自治,並得由各地方自行編練民團。 (說明)地方有編練民團權,庶足防兵匪侵害,而舉自治之實。 (六)公佈國家會計。禁止秘密借款。 (說明)民國財政,人民罔有聞知。一聽奸人濫借外債,鹹歸中飽,飲鴆止渴,可為寒心。嗣後歲出歲入亟應公佈,預算決算,亦須依法辦理,並嚴禁秘密借款,以妨貪冒。 (七)根據民意決定外交方針,並取消一切賣國密約。 (說明)我國外交素為少數人所把持,喪權辱國,殊堪痛恨。以後外交,務須根據民意辦理,庶免奸人操縱。所有二十一條與軍事協定以及其他賣礦、賣路一切密約均取銷之。 《北京大學日刊》 1920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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