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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自由的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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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〇年八月一日) 我們本不願意談實際的政治,但是實際的政治卻沒有一時一刻不來妨害我們。自辛亥革命直到現在,已經有九個年頭,這九年在假共和政治之下,經驗了種種不自由的痛苦。便是政局變遷,這黨把那黨趕掉,然全國不自由的痛苦仍同從前一樣。政治逼迫我們到這樣無路可走的時候,我們便不得不起一種徹底覺悟,認定政治如果不由人民發動,斷不會有真共和實現。但是如果想使政治由人民發動,不得不先有養成國人自由思想、自由評判的真精神的空氣。我們相信人類自由的歷史沒有一國不是人民費去一滴一滴的血汗換得來的,沒有肯為自由而戰的人民,絕不會有真正的自由出現。這幾年來,軍閥政黨膽敢這樣橫行,便是國民缺乏自由思想、自由評判的真精神的表現。我們現在認定,有幾種基本的最小限度的自由,是人民和社會生存的命脈,故把他鄭重提出,請我全國同胞起來力爭。 (A)消極方面 一、治安警察條例把人民政治結社、政談集合、屋外集合、公眾運動、遊戲、群集、演說、佈告和工人聚集、女子參政種種自由交給警察官署去任意處理,結果便把改造社會的政治運動、思想宣傳運動、勞動運動、女子運動根本打消,使約法上規定的集會、結社自由成了一句廢話。故民國三年三月二日所公佈的治安警察條例應即廢止。 一、出版法把人民著作、發行、印刷、出售、散佈文書圖書的自由,交給警察官署或縣知事處理,不獨把宣傳文化灌輸學術思想的工具完全破壞,並連約法上出版自由也根本消滅。故民國三年十二月四日所公佈的出版法應即廢止。 一、報紙條例把日刊、週刊、旬刊、月刊、年刊和不定期刊的言論自由,放在警察官署手裡,並且先要求許多保押費,這是中國抄襲日本的特別法律。結果把個人意見和社會輿論的發表權,寄附在警察官喜怒之下,思想既不能自由,輿論也不能獨立,約法上言論自由的規定,還有什麼效力!故民國三年四月二日所公佈的報紙條例應即廢止。 一、管理印刷業條例把印刷局的營業自由完全剝奪,使約法上營業自由,全歸無效。故民國八年所公佈的管理印刷業條例應即廢止。 一、預戒條例中所舉的犯罪事件,如破壞社會道德,阻撓地方公益等罪名,範圍標準都由警察廳或縣知事決定;並且不限於已經犯罪的人,便是警察廳、縣知事認為「欲行」犯罪的人,也一律適用。凡受預戒令的人,居住、遷移、職業行動都不得自由,與約法上居住、遷移自由的規定完全相背。故民國三年三月三日所公佈的預戒條例應即廢止。 一、戒嚴令第十四條規定的事件,凡人民、身體、家宅、言論、著作、集會、結社、書信秘密、居住遷移和財產營業等自由,沒有一件不被干涉。這種重大的問題,斷不可讓行政官自由處置。應該要求:以後如果不遇外患或戰爭已經開始的時候,不得國會、省議會議決,或市民請求,不得濫行宣佈戒嚴。 (B)積極方面 一、下列四種自由,不得在憲法外更設立制限的法律: (1)言論自由; (2)出版自由; (3)集會、結社自由; (4)書信秘密自由。 一、這幾年來,行政官廳和軍警各署對於人民,往往不經法庭審判,擅自拘留,或擅自懲罰,把身體自由權剝奪淨盡。應即實行《人身保護法》,保障人民身體的自由。 〔附注〕:《人身保護法》便是英國的Wait of Haleas Corpus,章秋桐譯為《出庭狀》。該狀有幾層用處:(1)出庭狀有一定的格式,英國是由高等法院(HighCourt)發出來的。如果受違法的拘留時,不但本人可以請求,便是親友或相熟的人也都可以去領。(2)拘留人的人接到這狀,便要立刻將被拘留的人交出。(3)被拘留人一經出庭狀發出,無論生死都要交到法庭去依法審判。(4)法院既受人請求,應該即刻發出出庭狀,不然便要重罰;受出庭狀而不將被拘留的人交出者,也要重罰。故這種法律是救濟違法拘人的最周密的方法。 一、這幾年來選舉舞弊可算是達到極點,應由無黨派關係的公民組織《選舉監督團》,于選舉時實行監督;並公請律師,專調查犯罪證據和管理訴訟事項。 胡 適 蔣夢麟 陶履恭 王 徵 張祖訓 李大釗 高一涵 《晨報》 1920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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