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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能行的憲政與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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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幾位朋友在《獨立評論》上討論中國憲政問題,我們得到的結論頗有出人意外的一致。我現在想把這個結論提出來,供全國國民的考慮評論。 我們的結論的第一點是:憲政不是什麼高不可攀的理想,是可以學得到的一種政治生活的習慣。憲政並不須人人「躬親政治」,也不必要人人都能行使「創制,複決,罷免」各種政權。民主憲政不過是建立一種規則來做政府與人民的政治活動的範圍;政府與人民都必須遵守這個規定的範圍,故稱為憲政;而在這個規定的範圍之內,凡有能力的國民都可以參加政治,他們的意見都有正當表現的機會,並且有正當方式可以發生政治效力,故稱為民主憲政。 這種有共同遵守的規則的政治生活就是憲政,其中並沒有多大玄妙,就如同下棋的人必須遵守「馬走日字,象走田字,炮隔子打,卒走一步」的規矩一樣;就如同打馬將的人必須遵守馬將規矩一樣;就如同田徑賽的人必須遵守田徑賽規矩一樣。下棋的人犯了規矩,對方可以糾正他;打馬將的人犯了規矩,同桌的人可以拒絕承認;田徑賽的人犯了規矩,同賽的人可以請求評判員公判處罰。這就是小規模的民主憲政。我們能遵守下棋,打馬將,打網球,賽跑的規則,我們也學得會民主憲政的生活習慣。 我們的結論的第二點是:憲政可以隨時隨地開始,但必須從幼稚園下手,逐漸升學上去。憲政是一種政治生活的習慣,唯一的學習方法就是實地參加這種生活。憲政的學習方法就是實行憲政,民治的訓練就是實行民治,就如同學游泳必須下水,學網球必須上場一樣。但「千里之行,始於足下」,這個「下學而上達」的程序是不能免的。所以我們幾個朋友都不贊成現行的國民大會選舉法的「普通平等」的選舉方式。 我們主張先從有限制的選舉權下手,從受過小學教育一年以上的公民下手,跟著教育的普及逐漸做到政權的普及。這不是用教育程度來剝奪多數人的選舉權;這只是用選舉權來鼓勵人民讀書識字。我們也不贊成現在的人輕易主張「創制,複決,罷免」三權。這些民治新方式都是在代議制的民主憲政長久實行之後用來補充代議制之不足的。我們此時應該從一種易知易行的代議制下手,不必高談一些不易實行的「直接民治」的理想。 我們的結論的第三點是:現在需要的憲法是一種易知易行而且字字句句都就可實行的憲法。憲政的意義是共同遵守法律的政治:憲政就是守法的政治。如果根本大法的條文就不能實行,就不能遵守,那就不能期望人民尊重法律,也就不能訓練人民養成守法的習慣了。古史上曾有商鞅下移木之令,使人民相信他立的法是必須執行的。漢高祖請叔孫通制定朝儀,他的訓令只是這樣一句話: 可試為之,令易知,度吾所能行者為之。 叔孫通的朝儀草成之後,先在野外搭篷演習,演習了一個多月之後,叔孫通請高祖去參觀演習。高祖看了,說: 吾能為此。 他然後令群臣學習這個新朝儀。叔孫通的朝儀所以能發生效果,正是因為它是一部試演過的易知易行的制度。如果叔孫通制定了一部理想很高而不能行的朝儀,漢高帝第一個就不能行,那一班酒醉妄呼拔劍擊柱的功臣也就不肯遵守了。漢高祖給叔孫通的訓令——「令易知,度吾所能行者為之」——真是今日制憲的金玉良言。我們主張,我們的憲法裡必不可有一句不能實行的條文。例如憲法草案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教育經費之最低限度,在中央為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區及縣市為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但我們查今年的國家預算案,教育文化費只占預算總額「百分之四點二八」。 憲法頒佈之後,是否我們就能每年增加一萬萬元的教育經費呢!如果不能,這一條可以放在任何種人的論文演說裡,而不可留在憲法裡做一條具文!依此標準,我們主張暫時把憲草裡的第六(國民經濟)和第七(教育)兩章完全刪去。又依此標準,我們主張,憲草第五章(地方制度)裡的縣長民選和市長民選兩條,如果此時不能實行,也都應該刪去。至於國民大會職權之中的「創制法律,複決法律」,也決不是那每三年集會一個月的國民大會所能行使的,這一類的空文也應該刪去。這樣刪改之後,去年五月五日公佈的憲草大概可以成為一個字字句句可以實行的國家根本大法,可以做憲政的開始了。 二十六年七月二日 (原載1937年7月4日天津《大公報》星期論文,又載1937年7月11日《獨立評論》第2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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