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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答江紹原先生


  我今天回北平,讀了這信,還想附加幾句答覆的話。

  第一,關於婁子匡先生的受法外的「驚懼」我們對他深表同情。我的原文的主旨(想江先生一定看得出)只是要「依法持平辦理」。一切法外的行動都是我們反對的。

  第二,怎樣叫做「依法持平辦理」呢?一切應該由司法機關研究本案事件,如有法律條文可引據,如有犯法行為的證據,那麼,檢查官應該提起控訴;一切人應該靜候司法審判的結果。如檢察機關認為無法律條文可引用,或者檢察官認為不應該起訴,政府和回教同胞都不應該用法外行動要求法外的懲罰。

  第三,江先生說:「《舊約》裡面的話,不打折扣便承認下來,是件危險的事。」這種教訓,我最肯領受。但我要回敬一句;打折扣是得隨時隨地細心考慮的,不可以用一種折扣來評估一部《舊約》。例如說上帝七天造完宇宙和人,這裡用的折扣不應該適用於《利未》、《民數》諸篇。

  廿一,十二,十

  (原載1932年12月18日《抽立評論》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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