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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對日外交方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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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的天津《大公報》有一篇很重要的社論,題為「對日新方針之確立與進行」,其中的主旨是: 外交應自主自動,乃獨立國當然之態度。今日東北情勢縱益於我不利,要當確定方針,昭告中外。借令一時無法交涉,亦須明示態度,永作努力目標。 關於這個方針的綱領,《大公報》說, 今日主要問題乃為如何取銷偽國,促進交涉機運。 關於進行的步驟,《大公報》主張: 中國亟應自動宣佈:願于國聯好意周旋之下,與日本開始東三省善後交涉,其法應仿華府會議時交還青島之例,令中日出席國聯之代表,在歐洲簽立政治的協定,由日本聲明尊重中國領土行政主權之完整,交回侵佔各地。其詳細辦法則由兩國派員在中國開會協議。 如果日本不願在國聯解決,則可擴大範圍,根據九國公約之精神,仿照上海停戰之辦法,由遠東有關係之各國,連俄國在內,互相邀約,在中國開一國際會議,進行中日爭議之調解,請兩國依友邦之獻議,以自動的形式,派代表簽訂上述原則的條件,而後商定實施細則。 我們讀了《大公報》的這篇社論,真有不堪回首的感慨!去年九月以後,袞袞諸公無人敢負外交的責任,事事推諉,日日拖延,就把整個東三省送在日本人手裡。民眾高呼「不撤兵,不交涉」,政府也就樂得躲在這個喊聲裡,束手不作外交上的策畫。國際聯盟的理想主義者,——如德拉蒙,拉西門諸先生,——自然希望這個自有國聯以來的最大國際爭端能夠由國聯處理解決。倘使他們的理想能夠實現,國聯可以一躍而為世界政治的共主,和平的重心,這自然是人類史上的一大進步。但國聯負責任的政治家,眼見日本的強烈抗拒,明知國聯威信之不可輕易嘗試作孤注之一擲,也明知中日直接交涉之不可避免,所以屢次的國聯議決案中無一次不暗示兩國直接交涉的途徑。然而中國的政客,不明世界的形勢,又沒有肯負外交責任的決心,所以始終只利用國聯來做延宕的工具,從不會運用國聯的組織和國際的同情來做外交上的奮鬥。名為信賴國聯,實則躲避責任,貽誤國家。四五個月延宕的結果,空毀了這班國聯理想家的希望,空毀了國聯本身的權威,只造成了滿洲的偽國,並且促進了日本軍閥的法西斯蒂的運動。 現在滿洲偽國的招牌已撐起來了,日本軍閥和浪人已在那偽國的影子底下實行統治滿洲了。日本五月政變以後的聯合內閣與議會公然討論承認「滿洲國」的時機了。悲觀的論者已感覺此時幾乎有雖欲交涉而不可能的形勢了!在這個時期,我國當局方才有討論對日外交方針的表示,方才擬議所謂「自動的」外交方案。「亡羊而補牢」,雖然太晚,究竟遠勝於這半年來的推諉延宕的誤國行為。《大公報》所謂「今日東北情勢縱益於我不利,要當確定方針,昭示中外;借令一時無法交涉,亦須明示態度,永作努力目標」,是我們極表同意的。此時若再不確立對日外交的方針,若再不肯積極謀外交上的挽救方法,將來只有於我更不利的情勢,決沒有驟變或漸變為于我有利的新局面,這是我們可以斷言的。 《大公報》主張兩種交涉方法已引見上文了。6月12日《大公報》社論又申明此意,而稍異同,其文云: 至其協商方式,或在歐洲由中日代表非正式交換意見,待至商洽成熟,然後由國聯正式調停,簽訂大綱;或由國聯主持,在遠東召集一種國際會議,于各國好意周旋之下,由中日兩國商訂解決辦法。 這幾種方式,我們認為是在今日情勢之下較為切近事實的辦法。我們希望政府和國人都能平心考慮這些提議。 《大公報》6月12日的社論中又有這樣一句很大膽的提議: 日本前任幣原外相曾有五基本原則之提出,今苟據以接受協商,則國聯斡旋當易著手。 這裡所指的五項基本原則,即是日本政府去年10月19日通告我國駐日公使,同時呈報國聯行政院的;在十月二十六夜,日本政府發表長篇聲明書,其中第四節又重提此五項原則為中日直接交涉的先決原則,其文如下: (一)否認相互之侵略政策及行動。 (二)尊重中國領土之保全。 (三)徹底的取締妨害相互之通商自由及煽動國際的憎惡之念之有組織的運動。 (四)對於滿洲各地之日本帝國臣民之一切和平的業務與以有效的保護。 (五)尊重日本帝國在滿洲之條約上的權益。 這五項原則,當時我國施肇基代表對於最後一項,曾表示願將條約解釋問題提交公斷。11月16日國聯行政院在巴黎開會,白裡安扶病主席,在演說詞中又提到這五項原則,他以為前四項皆為國聯行政院議案所包括,中國不會有異議;至於第五點,依施代表來函的輪廓,尚有相互諒解的餘地。依此看來,中國代表當日爭論之點隻在民國四年中日條約的效力問題。但終以此問題,國聯行政院所欲斡旋的中日直接交涉就無法實現。其時日本軍隊節節進展,巴黎之會未散,馬占山已敗退,黑龍江已淪陷了。其後遼西又失,整個東三省在武力佔據之下,日本政局又已大變,軍人更跋扈了,一面攻佔淞滬,一面成立滿洲偽國。當日提出五項原則時所謂「確立兩國間常態關係之基礎大綱之協商,和日本軍隊撤回鐵路附屬地內」的問題,簡直沒有人重提了。我們現在平心回想,不能不承認《大公報》(五月三十)的議論的精警,《大公報》說: 自中國言,不承認民四中日條約,實則日本在東三省之行為早經超越該約,而縱容日本之超過者,固為中國自身也。如韓僑到處移殖,承種水田,乃出中國官許。故解決中日糾紛,應當根據事實情況,不可拘泥理論。 民四中日條約至今還有人稱為「二十一條」,其實此約及其換文,除去已有新條約替代的(關於山東的部分),或已經日本在華府會議聲明放棄的(換文七關於南滿及東蒙鐵路投資及借款的優先權,換文九關於南滿聘用顧問的優先權,及二十一條第五項的保留)之外,其中採用二十一條的條款不過六條,而這六條所給予日本的權利,在事實上無一條不是日本享受至今的,並且在事實上往往超過條約的權利,如《大公報》所舉的例子。 此種事實上的享用與超越,都在九一八事件之前;我們所爭的是紙上的廢約,而敵人所至今享受的乃是事實上的實惠。我們不能抗阻事實上的喪權失地,反因否認這條約而授敵人以不顧條約信義的口實。我們所持的理由是:「此約與他約有異,乃受威脅而承認者。」我們當日既不能抗拒「威脅」,則這「威脅」之下所簽訂的條約自應忍辱承認,至能報仇雪恥或和平修改之時為止。況且事至今日,豈但這六七條的權利無法收回?連整個的東北都斷送掉了!如果這六七條的承認可以使我們恢復東三省的領土與行政權的完整,如果這條約的承認可以給我們一個重新在外交上圖謀挽救東北的機會,我們實在想不出有何理由可以固執這條約的否認。 我們 我們很欽佩《大公報》肯冒犯全國所謂清議,屢次作平允的,負責任的忠告。我這篇文字不過是引伸他們的社論,作一種很誠懇的共鳴。現在我且檃括《大公報》的主張,參加自己的一點意見,提出下列的幾條,作為本文的結論,並且希望作為國人討論對日外交方針的一個底子: (一)中國政府應該表示願意依據十月中日本在國聯提出的五項原則,進行與日本交涉東三省的善後問題。/> (二)交涉的方式略如《大公報》所提議,仿華府會議的前例,在國聯或有關係的友邦翰旋之下進行兩國全權代表的交涉。其地點或在國聯,或在中國,或在中立的地點如檀香山之類,皆可。 (三)交涉的目標要在取消滿洲偽國,恢復領土及行政主權的完整。 (四)中國應該自動的聲明,在滿洲國取消之後,在中國恢復東北領土與行政主權時,東三省的政治組織應該儘量現代化,政府人選應該以人才為標準,決不使軍閥割據的政治復活。 (五)中國不妨自動的主張東三省的解除軍備,中國與日本、俄國皆不得在東三省駐紮軍隊。 (六)中國不妨自動的主張:東三省原有軍隊現駐關內者,應該逐漸編遣,使他們有家可歸的仍回關外,無家可歸的應由東三省政府量移至北滿各地留墾。其經費應由東三省財政整頓後之盈餘項下籌劃供給;其編遣計劃,應由中央政府與北平綏靖公署會同聘任國內外專家妥籌。 (七)關於鐵路的爭議,應該由兩國鐵路專家會議,依據現有各種條約,作切合事實的協商。 (八)關於土地商租的問題,中國應該要求:在政治改良與司法革新的條件之下,日本臣民在東三省居住或經營農工商業者不得享受領事裁判權。 (九)中日兩國締結的新條約,不但應該解決積年久懸的爭端,並且應該遠矚將來,確立遠東兩大民族可以實行共存共榮的基礎。 廿一,六,十三夜 (原載1932年6月19日《獨立評論》第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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