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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慰慈《薩各與樊才第的案件》附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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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慈的這篇文章是8月22日以前做的,那時薩各與樊才第的死耗還不曾傳到這邊。現在《現代評論》的記者要慰慈加一個跋尾,補記他們的結局。不幸慰慈有點病,不能作文字,他托我補作幾句。 薩、樊二人的案子本定了今年4月10日執行死刑。那時我還在美洲,我的船是4月12日離開西雅圖的,開船的前一天,報上登出邦長傅勒(Governor Fuller)已宣告緩刑四個月。 在這四個月之中,同情於薩各、樊才第的人在各方面運動,要求複審,要求邦長特赦或減刑,要求聯邦法庭提問,要求大總統干涉,均沒有效果。 邦長傅勒為了此事還組織了一個特別諮詢委員會,會員為哈佛大學校長羅威爾(Lowell)、麻省工科大學校長施特拉頓(Stratton)及曾任法官格蘭脫(Grant)都是全國知名之士。他們的意見也以為這件案子的審判不能說是不審慎了。 諮詢委員會之外,邦長還組織了一個特別審查委員會,專作審查此案的事。審查的結果也承認此案沒有複審的必要。 8月10日的行刑期快到了,本邦最高法院審查被告律師團請求複檢,尚未完畢。所以邦長宣告緩刑十二天,使法院可以完畢審查的工作。 最後,最高法院宣佈審查的結果,說原判無誤,不准複審的請求,因為上訴的期限已過了。最高法院宣告書的原文,我們沒有見過;據報紙的記載,他的大意如此。 於是八月二十二夜,半夜後,薩各、樊才第與麥的羅遂死在電氣椅子上了。一件驚動全世界的七年大案子遂從此結束了。 這件案子引起了全世界的注意。我們見慣了同情于薩、樊二人的言論,往往推想美國的法庭是暗無天日的。這也是一偏之見。研究此案的,除慰慈文中已舉出的幾點之外,還得明白下面的幾點: (1)美國各邦的司法制度很不一致。大概東方各邦偏於保守,而中部西部勇於改革。如此案的要求複審,若在中部西部的法庭,當可以達到目的。而在麻色珠賽邦(Massachusetts)則不能如此容易。哈佛大學法律教授弗蘭福德(Frankfurter)記此案的長文(即慰慈所根據)中曾說: 此案若在紐約邦上訴院審查,或在英國刑事上訴院審查,則事實上的評判與律文上的評判皆在檢查範圍以內;法院可以檢查全案而定原判能否成立,但在麻色珠賽邦,則上級法庭複檢的範圍狹小多了,他們只檢查當日承審推事的行為,只能問律文的問題,而不及事實的問題。(大西洋月報,本年三月號,頁四二七) (2)美國是聯邦制,中央的法院不能干涉各邦的司法。故聯邦的法院與大總統皆無法干預此案。 (3)此案最強的證據是麥的羅的自供。麥的羅自認曾參與South Braintree的殺人劫財案,並聲明薩各與樊才第二人無關。同情于薩、樊的人自然說這是充分的證據,但法庭上卻不能這樣說。因為麥的羅是因別的案已定了死罪的人,他多認幾案,也不過是一死;況且麥的羅在獄裡曾經越獄一次,已鋸斷了窗上的鐵條,打倒了監獄的。所以他的證據不能得人的充分信任。 (4)邦長本可以特赦或減刑的。但美國與世界的無政府黨人做出了種種示威的暴動,炸了使館領館,甚至於炸毀了紐約的地下電車道。這種暴動不能救他們的命,反激怒了一般公民的心理,因為暴力若能影響司法,司法制度就根本不能成立了。 這件案子引起了全世界的抗議,我們中國人卻只有低頭羞愧,不能加入這種抗議的喊聲。我們不配譏彈美國。人家為了兩個工人的生死鬧了七年之久,審判與複查不知經過了若干次,然而至今還有許多人替死者喊冤,鳴不平。我們生在這個號稱「民國」的國家裡,兩條生命算得什麼東西!殺人多的便是豪傑,便是聖賢,便是「真天人」。我們記敘薩樊的案子,真忍不住要低頭流愧汗了。 8月31日 (原載1927年9月3日《現代評論》第6卷第143期,前一篇是張慰慈的《薩各與樊才第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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