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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一七、《神滅論》與《神不滅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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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廿四日) 範縝《神滅論》:(縝,范雲從兄,齊武帝時,為尚書殿中郎。竟陵王子良開西邸,二範皆預焉。) 形即是神,神即是形。 人體是一,故神不得二。(以上見沈約《難神滅論》) 形者,神之質;神者,形之用也。神之於形,猶利之於刀。未聞刀沒而利存,豈容形亡而神在哉?(見《資治通鑒》第一百卅六卷) 總百體之質謂之形,總百體之用謂之神。 歘而生者,歘而滅者。漸而生者,漸而滅者。 生者之形骸,變而為死者之骨骼。(以上見沈論) 此論今存者僅如是耳。(不知《齊書》、《梁書》有本傳載此論不?)《通鑒》曰: 此論出,朝野喧嘩,難之終不能屈。太原王琰著論譏縝曰,「嗚呼!范子曾不知其先祖神靈所在!」欲以杜縝後對。縝曰,「嗚呼!王子知其先祖神靈所在,而不能殺身以從之!」子良使王融謂之曰,「以卿才美,何患不至中書郎,而故乖剌為此論,甚可惜也。宜急毀之。」縝大笑曰,「使縝賣論取官,已至令僕矣,何但中書郎耶!」 史言「此論出,朝野喧嘩」,其辯之者當甚眾,惜不能畢讀之矣。《沈休文集》有《形神論》、《神不滅論》、《難範縝神滅論》;梁武帝至有《敕答臣下神滅論》一敕,則此文之聳動一時可想。今錄此諸文如下: 梁武帝《敕答臣下神滅論》: ……觀三聖設教,皆雲不滅。其文浩博,難可具載。此舉二事,試以為言。《祭義》云:「惟孝子為能饗親。」《禮運》云:「三日齋必見所祭。」若謂饗非所饗,祭非所祭,違經背親,言語可息。神滅之論,朕所未聞。 〔適按〕 今《禮運》無「三日齋」之文,惟《祭義》雲,「齋三日,乃見其所為齋者。」 沈約《形神論》: 凡人一念之時,七尺不復關所念之地。凡人一念,聖人則無念不盡。聖人無己,七尺本自若空。以若空之七尺,總無不盡之萬念,故能與凡夫異也。凡人一念忘彼七尺之時,則目廢於視,足廢於踐。當其忘目忘足,與夫無目無足,亦何異哉?凡人之暫無本實有,無未轉瞬,有已隨之。……但凡人之暫無其無,其無甚促。聖人之長無其無,其無甚遠。凡之與聖,其路本同。一念而暫忘,則是凡品。萬念而都忘,則是大聖。…… 〔適按〕此論以思念與形體之別為主。凡起一念時,此念可超出形體之外,直可無此七尺之軀矣。此念即神也。 沈約《神不滅論》: 含生之類,識鑒相懸,等級參差,千累萬遝。昆蟲則不逮飛禽,飛禽則不逮犬馬。……人品以上,賢愚殊性,不相窺涉,不相曉解,燕北越南,未足雲匹。其愚者則不辨菽麥,悖者則不知愛敬。自斯已上,性識漸弘,班固九品,曾未概其萬一。何者?賢之與愚,蓋由知與不知也。愚者所知則少,賢者所知則多。而萬物交加,群方緬曠,情性曉昧,理趣深玄,由其途,求其理,既有曉昧之異,遂成高下之差。自此相傾,品級彌峻。窮其本原,盡其宗極,互相推仰,應有所窮,其路既窮,無微不盡。……又昆蟲夭促,含靈靡二,或朝生夕殞,或不識春秋。自斯而進,修短不一。既有其短,豈得無長?虛用損年,善攝增壽。善而又善,焉得無之?……生既可夭,則壽可無夭。既無矣,則生不可極。神妙形粗,較然有辨,形神之別,斯既然矣。形既可養,神寧獨異?養形至可不朽,養神安得有窮?養神不窮,不生不滅,始末相較,豈無其人? 〔適按〕 此論蓋用論理學家所謂「類推法」(Inference by Analogy)也。含生之類,等級千萬,自昆蟲至人,自蟪蛄至彭祖,自下愚至大聖,既有其短,豈得無長?既有其長,豈得無無極乎?此已為類推之法。蓋以下推上,以短推長也。又以形推神:形既可養,神寧獨異?形可不滅,神亦可不滅矣。此又一類推法也。類推之法甚不可恃。其所比較之二物,如形之與神,或不同性,易陷入謬誤之境也。 沈約:《難範縝神滅論》: ……刀則唯刃獨利,非刃則不名利。故刀是舉體之稱,利是一處之目。刀之與利,既不同矣,神之與形,豈可妄合耶? 又昔日之刀,今鑄為劍,劍利即是刀利。而刀形非劍形,於利之用弗改,而質之形已移。與夫前生為甲,後生為丙,夫人之道或異,往識之神猶傳。與夫劍之為刀,刀之為劍,又何異哉? 〔適按〕 此先假定輪回之說以為前提也。而輪回之說之確否,尚是疑問。 又一刀之質,分為二刀,形已分矣,而各有其利。今取一半之身,而剖之為兩,則飲齕之生即謝,任重之為不分,又何可以刀之與利譬形之與神耶? 〔適按〕 此論是也。刀是無機之物,人身是有機之體,本不可並論,亦是「類推法」之謬。吾十一二歲時讀《通鑒》,見範縝此譬,以為精闢無倫,遂持無鬼之論,以此為中堅。十七歲為《競業旬報》作「無鬼語」,亦首揭此則。年來稍讀書治科學,始知其論理亦有疵,而不知沈氏在當時已見及此也。 ……若謂刀背亦有利,刀邊亦有利,但未鍛而銛之耳。利若遍施四方,則利體無處複立。形方形直,並不得施利,利之為用,正存一邊毫毛處耳。神之與形,舉體若合,又安得同乎?……若以此譬為盡耶,則不盡。若謂本不盡耶,則不可以為譬也。 〔適按〕 以上論刀利之譬。 若形即是神,神即是形,二者相資,理無偏謝,則神亡之日,形亦應消。而今有知之神亡,無知之形在,此則神本非形,形本非神,又不可得強令如一也。…… 來論又云:「生者之形骸,變為死者之骨骼。」生之形骸既化為骨骼矣,則生之神明,獨不隨形而化乎?若隨形而化,則應與形同體。若形骸即是骨骼,則死之神明不得異生之神明矣。向所謂死,定自未死也。若形骸非骨骼,則生神化為死神。生神化為死神,即是三世,安謂其滅哉? 〔附記〕 範縝《神滅論》見《梁書》卷四十八《範縝本傳》。 廿三年五月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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