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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母親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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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 第九號上 吾母: 十二日得吾母第三號書,附致維廉思姑娘書,及致韋蓮司夫人母女二短簡,均已分譯送去。吾母書中道及白特生夫人為兒作生日一事,並于致維姑娘書中附筆道謝。不意吾母書到之第三日,白特生夫人忽得急病,臥床一時許而暴卒,死時享年五十九歲。夫人待兒真如家人骨肉,天涯羈旅中得此厚愛,真非易事。今夫人遽爾仙逝,報德之私遂成虛願。兒往唁其家,憑屍一歎,哀從中來。如此書抵家之日,吾母前所備送白夫人禮物尚未寄出,乞且將此諸物竟寄來,當交其夫收。昔吳季子掛劍墓上,以踐宿諾。今白夫人雖死,兒與吾母皆心許此贈品矣。 家用已寄十金(五月),六月初當再寄十金,此後當月月寄上。 岳母處已有信附前第八號寄上,想已代送去。不知其病狀已有起色否? 二哥來書,言吾母有喘疾未痊,不知近已痊癒否,望早日延醫診視為要。下次家書中望詳細告知病狀為要。 兒于第三號書中所言冬秀之教育各節,乃兒一時感觸而發之言,並無責備冬秀之意,尤不敢歸咎吾母。兒對於此事從無一毫怨望之心。蓋兒深知吾母對於兒之婚事,實已盡心竭力,為兒謀一美滿家庭。 兒如有一毫怨望之心,則真成不明時勢,不通人情,不識好歹之妄人矣。 今之少年,往往提倡自由結婚之說,有時竟破壞已訂之婚姻,致家庭之中齟齬不睦,有時其影響所及,害及數家,此兒所大不取。 自由結婚,固有好處,亦有壞處,正如吾國婚制由父母媒妁而定,亦有好處,有壞處也。 女子能讀書識字,固是好事。即不能,亦未必即是大缺陷。書中之學問,紙上之學問,不過人品百行之一,吾見有能讀書作文而不能為令妻賢母者多矣。吾安敢妄為責備求全之念乎? 伉儷而兼師友,固是人生莫大之幸福。然夫婦之間,真能智識平等者,雖在此邦,亦不多得,況在絕無女子教育之吾國乎?若兒懸「智識平等學問平等」八字,以為求偶之準則,則兒終身鰥居無疑矣。 (5 月 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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