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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威尼斯(5)


  統領雖為終身制,但被彈劾的情事亦經常有之,像華立羅被判死刑雖算特殊,但是威尼斯的統領被暗殺、被罷免和被流放者重見疊出,不足為奇。吊詭(paradox)的是在此種情形之下,威尼斯政局只歷經極短時間的顛簸,仍能保持長期的穩定。像華立羅事件之迅速而有決定性的處理,即未產生任何餘波,其後面之背景是:威尼斯之貴族(大約200家),代表著1000多人的大會議,始終不放棄對局勢之掌握。

  防制統領大權獨攬,威尼斯採取種種辦法,有些甚為離奇。

  統領之選擇以秘密投票方式由41個選舉人決定之。但是這41個選舉人自身卻經過一個極為複雜而又瑣碎的辦法產生。自1268年之後,首先在擴大會議有資格的會員內抽籤而產生30人,次在此30人內抽籤淘汰而為9人,此9人即開始選舉40人。此40人又不是選舉人,再用抽籤的方法淘汰為12人,此12人又選舉25人。再用抽籤的方法淘汰至9人,此9人再選舉45人。此45人經過第三次抽籤淘汰為11人,這11人才選舉出來上述的41個統領選舉人。全部程序一共抽籤5次,提名投票4次,有如「三跪九叩首」,還只產生了41個選舉人。

  另外一個防制統領擅權的辦法,叫做「統領的誓辭」(promissione)。這種誓辭由來已久。最初不過是一種形式,由就職的統領自己擬稿,表示他願意盡力履行他的職責。可是後來越來越複雜,11世紀之後,新統領就職前,由一個特別委員會草擬誓辭,另外一個委員會檢閱前任統領的記錄,如果發現以前沒有防範得周到,使前任統領得以自由行動的地方,可以在此時提醒草擬委員會注意,將防制的辦法添入誓辭之內。於是誓辭等於一件合同。

  在1229年威尼斯責成統領翟波羅(GiacomoTiepolo)的誓辭,新統領除了他的薪水和附近城市所進貢他份下所得蘋果、櫻桃和螃蟹之外不得在職務內有法外之收入,他主持自由捐款,尊重國家秘密。不能單獨與教皇、東西羅馬帝國的皇帝或其他國王有私人文書來往。他接收的禮物有極嚴格的限制。他不能提出統領的繼承人。1275年統領康大黎尼(JacopoContarini)的誓辭,則禁止新統領(時年81歲)未得擴大會議同意與外國人結婚、他和他的兒輩不能在威尼斯所轄地域之外購買地產、不得承購政府的公債、他們在威尼斯殖民地內的地產限於統領就職一年內轉讓與人。他的兒輩除任駐外大使或船長外不得在政府內接受任何職務。

  威尼斯之成為一個城市國家,初時接受希臘羅馬傳統,最低限度在外表上,政府的權力由全民大會(general assembly)產生。全民大會本來就沒有嚴格的形式,不過在產生新統領和宣佈重要國策時,群眾聚集于聖馬可廣場,有些則棲身船上。通常一聲叱喝,算是在民意上獲得表決。在社會進化、政府組織越趨向技術化的條件之下,擴大會議(great council, Maggior Con-siglio)在13世紀成為真正權力的基礎。這會議囊括威尼斯所有重要的家庭,當初也包含著在大陸上領有土地,可追溯到以前家世的貴族和城中重要的紳商。可是其間的界限,越來越含糊。1297年後,擴大會議固定其會員資格,限於以前曾任會員。

  1323年會員之資格可以世襲。不久之後所有會員及其婚姻子孫記入「金譜」(Golden Book)。其中男性之成年人,通常1200人至2000餘人,為擴大會議之會員,凡是威城政府之重要職務,無不被他們攬納。因為擴大會議最重要的職務為選舉,通過選舉權,此機構也是全市權力的基礎。我們所說威城的貴族,在13世紀之後,也純粹指金譜上有名之人士,很多專靠祖先經商起家。不過這並沒有完全截斬社會的流動性,金譜之世襲由父系決定,沒有不能與平民結婚的限制。平民也仍能經商致富,超過金譜有名的人士。以後少數的貴族,有些淪落到極為窮困,目不識丁,靠救濟金生活。亦間有平民也被升遷為貴族。例如1381年威尼斯擊敗熱那亞來犯之後,有平民30家包括一些小商人和工匠因軍功升為貴族。

  大會議人數太多,不能主持經常性的事務,於是授權於參議院(senate)及四十人委員會(council of forty)。這兩個機構有司法及立法權,有時也合併開會,四十人委員會對刑事案件有複審權,有時像最高法院,有時又起草重要的法案,也像一個委員會。此外統領也有統領委員會,似同內閣。前述的十人委員會,則完全是一個公安機構,所轄如國家保密局。不過威尼斯1000多年的歷史內,這些機構的性質常有變動,並且很多政治上的問題以幕後徵集意見解決。各種臨時委員會(zonta)也多得不可勝數,如判決華立羅死刑之法庭,即系一個臨時委員會。通常一個帶活動性的政客,同時兼攝好幾處的職務,如海軍高級將領也出席參議院的會議,艦隊的司令官則由統領和四十人委員會的頭目商詢後委派。總之各種任務互相牽連重疊,沒有一個機構能獨行其是。一般各機構的任職為一年,連選得連任,被選人一定要服務,不許推辭。

  以今日看來,我們可以覺得威尼斯的體制,讓人口內6%至7%的貴族去壟斷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的活動,無乃專制之甚。可是這在中世紀即算役有十分的民主,也已算開明。因為全民自治事實上不可想像。在幾個小島上,以一兩千人主持國政,也包括了大致上應該縷列的人物。歐洲在中世紀趨向近代時,佔有土地之貴族(landed nobility)和新興的紳商常發生衝突。威尼斯沒有封建的傳統,也不設陸軍,在大陸上作戰通常以雇傭軍(condottieri)為之,抽稅則以間接稅(如關稅、貨物轉口稅、食鹽公賣等)為主。在這種條件之下,避免了上述的衝突,即在15世紀之後,在大陸上擁有相當多的領土,威城人士經營的農場仍只以收入為主,其財富不特別造成一種政治上的勢力。

  威尼斯名義上信奉天主教,但是她不受教皇約束,是另外一種獨特的現象。威城有60個到70個教區,每個教區的神父由區內房產所有人推舉,然後由主教任命。主教及其他高級的僧侶,由參議院提名後由統領通知教皇,教皇可以不同意,但不能自推候選人。威尼斯有她的聖主(patron saint),此人即是聖馬可,其意義有如中國之城隍。威尼斯聖馬可教堂與統領之官邸毗連,等於統領的附屬教堂。於是全城的宗教事宜也帶有獨立的氣派,一般僧侶受貴族監視,有如各種文官組織。於是引起一位現代學者說:「威尼斯之處置教會事宜,好像羅馬簡直就不存在。」

  當神聖羅馬帝國與教廷長期鬥爭之際,威尼斯能夠在兩方之間左右逢源,由來已久。1177年她曾以和事佬的身份邀請神聖羅馬皇帝及教皇亞歷山大三世在城中會面。中世紀以來,教廷與各處侯王及國王衝突時,教皇執有一種可怕的武器,即是「開除教籍」,此處分加于國家首領及于全國全城。當施行時,對被處分者之從屬關係及所作誓辭與契約及義務,一律取消無效。天主教的神父也不得為他們主持養生送死的儀式。凡婚姻關係遺產轉讓等之受教規決定者,也失去憑籍。

  被開除教籍的人旅行於異域,即可以被本地人拘捕,他們的船隻和貨物也可以聽由掠取沒收。歷史上有名的事例,曾牽涉到神聖羅馬帝國之亨利四世及英王約翰,均在這種處分下不得已向教廷屈服。威尼斯受開除教籍的處分不只一次,前已述及。1308年威城干涉費瓦瓦(Ferrara)王子之繼承,而後者是教廷利益所在,因此被開除教籍。一時費瓦瓦附近的城鎮聯合抵抗威尼斯。威城不支,最後向教皇道歉賠款了事。但是如此事情只產生外界的困難,沒有引發內部真正的危機,也仍歸功於威尼斯之有力管制域內長老僧侶。

  自12世紀以來,在今日德國境內之王室貴族,分為兩個黨派,其影響所及也波及於意大利。保皇黨(Ghibellines)支持神聖羅馬帝國之中央集權,其幕後多為各地之大地主及有歷史地位的貴族。親教廷派(Guelphs)多數贊成本地公民自治,通常代表新興之社會經濟勢力(32)。這種爭執醞釀至13及14世紀,使無數的意大利城市陷於分裂的局面,而威尼斯始終沒有介入,這也仍是由於此地地主型的貴族不足構成獨特的政治勢力,而宗教方面之人員都已歸併於城市中薪水階級之故。

  威尼斯之屬￿資本主義的體制,大部分由於商業資本壟斷了政府的功能,有如「提供資本的人操縱了工業的很多部門,而主要提供資本的人則是經商的貴族」。而這體制,也是由於此城市特殊環境及特別機緣而產生。韋伯所謂資本主義的精神出諸清教徒,宋巴特謂之出諸猶太教(詳第一章),與威尼斯的情形都不符合。說到宗教,我們還可以提出自中世紀以來,天主教對於「高利貸」(usury)有極廣泛的解釋,甚至一般的貸款收息,也屬￿usury,不僅禁之于僧侶,也及于一般信徒。威尼斯首先不顧這種禁例,後來教堂的申飭比較嚴格,威城表面服從,也頒佈了一些防制高利貸的法令,實際則留下技術上的漏洞,放貸收息進行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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