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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商及其生活(2)


  明清時代之商業書籍,亦著重於行旅,內中若干款目,為客商雇船搭船之箴言,如《士商要覽》稱「搭船行李瀟然,定是不良之輩」《山西商人の研究》,頁309。「瀟」字似誤筆……即系警告客商,注意同船搭船之人。

  《三言》又稱:「原來坐船有個規矩,但是順便回家,不論客貨私貨,都裝載得滿滿的,卻去攬一位官人乘坐,借其名號,免他一路稅程,不要那官人船錢,反出幾十兩銀子,送他為孝順之禮,謂之坐艙錢。」此段出於《蘇知縣羅衫再合》。其敘述亦與晚明情形相符。17世紀禦史祁彪佳由漕河南行,有商船三艘,載棗貨與之並行,管理臨清商稅之主事何任白,即令其所有同行者一切商稅均免。祁雖未稱其接收坐艙錢與否,但因仕宦名勢免稅一節,似屬司空見慣。祁不但不加隱諱,並將其詳情,於其日記中敘述《祁忠湣公日記》(紹興,1936年版),又周之龍《漕河一》,亦有類似之記載……

  旅途遇盜,為明代客商常有之事。《蔣興哥重會珍珠衫》內陳大郎所雇民船,在棗陽遇盜。本錢被劫一空,陳「走向船梢舵上伏著,倖免殘生。」有時民船船主亦可能在航行中劫殺客商,以取得其財貨。《蘇知縣羅衫再合》中之船戶即為一例。所以明清商業書,均勸告客商,顧及旅途安全,所有財物,盡力掩飾。如「逢人不可露帛,處室亦要深藏,乘船登岸,宿店野行,所佩財帛,均宜謹密收藏,應用盤纏,少留在外。若不仔細,顯露被人瞧見,致起歹心,喪命傾財,殆由於此。」又「天未大明休起早,日才西墜便灣船」見《山西商人の研究》,頁308~309……前後文字如出一轍。

  商人在外,通常無法與家人通訊,亦不知目的市場及情形。蔣興哥去廣東一年有半,未曾有書郵到家,其妻室須請算命人問卦以卜其行止。陳大郎既被盜,又旅途害病,其致家書於其妻室,乃托傳遞公文之吏員代投。故事原文稱:「陳大郎心上不安,打熬起精神,寫成家書一封,請主人商議,要覓個便人捎信往家中,取些盤纏,就要個親人來看覷同回。這幾句正中了主人之意,恰好有個相識的承差,奉上司公文要往徽寧一路,水陸驛遞,極是快的。呂公接了陳大郎書劄,又替他應去五錢銀子,送與承差,央他乘便寄去。」

  此一封書信,付費銀五錢,始能轉遞,而仍非普通一般人可經常央便者,因文內稱,此傳遞公文之承差,系牙商呂公舊識,又湖廣襄陽去徽州甯國,正當漢水及長江孔道,才有此種便利。不過明朝傳遞公文之差使為私人帶信,則亦為司空見慣。如複社之彼此通知,均利用公家驛傳,「名為公文,實私牘也。」《複社紀略》亦稱:「比年而後,秦、晉、閩、廣,多以文郵置者」見謝國楨《明清之際黨社運動考》(上海,1935),頁164,166。參見宮崎市定《張溥とその時代》,載《東洋史研究》33之3號(1974),頁338~339……亦系私信公傳。其弊在政府郵遞,不能任私人公開大規模使用。

  如缺乏此種機緣時,客商只有托其他客商帶信。陳大郎對蔣興哥云:「兄長此去,小弟有封書信,奉煩一寄,明日侵早送至貴寓。」客籍商人有在他鄉開典當鋪者,仍與原籍鄉里時有往返,有時其差使亦替私人轉信。陳大郎在棗陽縣,時去大市街汪朝奉典當鋪打聽,其目的在「問個家信」。不過音訊往返,極不經常。如經常不斷時,則前述托承差轉信為不必要。

  商業通訊不正規,為各地物價不正規之一大主因。前述阿寄販漆于蘇州,正遇蘇州缺漆之日,因此其利潤,「除去盤纏使用,足足賺對合有餘。」其販秈米時,則「興化米三石一兩,杭州石一兩二錢。」相去為三倍半以上。此段當然有誇大作用,但客商除往來于生產地區及消耗地區之間預期其物價高低足供牟利外,無法探知其一時之需要及供應詳情,則為事實。阿寄之數次獲利一倍以上,實為意外之幸運。其反面則為供給超過需要,尚可致客商賠本。亦即經商於明代,多少均帶有投機性質。16世紀末年其他文件有時亦論及此情形,如廣東之鐵,行銷于長江以南各省。「每歲浙、直、湖、湘客人腰纏過梅嶺者數十萬,皆置鐵貨而北。近年惠、潮鐵罄,告開龍門鐵山,迄未准行,客商艱于得鐵,多懷空銀回家」霍與瑕《上吳自湖翁大司馬書》,見《皇明經世文編》,卷368……即可見生產地區無法供應,客商仍未悉其詳,必至耗費川資,徒勞往返。

  然《三言》故事中,除《桂員外途窮懺悔》外,無直接記載營業虧本者。一般所敘,除描寫旅途不安,客賬難收,生活不定外,商人之經濟報酬,仍常豐裕。此甚可能為當日常態。明代末年,一般利息均在月利百分之二以上《中國貨幣史》,頁474。寺田隆信之估計為年利百分之三十,詳《山西商人の研究》,頁323……客商之經營,當必以超過此額或至低保持此收入為目的。如本利之間距離有限,則無人經營。又客商非親身往返不能成交,旅途又常遲滯逾月經年,則如近代資本主義商業之每次獲利微,但其規模漸次擴大,運銷漸次集中,而其轉載亦漸次經常之方式必難於中國實施。互相比較,明代商業以小規模高利潤,不定期運貨,而各客商間無直接競爭為原則。前述戶部尚書倪元璐呈崇禎帝奏疏,亦稱當日商人至北京崇文門所提供之貨單,尚列至「一裙一紗」此奏疏載《倪文貞公全集》,亦載于《續文獻通考》(《萬有文庫》本),頁2938。本人節譯英文載於William Theodore de Bary(ed.),Self and Society in Ming Thought (New York,1970),。

  唯其如此,商人方能獲得高度利潤。萬歷時耿橘之《平洋策》稱:「商賈獲利三而勞輕……販鹽獲利五而無勞」此《平洋策》載《天下郡國利病書》(四庫善本)冊5,節錄于《山西商人の研究》,頁327……原文籠統欠確切,其前文則稱:「農事之獲利倍而勞最」,則似稱商人獲利為其本金三倍。其系一年或一次旅行往返之成果,或多次經營之所致,則未闡述。唯其印象為商賈獲利多,則無可置疑。又多數日本學者,引證《史記》,亦稱傳統中國商人,縱忠實不苟且,每次資本轉運之餘,亦必獲利為其本金五分之一,稍急進者,則為其本金三分之一《山西商人の研究》,頁290……亦即三次周轉,本利相埒。若此為經常情形,則可知商業發展,不能與現代社會情形比擬。其背景為商業資本有限,信用未展開,安全無保障,非利潤高商人無法從事。商人雖在此情形下通有無,各地物價仍相差至巨,運輸腳力囤站盤剝稅金等,尚在前述利潤之外。是以物資流通有限度,各地生產亦受商業利潤之拘束,農村過剩之物資及勞動力,亦不能有利使用。

  客商既在本籍及經商之地均有接觸,則其經商多以兩端物資互相周轉。如阿寄之以銀換漆,以漆換米,又以米換銀。《呂大郎還金完骨肉》中之呂玉,原籍常州,仍往附近嘉定太倉收買棉花、布匹,販運山西,回時又「收些粗細絨褐,轉來發賣。」因其旅途操勞,既有其一,不如並為其二也。

  然物資周轉,不能隨時遍地皆然。長江三角洲地區,物產富饒,常為通商時銀貨入超之區。即該地區,稅收較各處為多,民間白銀既以付稅方式繳政府而轉運于華北,則必賴以當地土產吸收華北之白銀,方可在長期中保持平衡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p80。是以商人經常攜帶現銀往該地區採購物資。清初葉夢珠云:「吾邑(上海)地產木棉」,所織標布,「富商巨賈操重貲而來者,多或數十萬兩」《閱世篇》,卷7。節錄於《明清社會經濟形態的研究》(上海,1957),頁21……又前述「浙、直、湖、湘客人腰纏過梅嶺者數十萬」,均似稱一年之內,商人攜現銀入境,可積累達數十萬兩。

  《三言》非研究商業之專著,無計算其總數之處,但各章節間,均有各地客商親攜現款之記載。《施潤澤灘闕遇友》稱施途拾包銀六兩,自忖:「若是客商的,他拋妻棄子,宿水餐風,辛勤掙來之物。」足見客商身攜白銀,是為常態。《呂大郎還金完骨肉》稱客商有銀二百兩,亦藏在「搭膊」之中。二百兩為重十二斤有半,其贅疣情形可見。《陸五漢硬留合包鞋》(《恒》)亦稱:「兜肚有兩錠銀子,每錠十兩重。」即《盧太學詩酒傲王侯》所稱盧楠,雖系地主而非商人,「雇工的也有整百,每年十二月中,預發來歲工銀子,銀藏在兜肚中。」

  即使資金超過「腰纏」之可能性,明代商人仍自身攜帶,此可在《三言》資料之外窺見。如《客商規鑒論》云:「身攜萬金,必以安頓為主。」所述「萬金」實際為白銀萬兩,為重六百餘斤,雖則文字為概敘,不必完全符合事實,但所攜之本銀,諒非小量。同書又云:「囊沉篋重,亦要留心,下跳上鞍,必須自挈,豈宜相托舟子車家」見於《山西商人の研究》,頁300……其行李中所藏珍物,亦顯系白銀。

  明代剩餘資金,因無信用存款之機構,除經商及高利貸之外,只有埋藏地下。施潤澤兩次掘地得銀,每次均在一千兩以上。《杜子春三入長安》(《恒》)敘隋代事,但其中所說「他祖上埋下的銀子,想被他掘著了」,可視為明朝社會常態。《膝大尹鬼斷家私》內,倪太守竟埋金一千兩,銀一萬兩。雖其數量可能為小說作家之渲染,然藏銀地下,則為富家習慣,其他資料,亦稱如是《中國貨幣史》,頁480;周玄《涇林續紀》(涵芬樓本),頁5。,情節確鑿,為中國商業資本不能發達之又一因。

  《三言》中所敘之客商,無一人攜眷經商。生活裕如之客商,則在客處娶妾。《蔣興哥重會珍珠衫》中之薛婆稱:「大凡走江湖的人,把客當家,把家當客」,即指此種趨向。《楊八老越國奇逢》中有詩一首,開句云:「人生最苦為行商,拋妻棄子離家鄉;餐風宿水多勞役,披星戴月時奔忙。」因此楊亦在漳州另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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