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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軍閥殘民之總統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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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黎元洪於二十二日發長令一道,替慘殺工人的軍閥大保其鏢,其大概云: 邇者京漢鐵路工人偶因集會細故,率爾罷工,竟與軍警衝突,致有死傷。罷工為刑律所不容,何得遽以罷工為要挾,置身咎戾,所有此次肇事情由,著由內務交通兩部會同查明,呈候核辦,並著主管部妥擬工會法案,諮送國會議決,克期公佈,俾資遵守。 明明是軍閥破壞約法,工人為保障共和國民應享的自由而抗爭,總統反說成是「細故」;明明是軍閥任意慘殺工人,反說是工人「竟與軍警衝突」。照此命令,不但將軍閥一場殘殺的罪惡替他輕輕遮掩了過去,且將保障「約法」的工人說成了罪戾,且要製造出新的桎梏,讓軍閥去做更大的摧殘了!然而其如同日又申令尊重約法之謂何?要國民遵守約法,而自己卻不尊重約法,且反來包庇違反約法之武人,這不是更明顯表示政府只是軍閥的政府嗎?被壓迫的同胞呵!我們若還希望這些軍閥的雇人,是不能有什麼用處了;我們自由的爭得,只有是繼續流血,全國人民一致來奮鬥呀! 1923年2月27日《嚮導》週報第2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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