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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舉行國民大會的理由和方法


  (一九二〇年九月四、五日)

  我前在本報上發表的「解決時局的我見」和「時局的解決與學生」兩篇文章,裡邊都有提到國民大會的地方;不過這兩文的題義不是要專論這件事情的,所以我私心,對於舉行他的理由和方法都沒得在這兩文裡邊充分的說了出來。我又作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要把這些我要說還沒說的話,補了出來,供大家參考。

  我極力主張要開國民大會的理由,固然有一半是希望要他使時局有個好的解決,但多一半卻是為了舉行他,可藉著給我們麻木不仁的老百姓兩個有益的教訓:

  第一,可藉著舉行他把民主政體的真意義傳到老百姓心裡。——中國掛了九年假民主的招牌,實在怨不得這些混賬官僚和蠻橫武人的許多,是要怨我們老百姓不爭氣,不去追究他們。不過我們也要想,可憐的好些老百姓都還裝滿了一腦子忠君敬上的國渣,見知事還稱「父台」,當總統就是大老皇帝;何嘗曉得官僚、武人作惡他們可有權去處置,又何嘗曉得放縱官僚、武人是他們自己的罪孽呢!我們從今天起,要使他們都明白民主的真意義。改造的機會時時迎著我們;民治主義的宣傳沒時沒有這個需要。我們既認定這回時局的解決是個改造的機會,便要拿國民大會來擔負這個擔子;我們拿他來固然是要解決好些事情,但他的效果還不止這一面。我們藉著他不但很容易把「民主國主權在民」這個觀念打到老百姓心裡,且可把這回國事的好和歹都放在他們手裡去處理,使他們——多數——都曉得他們便是這國的主人翁,又知道主人翁對於一切國事都有過問的權利,——這回國民大會的舉行實在是個善宣傳的牧師,他在「社會教育」上的收穫要比平常豐富了多少倍。如果老百姓大多數都瞭解民主的真意義,自然慢慢地再不會有那些強奴欺主的現象,再不會讓他們拿一塊假招牌來換我們的真「公司」了。這是我所以極力主張要來開國民大會的一個理由。

  第二,藉著舉行他可開個「養成與惡勢力奮鬥的慣性」的端。——我們歷來有個很不好的慣性:凡事人人都喜歡有個成功,卻人人都怕困難,若是這裡邊更帶著與惡勢力碰的味道,那更人多不敢插手了。這是第一等比劣貨還要劣的性,我們要打破了!這回要舉行國民大會的聲浪傳開之後,極力主張要舉行的固然是多,反對的也有好些,那站在一旁說平話的卻實在太多了!反對的除別有存心的以外——在理論上的理由都有人駁倒了;惟有這些說平話的我們還沒法去說服。其實他們也多是贊成開國民大會來解決時局的,不過他們看出這事一定要遇到惡勢力的攔阻和別的困難,都心說:「難得很——辦不到,算了罷——」便退縮在一旁了。我們不恨惡勢力要來攔阻我們去執行主權,只恨我們自家多數人提拔不起來,怕惡勢力和困難,不去奮鬥。有惡勢力,有困難,我們總可以想裁制和減少他們的方法,若我們自家提拔不起來,恐怕不僅止這回要為惡勢力和困難嚇下去,還恐怕要永遠做惡勢力的虜俘[俘虜],永遠解決不了困難了!我們要聯合起來去奮鬥,我們要打破了歷來蟠結在我們血裡邊,怕困難不去奮鬥的劣性。我們看得很明顯,這回去舉行國民大會,必然要遇到些惡勢力和許多困難;我們不因為前程有這麼些荊棘便縮了手,我們自然要有一番奮鬥。這回奮鬥的結果成功不成功,我們姑且先不要問;只就他奮鬥的價值說,至少也可給普通一般人心中一個很好的暗示,使他們遇到再次奮鬥不至這樣退卻;——開一個泉子,泉水流來將舊的畏難的污點洗了去;將奮鬥的石子沖了出來。這是我極力主張要來開國民大會的又一個理由。

  我的理由不過狠(1)簡單的兩個,卻費了好幾百字去說明,我覺得狠(2)對不起讀者。我下邊要說我私下擬下的舉行國民大會的方法了。

  (A)國民大會舉行的順序——

  (一)國民大會的舉行分為三部——

  (a)各地國民大會籌備會;

  (b)各地國民大會;

  (c)國民大會代表會。

  (要開國民大會,總要有籌備會,這點想大家都同意的,用不著我說明了。現在有好些人多是說開國民大會——代表會——而不是說各地也要單獨開的。各地單獨都開個國民大會,自然有好些煩難,不過我覺得各地不單獨開一個,代表拿的還脫不了是自家的意見,他無從去找本區居民的具體意見。我主張各地先單獨開個大會,只是為了徵集這個具體的意見。)

  (二)各地國民大會籌備會由全國各地在同一地點的農、工、商、各團體自由聯合組織之;每地只限設立一處。

  (三)各地國民大會由全國各地集合本區居民單獨舉行;舉行日期,須全國相同。

  (四)全國各地國民大會的代表,至一定地點集會,是為國民大會代表會,地點在北京。

  (中國現在實在沒一塊好地方,——不是這裡是浪人的根據地;便是那邊是武人勢力的範圍;無論到那(3)裡去開會,都不教我們放心。北京固然是個空氣惡濁的地方,不過他是個中外學者、新聞家、各國使館駐的地方,總比較得官僚、武人要少作點惡,所以我主張代表集會地點要在北京。)

  (五)前邊「二」和「三」所說的「全國各地」是指——北京、天津、南京、漢口、上海、廣州、各省會、各大商埠、各縣治、蒙古各部落、青海及西藏各部。

  (B)各會的職權——

  (六)各地國民大會籌備會的職權是——

  a.籌備關於舉行本區國民大會的一切事務;——在國民大會舉行的十日以前,須將大會集會的日期、地點,及所有提案通告本區居民;

  b.籌備及辦理關於選舉本區代表一切事務;

  c.代本區國民大會接受別地送來交本區國民大會的提案,並提出議案分致各地;——(各地送來的提案若有用意相同的,可僅以語意最完備的一個提交本區大會。)

  d.與各地同樣團體商定各地國民大會舉行日期。

  (七)各地國民大會籌備等本區國民大會開過及代表選出以後,便要取消,另改組成一宗(4)機關來做下列三件事情,——

  a.如接有關於代表會消息,須周告本區居民;

  b.採集本區居民臨時意見轉達于本區代表;

  c.若接到本區代表不稱職的通告時,可設法決定其撤換。

  (八)各地國民大會的職權,是在議定各地送來及本區提出關於時局各問題及國法——憲法和法律——各議案。將成立的議案交本區代表攜交代表會,即作為本區居民對於時局的解決和制定或修增國法的具體意見。

  (九)國民大會代表會的職權是——

  a.議決關於時局的一切議案;

  b.制定憲法;

  c.廢止各種非法制定的法律及增定訂(5)各種重要法律;

  d.監督本會一切議決案的執行。

  (十)國民大會代表會一切議決案件有交由中央政府執行的權。

  (十一)關於一切議決案執行的監督,可由國民大會代表會閉會時選出若干人來組織個委員會去擔負。如政府執行議決案不吃(6)力或拒絕執行的時候,這個委員有權通告全國設法來解決。若在平常,這個委員會須將各個議決案執行的程度和經過通告全國。

  前款所說的委員會待各議決案均執行完了,應即解散;如各議決案尚未均執行完了,而由新憲法召集的國會已經成立,這個委員會亦應取銷(7),他監督的事體由國會去接辦。

  (十二)國民大會完全由國民自由聯合舉行,——關於他的一切籌備、提案、集會、印刷、言論、張貼及議決案,任何官廳或官員均不得絲毫干涉。

  (C)各會的組織——

  (十三)各地國民大會籌備會的組織分為三股,——(一)本區國民大會籌備股,(二)本區代表選舉事務股,(三)庶事股。各股幹事由在會的各團體公同推人擔負;每股設主任一人;全會設總幹事一人。

  (十四)各地國民大會舉行時,須臨時推定一人為主席;會場上一切設置及雜務由籌備會派人擔任。

  (十五)國民大會代表會的組織分為三部,——a.通常委員會,b.特別委員會,c.制憲委員會。

  (十六)通常委員會更分為政務、教育、軍政、交通、財政、實業、法律……等股。

  (十七)制憲委員會專任草定全國公共憲法;通常委員會任承議各地代表及一定團體及一定人數提來關於解決時局的一切議案;特別委員會專任辦理本代表會一切行政事務。

  (十八)國民大會代表會本會、各委員會及各分股均須選定一人做主席。

  (十九)制憲委員會委員由代表會大會投票舉定三十人擔任,制憲委員會可廣聘中西學者做顧問,以備隨時諮詢。

  (二十)通常委員會及特別委員會委員由代表全數——除制憲委員外——分作四組,每星期更替二組,輪流擔任。

  (D)國民大會的提案權——

  (二一)各地國民大會籌備會或農、工、商、學各團體聯合或單獨提出的提案,有三大城或十縣以上同性質的各團體聯合或單獨贊成的,和或有五百人以上受過普通教育且有一定正當職業的人連名提出的提案,都可通布全國,作為各地國民大會的議案。

  (二二)在各地國民大會已開過之後,如前款各團體或個人有新提出的提案時,若有五大城以上或二十縣以上如前款所列各團體贊成的,或如前款所列入一千名以上連名提出的,都可直接送達國民大會代表會,作為議案——(代表會接收的議案有用意相同的,可僅取語意最完備的一個作為議案。)

  ▲(我這裡所說的「大城」,是指北京、天津、南京、上海、漢口、廣州、庫倫、拉薩,及省會說。本來國民大會是人人都可拿出意思來的,用不著說什麼團體或什麼人,或多少團體或多少人,才可提案的。我要限制這個,原沒深意,不過我希望這樣規定,(一)提案人或可純潔些,(二)提案既可根據公意,又當可不至毫無意思,(三)提案不至煩瑣。至於團體和人數限定的數目,不過我個人想的,請讀者再斟酌一下。)

  (E)各地國民大會的舉行——

  (二三)各地國民大會宜在本區適中的村市屋外廣闊的地方舉行。

  舉行時,除將所有議案先期通告本區居民外,並須印成傳單在會場上發散。議案發散後,由人民登臺自由演說,說明各種議案的意義和關係;說明完了,便一一表決。每個案子的表決,都要用——讓贊成的和不贊成的分站兩邊,按兩邊人數的多少來定這個案子的成立或不成立——的法子。

  (F)各地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

  (二四)各地國民大會代表由各地年滿二十歲以上身心健全的居民——不論男女——共同投票選出。

  ▲(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我們這些時主張的有三個法子,——(一)複選,(二)由公益團體代推,(三)普通選舉。這次是國民大會,顧名思義,複選制是要不得了。就是由公益團體代推,口論事實上各地這些團體多不完備;就是完備,也都是紳士派;不得已請他們盡個籌備的責任還沒什麼教我們恐慌的去處;若為省麻煩,連代表也教他們推了,——我前幾天就這麼想——那恐怕這次的會要變作紳士代表會了!這次要行普選,我們看見,固然也要出些毛病;但這是我們的缺點,不是制度的毛病。我總覺得普選比較適當些,所以我主張用他。)

  (二五)凡各地年滿二十歲以上的居民——不論男女——若完(全)合下列的各樣規定的,都有權被選為本區國民大會的代表。

  a.有一定正當職業;

  b.曾受過中學或中學以上教育;

  c.沒有殘疾和精神病;

  d.不是現任官吏;

  e.不是現役軍人;

  f.不曾入過安福部。

  (二六)各地國民大會代表選出的數目,照下列規定,——

  a.北京、天津、南京、漢口、廣州各地每地各選代表三人;

  b.各省省會及蒙古、青海、西藏各部每處各選代表二人;

  c.各大商埠及各縣每地各選代表一人。

  (二七)各縣、蒙古、青海及西藏等區域寬大的地方當選舉代表的時候,須將投票地點分作好幾個地方;惟開票地點,每地當限定只有一處。

  (二八)各地國民大會代表以在本區得票最多的為當選。

  (G)代表會的會議——

  (二九)國民大會代表會會議分——a.各股會議,b.各委員會會議,c.全體大會三種。

  (三〇)國民大會代表會所有會議一律公開。

  (三一)各股議決的案件,須再經本委員(8)議過;各委員會議決的案件,須再經代表會全體大會的通過,才算成立。

  (三二)憲法除由制憲委員會三讀通過再經全體大會通過外,須經國民全體投票批准,方得成立。

  (三三)國民大會代表會各種會議須有本會議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到場;才得開議。

  (三四)國民大會代表(9)各種會議對於任何案件的表決,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的贊成或反對,才得成立或否決。

  (三五)代表會議一切表決,俱用投票法。

  (三六)代表集議期限為四個月;期滿,議案未完,得延長之。

  (H)國民大會的監督——

  (三七)各地國民大會的舉行和代表的選舉均由當地學生、公民及律師組織監督機關嚴重[密]監督。

  (三八)各地國民大會舉行或代表選舉時若查有從中操縱或舞弊的人,由監督機關直接向當地法廳(10)或司法機關告發;當地司法機關亦得按擾害公益論罪。

  (三九)各地監督機關在本區代表選舉的以前,將本區曾入過安福部的人調查確實,排單通布本區。

  (四〇)在代表集合地點的監督機關除辦(三八)和(三九)兩事外,並為監督代表會的機關。

  (四一)監督代表會的機關須注意下列三事:

  (a)須時常糾察各地代表的行止;——最好設一代表招待處,常招待各地代表來談話;

  (b)對於代表會一切會議,每會都派一定人數前去旁聽;

  (c)隨時將代表會各種消息通告全國;若查有不稱職的代表,除向代表會警告外,並說明其不稱職的事實通告其本選區,請其撤換。

  ▲(我這裡說要組織監督機關,並不是說有監督權的只是這個機關,不過要他做監督的中心罷了。有力的監督還得靠我們不在監督機關的人!)

  (I)國民大會的費用——

  (四二)各地舉行國民大會及選舉代表的一切費用由加入籌備會的各團體共同擔負——如各團體能力不足,亦可由各地方公益款下撥助。

  (四三)各地代表僅支來往旅費,其款額由各地地方公益款下,按距總集會地點的遠近給與(11)。

  (四四)各地代表在集會時一切費用及代表會公費均由國點支給。

  ▲(關於這次國民大會的費用,有主張由公益團體供給的;有主張由政府支給的。主張由公益團體支給的,大概是以為這次是開「國民大會」的,不好使政府的錢。其實政府錢的[的錢],也是國民的,沒什麼使不得。)

  (J)國民大會組織法的成立——

  (四五)不論那[哪]個地方的農、工、商、學各團體,聯合提出的國民大會組織法草案,經全國各大城總數十分之七儘先的,該草案即作這次國民大會的組織法。

  我這個舉行國民大會方法的大概,雖然是個人草的,卻采入了時賢的主張不少;——孫幾伊、彭一湖和鄧初民三位先生的意見有些我很贊同的,我都採取了——又,我這篇文章關於方法的一部,是我從我草給北京學生聯合會供大家參考的一個節略裡修改下的;我已得了聯合會的允許,所以我無忌諱的在這裡發表了。

  1920年9月4、5日《晨報》(一九二〇·九·二)

  (1)「狠」應為「很」。

  (2)「狠」應為「很」。

  (3)「那」應為「哪」。

  (4)「宗」應為「種」。

  (5)「訂」為衍文。

  (6)「吃」為衍文。

  (7)「銷」應為「消」。

  (8)此處漏掉「會」字。

  (9)此處漏掉「會」字。

  (10)「廳」應為「庭」。

  (11)「與」應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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