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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浙贛省蘇執委會通令


  (第二十一號)(1)(一九三三年一月五日)

  目前蘇維埃政府正在積極動員廣大工農群眾參加紅軍,擴大與加強紅軍主力,爭取革命戰爭的勝利。優待紅軍工作,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工作,優待紅軍工作做得好與不好,是與擴大加強紅軍有極大的關係。省蘇主席團第九次會議鄭重地討論了優待紅軍的工作,除執行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及省蘇屢次決議案外,並有以下的決定。

  一、省優委會通告繳回白區及白軍來當紅軍的舊優待證,另發新優待證,引起一部分紅色戰士的誤解,現決定停止收繳,待發過新優待證,即將舊優待證廢除不用。

  二、各鄉村在一九三二年幫紅軍種出來的公田穀子,要迅速集中起來,各縣蘇必須吸收群眾來執行集中紅軍公田穀子的工作,在本月十五日以前一律分區集中好來,如穀子可以出賣,即將賣穀子的錢,送來省優委會,如穀子不能出賣,須把集中穀子的數目報告省優委會,以便計劃公配給前方白區或白軍來的紅軍應用,要注意檢查農村中把紅軍公田穀子,以多報少或瞞藏不報的行動,如發現此種行動,須轉裁判部從嚴處罰。

  三、前各鄉村橋路會公田,決定一律撥給做紅軍公田,要嚴格防止將壞田換橋路會的好田,去做紅軍公田。

  四、過去優委會,是歸內務部指揮的,省蘇政府為要加強優待紅軍委員會工作的領導,決定各級優委會直接歸各級蘇維埃政府指揮。

  五、優待紅軍家屬委員會,現改為優待紅軍委員會,家屬二字,取消不用。

  六、優待紅軍委員會的組織,縣、區、鄉要一律建立起來,優待紅軍委員會委員,可用三人至七人,縣優待紅軍委員會主任,可用專員〔人〕負責,區鄉優委會,應多吸收群眾參加,但不必脫離生產。

  中華蘇維埃政府令:「凡執行優待紅軍條例怠工或敷衍的,應依反革命的來處罰」!希望各級蘇維埃政府,一律加緊優待紅軍工作的檢查與領導!此令。

  主 席 方志敏

  副主席 汪金祥

  余金德

  一月五日

  【注】

  (1)此令載於閩浙贛省蘇維埃政府機關報《工農報》1933年1月10日第65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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