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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贛東北省蘇維埃政府土地稅法


  (一九三二年四月八日)

  第一條 凡贛東北蘇區的農民種有土地者,均須依照本法繳納土地稅。

  第二條 土地稅依下列的累進稅率徵收:

  甲、全年收穀五擔以下免收稅;

  乙、全年收穀五擔以上到拾擔,每擔收土地稅穀五升;

  丙、全年收穀十擔以上到二十擔,每擔收土地稅穀七升;

  丁、全年收穀二十擔以上到三十擔,每擔收土地稅穀九升;

  戊、全年收穀三十擔以上至四十擔,每擔收土地稅穀一鬥一;

  己、全年收穀四十擔至五十擔,每擔收土地稅穀一鬥三升;

  庚、全年收穀五十擔到六十擔,每擔收土地稅穀一鬥五升;

  辛、全年收穀六十擔以上到七十擔,每擔收土地稅穀一鬥七升;

  壬、全年收穀七十擔以上至一百五十擔,每擔收土地稅穀一鬥八升。

  第三條 規定上田每畝全年收穫穀四擔二鬥;中田每畝全年收穫穀三擔五鬥;下田每畝全年收穫穀二擔五鬥,某家全年所種上、中、下田若干畝,每畝收穀若干擔,總加起來,即為某家全年的收穀總數,依此收穀總數徵收。

  第四條 從土地稅穀中,提出十分之二,以區為單位,按照需要,分給各村為鬥爭經費;其餘十分之八,仍保存於各村,為省蘇維埃財委會的存穀。

  第五條 紅軍遊擊隊的指揮員和戰鬥員以及紅軍中其他工作人員,均免其家庭納稅(他的家庭是指他自己,他與妻、兒女和父母,其餘親屬,應繳的稅不免);如自己、父母、兒女分了家,父母女兒應納的稅不免;如紅軍有幾個兄弟,他父母應繳納之稅只免紅軍本人一份。

  第六條 工人、雇農免其本人納稅,但以有工會和雇農工會的會籍者為標準,如脫離會籍,即不能享受免稅,工人、雇農的家屬,按貧農一樣減稅。

  第七條 赤衛隊的積極分子,免其本人納稅,但需經贛東北赤衛隊總部審定,報告省蘇維埃核准後得免稅。

  第八條 凡屬貧農于他應納稅額減收百分之五即一擔穀減收五升。

  第九條 凡屬中農于他應納稅額減收百分之二,即一擔穀減收二升。

  第十條 凡各紅軍醫院駐地附近各村組織救護隊隊員,免其本人納稅(但須是固定的救護隊員)。

  第十一條 今年墾掘的荒田免稅。

  第十二條 凡被白軍擾亂,以致荒廢或田禾受災害者,均得請求縣蘇維埃財委會調查確實報告省蘇維埃財委會核准,酌量情形,准予免稅或是減稅。

  第十三條 凡因水旱災,以致收成降低或完全無收者,得減稅或免稅,但須經縣蘇維埃財委會調查報告省財委會核准。

  第十四條 土地稅分期徵收。早田稅,在九月以前徵收完畢。晚田稅,十一月以前徵收完畢。早晚田之稅,均須一次交清。

  第十五條 旱地稅依下列稅率徵收:

  甲、上地每畝徵收稅金大洋二角五分。

  乙、中地每畝徵收稅金大洋一角五分。

  丙、下地每畝徵收稅金大洋五分。

  丁、旱地稅隨晚田稅一次交清。

  第十六條 土地稅由各縣蘇維埃財委會指定的土地稅徵收委員,協同各區蘇政府徵收。

  第十七條 土地稅徵收後,村鄉蘇與區、縣財委會,須按級交送徵收「土地稅谷數目報告單」、各村蘇「土地稅存谷單」。

  第十八條 徵收土地稅舞弊者,從嚴處罰。

  第十九條 本法由省蘇維埃政府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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