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鄧中夏 > 中國職工運動簡史1919~1926 | 上頁 下頁
第十一章 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成立(4)


  附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1 本會定名為中華全國總工會。

  2 本會以團結全國工人,圖謀工人福利為宗旨。

  3 本會總機關暫設廣州,並得擇定其他相當地址,特設辦事處。

  4 凡在中華國境內之真正工人組合,均得為本會會員,凡產業工人已有全國一總組合之組織者,或一市、一縣、一省之城市工人已有組合組織者,由該總組合加入本會為會員。各單獨組合直接加入本會者,則須經本會之審查認可。

  5 本會之職任如左:

  (一)發展全國工人之組織;
  (二)統一全國工會運動,務期密切之團結;
  (三)整理各工會之組織系統;
  (四)指揮各工會之行動;
  (五)仲裁各工會間或各工會之爭端;

  (六)發佈全國工人共同奮鬥之目標;
  (七)代表全國工人與國際工人謀密切之結合;
  (八)提高工人知識,聯絡互相之感情;
  (九)促進各工會彼此間有效之互助;
  (十)保障工人利益,設法解決救濟及職業介紹等事項。

  第二章 組織

  6 本會之最高機關為全國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並得舉行臨時大會,均由本會執行委員會召集之。各工人團體派赴代表大會之代表額數,由本會執行委員會按比例決定之。

  7 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執行委員二十五人,組織執行委員會。代表大會閉會時,執行委員會為本會最高機關。

  8 執行委員互選正執行委員長一人,副執行委員長二人。委員長不能執行職務時,執行委員會重新互選之。

  9 執行委員會之下,須組織一幹事局,受執行委員會之指揮監督,駐會辦理一切事務(幹事局幹事人選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之)。

  10 幹事局分設下列各部辦事:

  (一)組織部——掌管本會所屬各工會之組織事項,並幫助各處無工會組織之工人群眾,組織工會。

  (二)秘書部掌管本會一切文件收發,統計,報告等事項。

  (三)宣傳部——掌管宣傳本會教育工作,並指導工會之教育方針。

  (四)經濟部——掌管司庫、司賬、庶務等經濟事項。各部須設主任一人,幹事若干人,由執行委員會斟酌事之繁簡選任之。

  11 幹事局設總幹事一人,由執行委員中之一人兼任為幹事局會議之主席。

  12 本會為會務發展及便利起見,得於相當地點特設辦事處。各處主任一人由執行委員會斟酌情形決定之。

  13 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設立各種特別委員會或機關,並得聘任顧問、編輯等人員。

  14 本會執行委員會幹事局及其他機關人員,均每年改選一次。

  15 執行委員會、幹事局、特設辦事處、特別委員會及特設機關之會議及組織細則,由執行委員會另定之。

  第三章 公約

  16 各工會須實行本會代表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決議及命令。

  17 如一處或一種工人發生為工人階級鬥爭時,各工會接到本會之通告後,應一致為聲勢上、經濟上、或實力上之援助。

  18 在同一產業及職業,或同一地域內,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等性質之工會發現時,應依本會之勸告,互相讓步,並成一個工會。

  19 各工會間,如有爭端,須直向本會控訴,聽候仲裁,不得互相攻擊。

  20 各工會對本會有不滿意時,得直向本會抗議,或向代表大會控告,不得有破壞本會之行動或言論。

  第四章 經費

  21 各工會應按月向本會交納會費,其數目由各工會按比例法認定之。

  22 遇必要時,經本會執行委員會之決議,得向各工會徵收特別捐。

  23 本會經費發生困難時,得向外界熱心幫助本會者捐募。

  第五章 附則

  24 本章程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即發生效力。

  25 本章程如有不適當處,應由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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