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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鄂西特委第一次緊急會議關於蘇維埃經濟政策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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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鄂西特委第一次緊急會議關於蘇維埃經濟政策決議案(1)(一九三〇年九月二十四日)[1] 過去蘇維埃對於經濟完全沒有計劃,收入全靠打土豪、打洋船、飛條子。正當的公益費收入未曾開始徵收,支出更是沒有系統,故致赤區經濟紊亂非常,枯竭萬狀。這是蘇維埃的莫大危機,足以使蘇維埃走入顛覆的前途。為挽救這一危機,必須執行以下的政策: (一)總的原則: 1.蘇區經濟務須與白區流通,封鎖是自殺政策。 2.允許中小商人正當營業,對中小商人不要過於苛刻限制。但遇奸商故意抬高物價,擾亂經濟秩序,蘇維埃必須嚴重處理之。 3.農產品輸出與工業品輸入,蘇維埃不要企圖壟斷,也不要幻想赤區的工業品由蘇維埃以全力來供給。這就是說,經濟流通與赤區工業品的供給,必須以商人做中〔堅〕,蘇維埃只是調劑作用。 4.政府經濟收入,應為公益費,支出應有精密的系統計劃。 (二)具體的決議: 5.公益費必須立即開始徵收,事前要特別加緊工作宣傳,使人民自動的繳納,繳費為一種應〔盡〕之義務。徵收標準如下: (甲)農民以田為標準。按田之肥瘠分上下兩等,政府並須規定□畝,每年秋收後徵收。上等:十畝田以上徵收百分之十(十畝以下不收),二十五畝以上抽百分之十五,四十畝以上抽百分之三十。下等:十五畝以上徵收百分之十(十五畝以下不收),三十五畝以上收百分之十五,六十畝以上抽百分之三十。 (乙)商人以資本為標準,二百元起碼收費。二百元以下不收,二百元資本以上者抽百分之五,五百元以上者抽百分之十,千元以上者收百分之十五,五千元以上者收百分之二十,一萬元以上者收百分之二十五,五萬元以上者收百分之三十,十萬元以上者抽百分之四十。每年分五月、八月、十二月繳納。 6.同時銀行建立單獨系統,在聯縣政府監督與保護之下,湘鄂西設總行,總行在各縣設分行,在各區設支行或匯兌所,下級銀行絕對受上級銀行支配,政府不得在銀行提款,萬不〔得〕已時,也只能借後加息還償。各級銀行必須辦理匯兌儲蓄各事。 7.蘇維埃馬上組織合作社,尤其要鼓勵群眾自動組織合作社。因此,合作社一定要購買日常用品,尤應以鄉為單位的普遍建立,並正式建立其系統的組織(組織法另定之)。 8.現在赤區內農民有糧食無處賣,油鹽布匹與日常用品無處買,這一現象必〔須〕很大轉變過來。 (甲)赤區內無論糧、貨物,絕對應許流通全蘇維埃區域。 (乙)赤區內無論糧、貨物,一概不能規定價格,如奸商高抬物價,蘇維埃可以嚴格處理之。 (丙)雜糧絕對允許出口。 (丁)谷米馬上調查,能供給赤區群眾及紅軍有餘的,允許出口剩餘谷米,此刻禁止出口。 (戊)〔銀〕行可不必取消,已取消者,可用別的名義使之營業。 (己)允許白區商人來赤區買貨。絕對禁止見錢眼花□□□的,但商人一來必須報告其資本多少,政府按資本徵收其公益費,發給護照。公益費五百元起碼,五百元以□[2]自不待言。而在蘇維埃政府之以下農工及一切勞苦群眾,只在湘鄂西一帶不下幾十百千萬。為衝破反革命的經濟封鎖,為免除農工及勞苦群眾革命日常食用品感受缺乏的痛苦起見,遂有合作社的組織。 (2)合作社分消費、生產兩種。以〔因〕經費和人材種種關係,暫時決定先作〔辦〕消費合作社,稍待即辦生產合作社。 (3)現時合作社管理組織法,於各鄉市設合作社,于各區設辦事處,於各縣設管理局,于湘鄂西赤色區邑設總管理局(詳細組織法另定之)。 (4)合作社得在蘇維埃政府保護和監督下徵收工農及一切革命群眾為社員。 (5)凡社員入社時,只徵收入社金,並無常年金,由管理局發給社員證書。 (6)凡入社、出社均須絕對自由。入社時繳納金,出社時金數退還,但無利息。 (7)凡合作社社員持有社證者到合作社購物時,得享受一切優待條件,如發售貨品,首先盡社員購買,次則及于非社員,非社員購貨時價則另定等等。 (8)凡合作社員有監督不得將社證轉借他人義務。 (9)合作社可由革命群眾自由組織,呈請合作社總管理局批准編入組織系統內,方得進行營業。 (10)本說明書和暫行簡章,自實行日起有效。 (原件存中央檔案館,此文件來源於:中央檔案館、湖北省檔案館和湖南省檔案館合編的《湘鄂西蘇區革命歷史文件彙集》) 注釋 [1]原文無時間,此時間系編者考證的。另一說,特委緊急會議於一九三〇年十月或更晚些時候召開。待考。中央檔案館在整理檔案時判定為「一九三一年(?)」。 [2]此處原稿缺頁。 (1)鄧中夏於1930年9月22日(約)突擊起草本文,定名:《經濟政策決議案》。9月24日在湘鄂西第一次緊急會議通過,定名:《中共湘鄂西特委第一次緊急會議關於蘇維埃經濟政策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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