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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察隊組織法


  (一九二六年三月九日)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糾察隊直隸於省港罷工委員會。

  第二條 糾察隊之責任。

  甲 維持秩序

  乙 截留糧食

  丙 嚴拿走狗

  丁 拘捕工賊

  戊 查緝仇貨

  己 封鎖香港澳門及沙面之交通

  第二章 組織系統

  第三條 糾察隊總隊之下為大隊,大隊之下為支隊,支隊之下為小隊,小隊之下為班,班為基本組織。

  第四條 十二人為一班,三班(三十六人)為一小隊,三小隊(一百零八人)為一支隊,四支隊(四百三十二人)為一大隊,若干大隊為一總隊。

  第五條 本糾察隊如遇必要時得設特別隊如模範隊、衛生隊、水陸偵查隊之類惟此類隊五名額至多不得超過一支隊,直接隸屬於總隊部。

  第三章 總隊部

  第六條 總隊部設委員會為本糾察隊最高指揮機關,由省港罷工工人代表大會選舉六人及軍事委員會委派一人組織之。

  第七條 本隊一切事項皆由委員會會議取決,交由常務委員三人執行之。

  第八條 為分工管理起見委員會以一人為軍需委員,一人為軍法委員,一人為調查委員。

  第九條 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總理一切文案由委員會選聘之。

  第十條 委員會之下設秘書處、軍務處、訓育處、軍需處、軍法處、調查處六處其辦事細則由委員會另定之。

  第四章 下級各隊部

  第十一條 大隊部設大隊長一人、大隊副一人、訓育主任一人、書記員一人、庶務員一人。

  第十二條 支隊部設支隊長一人、支隊副一人、訓育一人、司書一人、司事一人。

  第十三條 小隊設小隊長一人。

  第十四條 班設班長一人。

  第十五條 大隊長、大隊副、訓育主任、支隊長、支隊副、訓育員皆由委員會委任呈請省港罷工委員會認可。

  第十六條 糾察隊員必須以罷工工人充當。

  第五章 特別隊

  第十七條 特別隊之組織大致應與糾察隊相仿,其重要職員由委員會委任之。

  第十八條 本法則如遇必要時得由代表大會通過發交法制局修改之。

  第十九條 本法則自公佈日施行。

  (原載《工人之路》第2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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