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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罷工委員會組織法


  (一九二六年三月五日)

  第一條 省港工人因反對帝國主義而罷工,特組織省港罷工委員會,以掌理省港罷工一切事宜。

  第二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設執行委員十三人,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舉出二人,全港工團罷工委員會舉出七人,廣州洋務罷工聯合會舉出四人,共同組織之。

  第三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設正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二人,由委員中推選之。

  第四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得設幹事局,分部辦事,如應要時,得設特設機關辦理事務。

  第五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得聘顧問,以襄策劃。

  第六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之上,有省港罷工工人代表大會,為最高議事機關,其議決事項,委員會應執行之。

  第七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除關於全體重要大事須徵求代表大會同意外,得執行一切事宜,惟每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執行委員出席報告一切經過之會務。

  第八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每星期應開會議若干次,以討論一切事宜。

  第九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開會時,幹事局長,財政委員會長及顧問,皆得列席。

  第十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開會討論關於各部機關事項,如未能解決時,應召集各部機關聯席會議解決之。

  第十一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每星期應召集各部機關聯席會議一次,以報告事項,討論要務,如遇必要時,得召集臨時聯席會議。

  第十二條 執行委員如因事缺額,應提出代表大會補選之。

  第十三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為最高執行機關,於執行職務,應一秉公,以身作則,無論各部何項機關,有舞弊受賄等情,應依合法手續,嚴厲取締,施以相當應得之罪,無得庇護縱。

  第十四條 如有違法行動被人告發,或為法制局彈劾于工人代表大會及各機關,一經查確,應罪加一等。

  第十五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內各部機關組織法,由法制局訂定。

  第十六條 本法則如遇必要時,得由工人代表大會通過,發交法制局改訂之。

  第十七條 本法則自公佈日施行。

  (原載《工人之路》第2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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