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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罷工委員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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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現因省港雙方同時罷工,作對帝國主義猛烈的總攻擊,為統一指揮起見,特合組省港罷工委員會,為最高指揮機關。 第二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之上,設立省港罷工工人代表大會,為最高機關。省港罷工委員會之下,省港雙方設分指揮機關:香港方面以全港工團委員會任之,沙面方面以廣州洋務工團聯合會任之。 第三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之中設幹事局,分部辦事。全港工團委員會及廣州洋務工團聯合會得設幹事局,分掌其事。 第四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之中,另設財政委員會,負籌款、保管及支配之責。 第二章 最高議事機關 第五條 本會最高議事機關,為省港罷工工人代表大會,其派選代表之標準,以各工會在省人數為比例,百人得選出一代表,二百人以上遞加,其不滿一百人之工會,亦得選出一代表。凡未加入工會之工廠罷工工人,亦可經省港罷工委員會之酌量,准其派出代表。 第三章 最高指揮機關 第六條 本會最高指揮機關,為省港罷工委員會,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推舉二人,全港工團委員會推舉七人,廣州洋務工會聯合會推舉四人,共同組織之。 第七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設正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二人,由委員中推選之。 第八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應執行代表大會之議決,惟在緊急時,亦得便宜從事,以免坐失時機。 第九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除全體委員外,幹事局長、財政委員長及顧問皆得出席。 第十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之中設幹事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其下分設文書、招待、宣傳、會計、庶務、交通、糾祭、七部,分任日常一切事務。各部職務之分配如下: (一)文書部 設主任一人,掌理起草及辦理文書事宜,設書記若干人,分任文牘、記錄、謄寫、油印、收發各事。 (二)招待部 設主任一人,掌理招待罷工工友一切事宜。設登記主任一人,登記員若干人,專任罷工工友之登記。設宿舍主任一人,宿食幹事若干人,管理宿舍內食宿等事。設衛生主任一人,並組織衛生隊,任宿舍衛生及施醫救傷等事。設招待員若干人,專任各方迎接罷工工友。 (三)宣傳部 設主任一人,掌理對內對外一切宣傳教育事宜。設編輯主任一人,編輯若干人,任編輯特刊及新聞之責。設演講主任一人,並組織演講隊、任對內對外演講。 (四)會計部 設主任一人,司理經費之收支。 (五)庶務部 設主任一人,掌理一切庶務事宜。設司賬一人,任簿記與經費之保管。設保管一人,專任物料之保管。設糧食主任一人,糧食幹事若干人,管理各宿舍火食。設採買幹事三人,任購買各項物件之責。 (六)交通部 設主任一人,交通員若干人,任通訊,調查及報告之責。 (七)糾察部 設主任一人,並組織糾察隊若干人,任糾正工友及一切錯誤行動及鎮壓一切反革命行動。 第十一條 幹事局正副局長由省港罷工委員會推舉之,各部職員由局長聘任之。 第四章 分指揮機關 第十二條 分指揮機關,香港方面為全港工團委員會,沙面方面為廣州洋務工團聯合會。其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五章 財政委員會 第十三條 省港罷工委員會為採取財政公開起見,特組織財政委員會,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推出一人,全港工團委員會推出三人,廣州洋務工團聯合會推出一人組織之。 第十四條 此項委員負籌款保管及支配之責,責任異常重大,必平日信用昭著,及有籌款能力者,方為合選,應由省港罷工委員會鄭重推選之,但得兼職。 第十五條 全港工團委員會及廣州洋務工團聯合會、如支取款項,須具擬預算,經財政委員會通過,方得領取。領款吋須經則政委員長簽字,以昭大信。 第六章 顧問 第十六條 本會為集思廣益起見,特置顧問若干人,由省港罷工委員會推舉熱心工人運動者任之。 第十七條 其各部分之細則另定之。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省港罷工工人代表大會通過,發生效力。 (原載《工人之路》第2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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