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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最近一打借款賣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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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北京政府以斷送國權,濫借內外債為生活,這是稍為留心時政的人都知道的。自曹錕上臺以後,更是捉襟見肘。一面須籌還賄選經費,一面須應付吳大軍閥的禍川禍粵禍閩的軍費。而北京一群「有奶便是娘」,「有錢便叫爺」的大小官僚和馮玉祥王懷慶……等吃人軍隊,每人開支至少五百萬元,並曹吳中飽之資,非千萬以上不行。而北京政府能夠收入的除鹽餘平均每月約二百萬元外,其餘煙酒印花等稅每月只有二十余萬元。怎能不大借內外債,以供揮霍?但借款談何容易,北京政府現負外債廿六萬萬元內債四萬萬元,到期各債,不能償還,信用早已破產。所謂財政當局,遂不惜倒行逆施,飲鴆止渴。而零整賣國賣產之案,層出不窮。自曹錕上臺以來,除俄發債票案,損失一千萬鎊,參戰借款轉期案損失二千萬元,金佛郎案損失一萬萬元不計外,其餘零星賣國借款各案,就是吾人所知者已有下列一打(十二件)之數: (1)道濟借款 道濟路線系道清鐵路之支線,擬由河南之道口下行築至濟南,為英商福公司預備運煤者。曹錕已秘密派人與英商接洽,將該路建築權斷送,借款一百卅五萬鎊,為彌補大選一千三百萬元之用。 (2)煙酒署借款 煙酒署王毓芝向北京某銀行借款卅萬,以為直魯豫軍費之用。 (3)津浦鐵路借款 該路局向天津煤礦公司,借短期借款七十萬元,為王承斌軍費。 (4)鹽餘借款 北京政府因杜錫圭索餉,向中國銀行團借款一百廿萬元,以滙豐道勝兩行鹽餘作抵。 (5)濱黑鐵路借款 由哈爾濱至黑河之濱黑路線,由某國包修,借給北京政府五百萬元,名為墊款,所有用人行政運輸管理之權,完全斷送。 (6)盜賣先農壇 先農壇為我國歷史上勝地,計面積一千一百畝左右,除城南遊藝園已占六十餘畝外,尚有一千餘畝。按城南遊藝園每畝租價約合一百五十元。而北京政府竟以每畝每年一元之賤價,租與議員(?)張魯泉——租期為卅年,條件離奇,無異永遠斷賣。其他各財政部盜賣官產,內務部盜賣河沿,參謀部盜賣操場……尤不可究詰。 (7)芝威滄石兩路借款 此兩路在直魯兩者占重要地位,一為由芝罘至威海威,一為由石家莊至滄縣,其築路權均為英人攫得,英人允代向倫敦募集路債,並可先行墊款五百萬元。 (8)津赤鐵路 此為自天津至赤峰口之路線,亦為英人承辦,茲將該合同之重要條文:摘擇如下: 第一條,創辦人(中國方面)推舉賀蘭背有限公司,充津赤鐵路之工程師,兼承辦人(英國方面)。凡關於鐵路之測量,建築,以及在外國購買鐵路材料之屬,均屬之。 第二條,關於建築鐵路進行上所必需之測量權利證書等,均由創辦人供給之。 第三條,創辦人對於承辦人所派測量路線上各員生命安全,須負保護之責任,並須訓令地方官負責。 第四條,創辦人于借款合同簽就後,即須選派鐵路督辦一人,更由鐵路督辦委任委員若干人。 第五條,創辦人須派代表一人(中國人外國人均可),赴倫敦接洽借款事件,代表于簽約上,於法律上,均得全權代表之。 第八條,正式合同簽定之後,承辦人得與創辦人所委之代表,同在倫敦市場,募集路債。 第九條,承辦人辦理第八條內募集路債時,得先期籌備款項若干,以充開辦費之用,但其數額不得過借款全數百分之五。 第十二條,創辦人於借債未還時間內,其在建築時須聘英人充總工程師,予以監督之權。其在營業時須聘英人充運轉主任亦予以監督權。 第十三條,債權之擔保品,以鐵路之全部資產,鐵路行駛權,及鐵路之收入擔保之,而收入中須留一部分以足以分配債權利息之還額而止。詳細章程須另定之。 第十四條,路債之數額,以工程師之預算為根據。 (9)德發債票借款 我國加入參戰後,德國方面,因我國之英德洋款,英德續借洋款,善後借款,津浦借款,湖廣鐵路借款,所發行之債票,除中立國所持者外,一律宣先停付。最近王克敏異想天開,竟欲將該項債票基金(同等額之關稅)作抵,向外交團借外債一千萬元,正秘密接洽中。並向滙豐銀行提取我國在歐戰期中我國所付之德發債票,利息八十萬鎊,約七百余萬元。 (10)張恰成濟錦熱三路借款 張恰為張家口至恰克圖之線,成濟為成都至重慶之線,錦熱即錦州至熱河。此三路敷設權均擬讓諸英國,現曹家政府已與福公司密商,一俟倫敦複電到京,即實行拍賣。 (11)克利斯浦借款 請看東方時報之記載: 王克敏得府方之奧援,與府中要人王毓芝李彥青等深相結納,聘為財政部最高的顧問,月支薪水各一千二百元,二人有所求無不應。李向在曹錕左右司收支,前日忽向王索還從前直魯豫巡閱使任內所欠軍餉約一千余萬元,王有難色,然又不敢拒絕。則謂之曰:君何不自籌。李問其方法,王遂介紹之於克利斯浦銀團代表勃達斯。前星期某日,李已與勃達斯在某飯店見面接洽,並已訂定借款草約。大致借款卅四萬磅,利息八厘,九二交款,匯水百分之四,傭錢百分之四,分廿個月在鹽余項下扣還。當以此商諸道勝銀行,該銀行以用途系用之於軍費,不敢承受,故形停頓。若果成就,此一筆傭錢,大可以供要人之揮霍也。按克利斯浦銀團。在民國二年時曾由熊希齡與之訂立一千萬磅借款,意在破壞五國銀行團之壟斷。卒因該銀團財力不充,不能抵抗五國銀團,故自善後借款成立,克利斯浦遂中止交款,以後不與聞借款之事者數年。近年又派代表來京思有所活動,恰遇著王克敏為之拉線,一定水到渠成也。 (12)濫發國庫券一千七百萬 (甲)十二年八厘特種庫券。以俄國庚子賠款部份為基金,發行庫券五百萬,由中國銀行一家包攬。名為充使領經費,實則大部分流用於軍政費。按俄國庚子賠款,俄代表加拉罕已正式照會北政府,願全部放棄提供教育基金,而北政府竟以此項濫充軍政費,致陷全國教育於破產地步。 (乙)崇文門庫券,崇文門稅關每年收入總共不過二百四五十萬元,而每月業經指定之正當用途為(一)崇文門庫券十萬元(舊庫券)。(二)司法經費五萬元。(三)中小學經費三萬五千元。(四)留日學費三萬元。(五)司法改良經費二千一百九十四元五角。(六)該署經費三萬元。今王克敏置教育司法於不顧,而以全數為抵押品發行崇文門庫券一千二百萬元,以供吳佩孚禍川禍粵及曹家豢養的機械的官僚丘八過年之用。其發行條件非常優厚,一般素以放高利債,吃財政飯的銀行業者,又可大發橫財矣!茲錄其大要如下: 崇文門庫券條例大要 ▲舊有用途一概取銷 ▲全部收入挪作基金 崇文門因庫券條例草案,業于昨日由王克敏擬定,尚在各方接洽之中,其內容大要如下: (一)款額一千二百萬元。 (一)利息月計八厘交款時預扣一年。 (一)價格按票面九八折,即每百元實收九十八元,再除去預扣全年八厘利息,計洋八元外,每百元實收九十元。 (一)還本期限分五年行之。自民國十四年起,每年抽籤兩次,每次由崇文門稅收項下撥還一百廿萬元,每年共撥還二百四十萬元。 (一)用途專充本屆陰曆年關軍政經費,並以一部分歸還崇文門舊債,其支配方法,另單規定之。 此外如各部盜賣公產,抵押印花稅票,徵收商會會董證書費,增收各鐵路票價,加抽所得稅煙酒稅棉花附捐……等等,不可勝計。一言蔽之,賣國肥私,剝民肥己而已。國人倘終袖手旁觀,不進謀全般的解決。則不特路礦森林,將完全斷送;恐財政破產,共菅亡國之禍,即在目前,而軍閥之擾亂,更無已時,彼時中國雖大,亦將無容身之地矣!(此文甫脫稿而煙酒供款二萬萬元之說又起,北庭賣國之術,真愈出愈奇矣。) 署名:重遠 (原載《新民國刊》第1卷第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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