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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統一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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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二月二十八日、三月九日) 一、發生之由來 我國鐵路,多與外人有關係,或根據條約,或根據借款墊款合同,或先根據條約建築一路,其後延長他線,別定借款墊款合同,而與條約之路相接續。根據條約者,為政治性質之路,如東清、南滿、安奉、膠濟、滇越等路是也。根據借款墊款合同者,為商業性質之路,如京奉、津浦、正太、滬寧、川粵漢、廣九、等路是也。根據條約之延長路,表面雖為商業性質,其實亦為政治性質之路,如吉長、新奉、四鄭、濱黑、濟順、膠徐、等路是也。然無論政治性質,商業性質,但使列強有分劃疆界之勢,則皆屬利益範圍,屬利益範圍,即屬勢力範圍也。夫各國既有勢力範圍,於我國有損害,然積久而擴展之,則此國與彼國之勢力範圍,勢必衝突,而戰爭即緣之而起。故為中國安寧計,為世界和平計,未有不贊成打破勢力範圍者也。鐵路即勢力範圍之一端,故不能不有以改正之以臻之無害。我國外交委員會有鑑於此,並怵于外人方面有共同管理中國鐵路之說,於是有統一鐵路之建議,既用以打破勢力範圍,亦藉以抵抗共同管理之說也,此鐵路統一問題之由來也。 二、外人方面之擬案 外人方面擬案,以印刷物發佈者有三:(1)為萬國鐵路團。其組織為英法日美中國各派代表一人,各食其本國薪俸。其辦法,為五國平均,籌備資本,收回東清、南滿、山東、雲南等路,再行贖回中國現有各國之借票。用人規劃,由鐵路團制定,華員可用,則用華人。材料購買,先盡中國,三十年後,得由中國每年取其盈餘贖回自辦。三十年內盈餘之款,擴充新路,運輸票價,各國一切同等。保路之權,在中國有必要時,由鐵路團僱人看守。此第一說之大意也。(2)為國際合資鐵路公司。其組織,由銀行團各派代表為公司董事。其辦法,為在外國籌資者,由公司承辦,籌備資本,經中國政府同意,贖回現有各路借票,購買中國已成各路,列入中國政府帳內。各路局長,由中國政府派定,其總工程師總管,及各務總管、各工程師、警察長,由總工程師總管推薦。副首領侭先任用華員。節省經費,材料應在中國購買,所有盈餘,中國政府得案年支用。惟三十年內,須以半數建築新路,或擴充改良舊路。此第二說之大意也。(3)為萬國委員部。其組織,為中國交通部,與英法美日各派一員組成之。其辦法,為籌備資本,中國得無限制,先行贖回東清(由哈爾濱至長春)、南滿、山東、雲南、等路。五十年內,在委員部監察之下,營業或建築新路。現時中國國有之路,不在此限。但現有各路之借票,可由委員部擔任償還,另訂條件。屬委員部,得交通總長之許可,派定執行秘書一人。所有助理員,由秘書推薦,各路局長,由交通部派定。總工程師總管,由秘書推薦。運輸票價,各國一律同等。材料購買,先侭中國。保路之權在中國,若中國放棄職務,由委員會派人保衛,所得盈餘,貯為公積,以充路用,此第三說之大意也。 三、外交委員會之主張 歐戰告終,和議開始,吾國亦遣專使陸澂祥諸人赴歐。其時出發倉卒,我國應提之案,尚未詳定,厥後徐總統有外交委員會之置設,派汪大燮為委員長,以一時名人充委員,即提案為赴歐各專使出席和會主張之備案。分五大綱,首列破除勢力範圍,分自數項,有收回租借地、及鐵路附屬地等目,統一鐵路,其第三目也。茲摘鐵路統一原案如下:「凡以外資外債建造已成或未成或已訂合同而尚未開工之各鐵路,概統一之。其資本及債務,合為一總債,以各路為共同抵押品,由中國政府運用外國專門家輔助中國人員經理之。俟中國還清該總債之日為止,各路行政及運輸事宜,仍須遵守中國法律,概由交通部指揮之。」議定之後,由國務院電致巴黎各專使,時一月八日也。各使複電研究進行,越一月國務院中忽有交通當局反對之事。院複電致專使,令其緩提,一面函知委員會,上呈大總統,解釋破除勢力範圍之用意。(詞長不錄)惟其主旨,可得大概言之,即政變政治性質之路為商業性質之路,改變一國單獨壟斷之政策,為本國完全之基礎也。 四、一般之言論 此事所關,至為重大,贊成反對,皆應加以細密明確之研究。外交委員會實主張鐵路統一者,固無論矣,此外贊成者,亦不乏人,撮其理由,約有數端。(1)投資者不論國籍之領域,冶為一爐,以期統一。(2)邀各國共組委員會,統轄各鐵路,便可借此打破各國在華之勢力範圍。(3)合各國之力建築鐵路,可以較短時間,築較長路線。(4)築路之順序,可以緊要之程度而定,不限於勢力範圍。馴致有財力者,築不妥之路線,因限於勢力範圍,不□侭先建築。(5)至一定之年限,得一律收還。(6)購世界最便宜之材料,不如以前材料限用投資國產。(7)因外人之指導,培植有用之人材。(8)運輸之公平,不似前此某國所管鐵路,則某國貨物有運輸之優先權,使其他貨物屯積,敗壞失時。(9)債券自行流通於世界市場。(10)各國在華之機會,確得均等,消弭競爭之危險。(11)中國各種所借外債,有將到期者,可以新債票換回舊債票,有此種種理由。故贊成此案。至於反對方面,則以新舊交通系為烈。舊交通系之梁士詒氏及新交通系之曹汝霖氏,均有言論發表。梁謂打消勢力範圍,非取銷其鐵路所遂能為功者,至若增加收入,恐僅為理想上之事實。且鐵路於軍事財政交通各方面,關係大,設競歸公共管理,則國家方面不堪設想,而國民生計尤有大恐慌云云。曹氏語又冗長,茲不具載。 五、此案之最後決定 此案宣傳一月餘,至三月七日,方由錢總理在春藕齋複召集交通系及外交委員會重要人物,開一特別會議,對於此案為最後之決定,是日到者,梁士詒、曹汝霖、陸宗輿、汪大燮、林長民、周自齊、沈瑞麟、王寵惠諸君。會議結果,將外交委員會統一鐵路原案,加以更變。即由國務院致電巴黎專使,相機提出。茲錄其電文如下:「鐵路統一問題,前由院電緩提,茲經交通當局及外交委員會各員會商,決定辦法,與一月八日院電關於破除勢力範圍之丙項異同之點,評述如下,兩項以外資外債建造已成或未成已訂合同而尚未開工之鐵路,概統一之云云。現決定分別辦理,有政治性質之路,擬由中國借募總債贖回,照商業路一律自行管理。此系酌擬計劃,且各路情形,又有不同,應如何分別之處,仍俟將來酌定。其餘國有已成各路,擬由交通部另擬標準合同一面組織銀行團,為償還舊債廢止舊合同之準備,該團應由本國各銀行發起,邀同各國銀行加入。茲僅粗以大略,詳情續定。惟政治性質各路,與租借地極有關係,必須審慎辦理,能否提出大會,提出程度如何,以及提出有無弊害,均應預籌及之。希酌察情形,隨時電院核辦。至組織銀行團,系我自定計劃,自可勿庸提出。再現在中國之少數英美人民,頗倡共同管理鐵道之議,如果在歐發佈,務宜設法消弭,統希察照。」云云。此案遂至此告一段落矣。 署名:大壑 1919年1月24日,2月28日,3月9日 (原載《國民》第1卷第2、3、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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