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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李娃傳》(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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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李娃傳》中有一段文字,常為讀者所注意而且加以懷疑的,那就是記述滎陽公子床頭金盡之後,中了李姥姥計,和李娃求孕嗣回來,途經宣陽裡,止于娃之姨宅,忽有人報姥暴疾,李娃先行,生為娃所留,日晚始往平康裡李氏宅,則李已他徙,生將馳赴宣陽裡以詰其姨,然已日晚,計程不能達,乃賃榻而寢的那一段。 凡是略知當時長安坊裡的細心讀者都會覺得,宣陽平康二裡毗鄰,路途邇近,即便日晚,也可以連夜趕去,何至於計程不能達? 清代的大學者俞正燮對於這一段文字也抱著同樣的懷疑。在他所著的《癸巳存稿》卷十四《李娃傳》條中,我們可以看見他這樣說: ……此傳所言坊曲,頗合事理。《長安圖志》,平康為朱雀街東第三街之第八坊,其第九坊即宣陽;以丹鳳街言,則第五坊平康,第六坊宣陽。傳云:「平康裡北門東轉小曲,即宣陽。」是平康宣陽路皆直南北,其街則直東西。傳又云:「日暮計程不能達」,則作傳者信筆漫書之,非實情也。……又案《北裡志》云:「平康裡入北門東回三曲,即諸妓所居之聚也」,又「其南曲中者,門前通十字街」。蓋宣陽,平康,南北俱有曲可通,不必外街…… 從這些話裡,我們可以看出:俞正燮認為作者是錯誤了的,然而他卻曲為回護,說「作傳者信筆漫書之,非實情也」。 然而,實際上作傳者並沒有錯誤,也並沒有漫筆書之。像白行簡那樣熟悉於長安靜坊小曲的人,還會把那有名的平康裡的地理弄錯嗎?俞正燮之所以這樣說,正就是因為他自己對於長安坊裡的組織完全沒有明白。他據《長安圖志》來數平康宣陽二裡的次第有沒有數錯,我們這裡不必提,因為這還無關重要。可是就在俞正燮的這幾句短短的話中,我們就看到了三個錯誤:第一,他說平康裡北門東轉小曲即宣陽裡;第二,他說平康宣陽路皆直南北,其街則直東西;第三,他說宣陽平康二裡南北俱有曲可通,不必外街。 關於第一點,俞正燮的誤解是可以原諒的,因為他所見到的《李娃傳》是《太平廣記》本,文中有脫漏之處,因而看去不很明白。所謂「至裡北門」者,初看上去好像是指平康裡,然而仔細看下去,就明白是指宣陽裡。如果傳中說「至宣陽裡北門」,那麼俞正燮就不會誤解了。按平康裡宣陽裡均在長安東城,其西為朱雀街東第二街,其東為朱雀街東第三街,隔街對著東市;平康裡在北,宣陽裡在其南,故宣陽裡的北門,正面對著平康裡的南門。滎陽公子和李娃求孕嗣歸,原擬自平康裡南門入,所以當他們到了平康裡的南門前的時候,也就是到了宣陽裡北門。李娃所謂「此東轉小曲」是指宣陽裡北門內東轉小曲,因《太平廣記》本「裡」字前漏了「宣陽」兩字,致俞氏有此誤。 關於第二點,俞氏之所謂路和街,不知其分別何在,不知是否以裡內的街道稱路,裡外的官街稱街。可是無論如何,俞氏總是錯誤。因為唐代長安各坊裡,除了皇城之南的三十個裡內只有東西橫街以外,其餘各裡之內,均有自東至西及自北達南的十字街。十字街是在坊內的,因其形如十字,故稱,這是俞氏所沒有理解的。 關於第三點,俞氏的話是十分武斷的。查唐代長安各坊裡,都是互相隔絕的,坊裡的四周是裡垣,垣外為官街,非三品以上和坊內三面皆絕者,不得向官街開門的,坊裡和官街的交通,非經裡門不可,如果我們以現在對於那些熱鬧的大街的觀念來理解唐代長安的官街,那就大錯了。所以俞氏的「宣陽平康,南北俱有曲可通,不必外街」之說,完全是毫無根據之談,其原因是沒有看懂《北裡志》,以為其中所謂十字街就是官街。 現在,我們來看一看從李娃宅到李娃姨所稅宅的路程吧:李娃宅是在平康裡內橫街西南的鳴珂曲,而李娃姨所稅的空宅,是在宣陽裡內直街東北方的小曲中。所以,要從平康裡西南的鳴珂曲到宣陽裡東北的小曲,我們必須走平康裡中的橫街(其全程長六百五十步),向東,至十字交叉點,然後向南走直街(其全程長三百五十步),出平康裡南門,過朱雀門南之第二橫街(寬四十七步),入宣陽裡北門,走直街,東轉,始抵小曲。這就是最捷近的路,算起來大約有五六百步左右,路並不算近。 可是這樣解釋了之後,讀者之疑仍不能明,因為從平康裡到宣陽裡,雖則要經過我們前面所說的路徑,但是兩坊究竟還是鄰坊,何至於會像傳中所說的那樣「日已晚矣,計程不能達」?這裡,我們除了要瞭解唐代長安街裡組織之外,還要知道唐代京師的夜禁之律。 當時長安是京畿之地,帝皇之居,為了治安起見,有執行很嚴的夜禁的必要。這夜禁是由金吾掌執的。天晚晝漏既盡,順天門(神龍元年以後改稱承天門)擊鼓,各坊裡閉裡門,官街上就斷絕交通,不聽人行,只許在坊裡之內來往。直到五更三籌,順天門再擊鼓,坊門複開,官街上始聽人行。夜禁中還在官街上走的,就是犯夜,按律就得處罰。 在《李娃傳》中,當滎陽公子初至李娃家,推說住處路遠,想賴在那裡的時候,姥曰:「鼓已發矣,當速歸,無犯禁」;在沈既濟的《任氏傳》中,當鄭六在妖狐任氏那裡宿了一宵出來的時候,「及裡門,門扃未發。門旁有胡人鬻餅之舍,方張燈熾爐。鄭子憩其簾下,坐以候鼓」;薛用弱《集異集》的《裴通遠》條(《太平廣記》卷三四五引),記裴通遠自通化門歸來,有白頭嫗隨之,「至天門街夜鼓將動,車馬轉速,嫗亦忙遽而行」;而牛肅《記聞》的《張無是》條(《太平廣記》卷一百引)也記「天寶十二載冬,有司戈張無是,居在布政坊,因行街中,夜鼓絕,門閉,遂趨橋下而跧」等事。這些記載,都可以作為唐朝嚴厲執行夜禁的旁證。 夜禁的法令,在《唐律疏義》上說得更明白。該書卷二十六《雜律上》《犯夜》條律云: 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 注曰:「閉門鼓後,開門鼓前,有行者皆為犯夜;故,謂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類。」疏義曰:「宮衛令,五更三籌,順天門擊鼓,聽人行。晝漏盡,順天門擊鼓四百槌訖,閉門。後更擊六百槌,坊門皆閉,禁人行,違者笞二十。故注云:『閉門鼓後,開門鼓前,有行者皆為犯夜;故,謂公事急速……』但公家之事須行,及私家吉凶疾病之類,皆須得本縣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驗,雖複無罪,街鋪之人不合許過。」既雲「『閉門鼓後,開門鼓前禁行』,明禁出坊外者,若坊內行者,不拘此律。」 律又云: 其直宿坊街,若應聽行而不聽,及不應聽行而聽者,笞三十;即所直時有賊盜經過而不覺者,笞五十。 《疏義》曰: 諸坊應閉之門,諸街守衛之所,有當直宿,應合聽行而不聽及不應聽行而聽者,笞三十。若分更當直之時,有賊盜經過所直之處,而宿直者不覺,笞五十;若覺而聽行,自當主司故縱之罪。 這兩條律文和注疏,把唐代夜禁令的施行方法解釋得明明白白。《李娃傳》中李娃姨氏之所以要等到日晚才對滎陽公子說「郎驟往覘之,某當繼至」,就是利用了這犯夜的禁令,算定滎陽公子到了平康裡之後,坊門即閉,不能即刻再回到宣陽裡來質問李娃何以遷居,而她又可以從容收拾器物,退了稅屋而去;而滎陽公子之所以「計程不能達」,至於弛其裝服,質饌而食,賃榻而寢,及質明始策蹇而赴宣陽,也就是為了這個夜禁。總之,我們應該注意,娃姥施行她的奸計,其最大關鍵全在於利用這個犯夜律,使滎陽公子兩面撲空,而金蟬脫殼之計始遂。 白行簡在寫這一段文章的時候,是確實有他的理由,而且也完全出於實情,決不是「漫筆書之」的,只是時移代轉,當時人盡皆知的事,便不再為後人所理解了。後世的人不明白當時坊裡的組織,不明白當時夜禁的法令,便至於不瞭解這一段文章的用心之處,反而懷疑到作者的錯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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