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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方法論》序


  我們中國,地大物博,民族很複雜,歷史很悠久,佔有無量數的材料,可以貢獻於科學界。獨惜古代學者于純粹客觀的方法,發現頗少;所以他們雖未嘗不盡力於觀察、記錄的工作,而總不能把此等無量數的材料,化為有條理、有系統的知識,就不能產生科學。

  我們現在既窺見歐洲科學的美備,自然不能不竭力介紹。但是介紹他們科學的結論,決不如介紹科學的方法為重要:因為得了結論,不過趁他人的現成;得了方法,才可以引起研究的興趣。從前有個小說家,說仙人呂洞賓,遇一貧士,就用點一石成金,要贈給他;貧士不要這塊金,而要他點石成金的手指。科學結論,是點成的金,量終有限;科學方法,是點石的指,可以產生無窮的金。這可以看出方法論的重要了。

  但是各種方法論,在自然科學上,都早經論定,就是有點出入,也不很多。在社會科學上,因為對象較為變動,科學的成立也較晚,所以研究的方法,也還多爭論。這裡邊最新成立的社會學,爭論尤多。這一種科學,是法國近代實證哲學家孔德氏所創立的,但孔德氏雖提倡實證主義,而他的社會學,卻用他的「人類在時間裡進步」的理想作前提,並不完全靠實驗的結果,作為證據,而始成結論;所以後繼者塗爾幹氏雖紹述他的實證主義,而對於他的社會學方法,卻不能表示滿意。塗爾幹氏不但不滿意于孔德的方法,就是英國斯賓塞氏以社會為源於消費協合的結論,在他看起來也還是成見。並且他對於買石亞非的自然說,與盧梭、霍布士的強制說,道德學上的義務、善行、正義等標準,經濟學上的供求律,都認為未經實驗以前的理想。

  對於加答非洛的犯罪學,與意大利派把「非物質」的現象附隸於社會現象,認為不合於社會現象的界說。對於穆勒「實驗方法不合於社會學之用」的判斷,尤認為不合論理。總說一句,他是認定社會現象是超乎生物學、心理學的種種現象而自成系統,且非完全用客觀的實驗方法不可。所以他提出社會學三種特性:第一,離哲學而獨立;第二,完全用客觀的方法而認社會現象是件事,要研究他,就要把他當作是件事;第三,不當是通常的事,而特別的當他是社會的事。他要很嚴格的表現這些特性,所以不能滿意于前時或同時的各家所用的方法。

  但是社會現象,照他所定的界說上看起來,也是複雜得了不得。所以他曾說:「社會事物萬千,欲把這萬千事物,詳覽無遺,不特此種表冊,不能以人力造作;即使能使人力造作,也不能就認為可靠。且即使能造作,不特有取其事實之渺而小者,而遺其事實之大而要者的弊病。恐怕就是他所認為知道之渺而小者,也未必盡然真能懂得他。」所以通常科學上所用的剩餘方法、相同方法、相異方法,若照樣的用在社會學上,還覺得不滿足。那麼,他主張用純粹客觀的方法。用什麼方法呢?他就創造了一種共變方法。共變方法,是選取幾件可靠的事實來研究。若兩種事實,甲變而乙亦與之俱變,就可以說獲得事物的公例。這真得執簡禦繁的巧法,而且甚便於分別研求。

  這在社會學上可以算空前的發現。他在他的社會分工論上,曾經說明這一種方法。在社會學年報上,也陸續把他與他的同志所研究的成績,報告出來。

  而專門表示此種方法與說明所以必用此種方法的理由,就以這部社會學方法為最切要。若把他介紹到我國,我們就按照他所說的程序,先取材於單獨社會中的事,就是本國的社會現象;次取材於同種而異社會中的事,就是本國與日本、暹羅等的社會現象之比較;次取材於異種而異社會中的事,就是本國與歐美的社會現象之比較;不知道可以研究出多少事物公例,可以貢獻於世界社會學家的。

  大約他這一部書,在法國研究社會學的,都曾讀過,但是肯譯的還沒有。

  吾友許君德珩在國立北京大學哲學系畢業後,來法研究,已曆五年。雖然經濟狀況常常給他困難,而他的刻苦用功,積久不懈,每日用功時間,總在十點鐘左右,為留歐同學中所僅見。他所專研的是社會學,於各派的學說,都經涉獵,而尤服膺于塗爾幹的學說。特於課餘,譯述此書。他的譯法,精審忠實,在他自記的譯例上,可以看得出來。我曾經用原書檢對一過,覺得他的譯文,不但當得起「信」、「達」兩個字,而且有幾處,因為原書頗涉晦澀,經他加以解釋與例證,覺得比讀原書更容易瞭解。我認為近年來最有價值的譯本,謹為鄭重介紹。

  蔡元培 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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