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蔡元培 > 蔡元培文集三 | 上頁 下頁
美育


  美育者,應用美學之理論於教育,以陶養感情為目的者也。人生不外乎意志,人與人互相關係,莫大乎行為,故教育之目的,在使人人有適當之行為,即以德育為中心是也。顧欲求行為之適當,必有兩方面之準備:一方面,計較利害,考察因果,以冷靜之頭腦判定之;凡保身衛國之德,屬￿此類,賴智育之助者也。又一方面,不顧禍福,不計生死,以熱烈之感情奔赴之。凡與人同樂、舍己為群之德,屬￿此類,賴美育之助者也。所以美育者,與智育相輔而行,以圖德育之完成者也。

  吾國古代教育,用禮、樂、射、禦、書、數之六藝。樂為純粹美育;書以記述,亦尚美觀;射禦在技術之熟練,而亦態度之嫻雅;禮之本義在守規則,而其作用又在遠鄙俗;蓋自數以外,無不含有美育成分者。其後若漢魏之文苑、晉之清談、南北朝以後之書畫與雕刻、唐之詩、五代以後之詞、元以後之小說與劇本,以及歷代著名之建築與各種美術工藝品,殆無不於非正式教育中行其美育之作用。

  其在西洋,如希臘雅典之教育,以音樂與體操並重,而兼重文藝。音樂、文藝,純粹美育。體操者,一方以健康為目的,一方實以使身體為美的形式之發展;希臘雕像,所以成空前絕後之美,即由於此。所以雅典之教育,雖謂不出乎美育之範圍,可也。羅馬人雖以從軍為政見長,而亦輸入希臘之美術與文學,助其普及。中古時代,基督教徒,雖務以清靜矯俗;而峨特式之建築,與其他音樂、雕塑、繪畫之利用,未始不迎合美感。自文藝復興以後,文藝、美術盛行。及十八世紀,經包姆加敦(Baumgarten,1717—1762)與康德(Kant,1724—1804)之研究,而美學成立。經席勒爾(Schiller,1759—1805)詳論美育之作用,而美育之標識,始彰明較著矣。(席勒爾所著,多詩歌及劇本;而其關於美學之著作,惟Brisfe über die sthetisehe Erziehung,吾國「美育」之術語,即由德文之sthetische Erziehung譯出者也。)自是以後,歐洲之美育,為有意識之發展,可以資吾人之借鑒者甚多。

  爰參酌彼我情形而述美育之設備如下:美育之設備,可分為學校、家庭、社會三方面。

  學校自幼稚園以至大學校,皆是。幼稚園之課程,若編紙、若粘土、若唱歌、若舞蹈、若一切所觀察之標本,有一定之形式與色澤者,全為美的對象。進而至小學校,課程中如遊戲、音樂、圖畫、手工等,固為直接的美育;而其他語言與自然、歷史之課程,亦多足以引起美感。進而及中學校,智育之課程益擴加;而美育之範圍,亦隨以俱廣。例如,數學中數與數常有巧合之關係。幾何學上各種形式,為圖案之基礎。物理、化學上能力之轉移,光色之變化;地質學的礦物學上結晶之勻淨,閃光之變幻;植物學上活色生香之花葉;動物學上逐漸進化之形體,極端改飾之毛羽,各別擅長之鳴聲;天文學上諸星之軌道與光度;地文學上雲霞之色彩與變動;地理學上各方之名勝;歷史學上各時代偉大與都雅之人物與事蹟;以及其他社會科學上各種大同小異之結構,與左右逢源之理論;無不于智育作用中,含有美育之原素,一經教師之提醒,則學者自感有無窮之興趣。其他若文學、音樂等之本屬￿美育者,無待言矣。進而至大學,則美術、音樂、戲劇等皆有專校,而文學亦有專科。即非此類專科、專校之學生,亦常有公開之講演或演奏等,可以參加。而同學中亦多有關於此等美育之集會,其發展之度,自然較中學為高矣。且各級學校,於課程外,尚當有種種關於美育之設備。例如,學校所在之環境有山水可賞者,校之周圍,設清曠之園林。而校舍之建築,器具之形式,造像攝影之點綴,學生成績品之陳列,不但此等物品之本身,美的程度不同;而陳列之位置與組織之系統,亦大有關係也。

  其次家庭:居室不求高大,以上有一二層樓,而下有地窟者為適宜。必不可少者,環室之園,一部分雜蒔花木,而一部分可容小規模之運動,如秋千、網球之類。其他若臥室之床幾,膳廳之桌椅與食具,工作室之書案與架櫃,會客室之陳列品,不問華貴或質素,總須與建築之流派及各物品之本式,相互關係上,無格格不相入之狀。其最必要而為人人所能行者,清潔與整齊。其他若鄙陋之辭句,如惡謔與謾駡之類;粗暴與猥褻之舉動,無老幼、無男女、無主僕,皆當屏絕。

  其次社會:社會之改良,以市鄉為立足點。凡建設市鄉,以上水管、下水管為第一義;若居室無自由啟閉之水管,而道路上見有穢水之流演,糞桶與糞船之經過,則一切美觀之設備,皆為所破壞。次為街道之佈置,宜按全市或全鄉地面而規定大街若干、小街若干,街與街之交叉點,皆有廣場。場中設花塢,隨時移置時花;設噴泉,于空氣乾燥時放射之;如北方各省塵土飛揚之所,尤為必要。陳列美術品,如名人造像,或神話、故事之雕刻等。街之寬度,預為規定,分步行、車行各道,而旁悉植樹。兩旁建築,私人有力自營者,必送其圖于行政處,審為無礙於觀瞻而後認可之;其無力自營而需要住所者,由行政處建設公共之寄宿舍,或為一家者,或為一人者,以至廉之價賃出之。于小學校及幼稚園外,尚有寄兒所,以備孤兒或父母同時作工之子女可以寄託,不使搶攘於街頭。對於商店之陳列貨物,懸掛招牌,張貼告白,皆有限制,不使破壞大體之美觀,或引起惡劣之心境。載客運貨之車,能全用機力,最善。必不得已而利用畜力,或人力,則牛馬必用強壯者,裝載之量與運行之時,必與其力相稱。人力間用以運輕便之物,或負擔,或曳車、推車。若為人舁轎挽車,惟對於病人或婦女,為徜徉遊覽之助者,或可許之。無論何人,對於老牛、羸馬之竭力以曳重載,或人力車夫之袒背浴汗而疾奔,不能不起一種不快之感也。設習藝所,以收錄貧苦與殘疾之人,使得於能力所及之範圍,稍有所貢獻,以償其所享受,而不許有沿途乞食者。設公墓,可分為土葬、火葬兩種,由死者遺命或其子孫之意而選定之。墓地上分區、植樹、蒔花、立碑之屬,皆有規則。不許於公墓以外,買地造墳。分設公園若干於距離適當之所,有池沼亭榭、花木魚鳥,以供人工作以後之休憩。設植物園,以觀賞四時植物之代謝。設動物園,以觀賞各地動物特殊之形狀與生活。設自然歷史標本陳列所,以觀賞自然界種種悅目之物品。設美術院,以久經鑒定之美術品,如繪畫、造像及各種美術工藝,刺繡,雕鏤之品,陳列於其中,而有一定之開放時間,以便人觀覽。設歷史博物院,以使人知一民族之美術,隨時代而不同。設民族學博物院,以使人知同時代中,各民族之美術,各有其特色。設美術展覽會,或以新出之美術品,供人批評;或以私人之所收藏,暫供眾覽;或由他處陳列所中,抽借一部,使觀賞者常有新印象,不為美術院所限也。設音樂院,定期演奏高尚之音樂,並於公園中為臨時之演奏。設出版物檢查所,凡流行之詩歌、小說、劇本、畫譜,以至市肆之掛屏、新年之花紙,尤其兒童所讀閱之童話與畫本等,凡粗獷、猥褻者禁止之,而擇其高尚優美者助為推行。設公立劇院及影戲院,專演文學家所著名劇及有關學術,能引起高等情感之影片,以廉價之入場券引人入覽。其他私人營業之劇院及影戲院,所演之劇與所照之片,必經公立檢查所之鑒定,凡卑猥陋劣之作,與真正之美感相衝突者,禁之。婚喪儀式,凡陳陳相因之儀仗、繁瑣無理之手續,皆廢之;定一種簡單而可以表示哀樂之公式。每年遇國慶日,或本市本鄉之紀念日,則于正式祝典以外,並可有市民極端歡娛之表示;然亦有一種不能越過之制限;蓋文明人無論何時,總不容有無意識之舉動也。以上所舉,似專為新立之市鄉而言,其實不然。舊有之市鄉,含有多數不合美育之分子者,可於舊市鄉左近之空地,逐漸建設,以與之交換;或即於舊址上局部改革。

  要之,美育之道,不達到市鄉悉為美化,則雖學校、家庭盡力推行,而其所受環境之惡影響,終為阻力,故不可不以美化市鄉為最重要之工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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