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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文江對於中央研究院的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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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六年二月七日) 在君先生是一位有辦事才的科學家。普通科學家未必長於辦事;普通能辦事的,又未必精於科學。精於科學而又長於辦事如在君先生,實為我國現代稀有的人物。 在君先生所專精的是地質學,但他對於地理、人種、優生、歷史等學,也很用功。他曾組織地質調查所,改進北京大學地質系,辦理北票煤礦,都很有成績。這些學術上事業上的貢獻,都已有各方面與他共事的朋友們替他記錄了。我是與他在國立中央研究院共事的人,願把他在院的貢獻寫點概略。 在君先生到研究院是二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到今年一月五日他去世的那日,不過一年有半。然而他對於研究院的貢獻已經不少,今把最大的,記述在後面: 第一是評議會 此會為本院組織法中所規定,對於全國的學術研究有指導、聯絡、獎勵的責任。以關係複雜,七八年來,尚未組織。在君先生到院後,認為不可再緩,乃與各關係方面商討,補充條文,規畫手續,呈請國民政府核准後,於二十四年九月成立,會員四十一位,除中央研究院院長與十位所長為當然會員外;其他三十位,是各國立大學選舉,再由國民政府聘任的。凡國內重要的研究機關,如北平研究院,地質調查所,農事實驗所,科學社的生物研究所,靜生生物研究所,黃海工業化學研究社,中央、北京、清華、武漢、中山、浙江、南開、協和、燕京各大學,都有代表當選,可以認為一個代表全國學術研究的機關。開會的時候,照中央研究院已經設立的科目分組,再由各組委員會調查全國研究機關的成績,與全國學者所發表的著作,以為將來聯絡的基礎。 第二是基金保管委員會 本院組織法第九條有最小限度基金定為五百萬元之規定。歷年因所積基金,為數尚微,未曾正式組織保管委員會。但近幾年來,本院各所的收入,可以歸入基金的漸增,而本院各所的設備,有賴於基金利息之補助亦多。故在君先生認為有組織基金保管委員會的必要。於是草擬本院基金暫行條例,呈請國民政府核准。該條例第二條規定聚集基金之方法:(一)政府照國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九條應撥之款;(二)已有基金之生利;(三)私人或團體之捐助。而附項中,又規定除上列各項外,在基金總數未達五百萬元以前,本院得以所舉辦事業以及其他一切收入撥入基金。又於第六條規定,本院得將每年基金利息一部分,用於本院下列各事業:(一)有特殊重要性質之講座及研究生名額;(二)有促成學術進步功用之獎學金;(三)院內有利事業之投資;(四)其他特別建築設備或事業。有此正式規定,於是本院基金部分的增益與應用,均有規則可循了。 第三是各所與總辦事處預算的更定 從前因各所建築設備在在需款,而政府除經常費外,未能撥款,不得不從經常費中各有所撙節,以備建築及設備的用途。這本是不得已的辦法,所以各所經費的分配,略取平均分配的方式。但此種方式,雖有各所自由計劃的便利,而每所各自撙節的款,為數有限,對於較繁重的設備,不免有曠日持久的窒礙,于全院的效率上,難免吃虧。在君先生有鑑於此,到院後,即與各所長商討,打破平均分配的習慣,而各所均視其最緊縮的需要,以定預算。由總辦事處綜合所撙節的款,以應付本院所需提前趕辦的,或與其他機關合作的事業。於是各事業的輕重緩急,有伸縮餘地,不致有膠柱鼓瑟的流弊。 以上三項,均為本院定百年大計。其他局部的,如促進各所工作的緊張,尤以化學、心理及動植物研究所為最顯著;減少行政費以增加事業費;擴大合作的範圍,除各所與其他研究機關早經合作的仍繼續進行外,更與中央博物院籌備會合辦博物院,與棉業統制委員會合辦棉紡織染實驗館,都是我們所當隨規進行的。至於在君先生實事求是的精神,案無留牘的勤敏,影響于我們全院同人的地方很大,我們也是不肯忘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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