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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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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者,合多數聲音,為有法之組織,以娛耳而移情者也。其所托有二:一曰人聲,歌曲是也。二曰音器,自昔以金、石、絲、竹、匏、土、革、木八者為之,今所常用者為金、革、絲、竹四種。音樂中所用之聲,以一秒中三十二顫者為最低,八千二百七十六顫者為最高。其間又各自為階,如二百五十顫至五百十七顫之聲為一階,五百十七顫至千有三十四顫之聲又自為一階等。謂之音階是也。一音階之中,吾國古人選取其五聲以作樂。其後增為七及九。而西人今日之所用,則有正聲七,半聲五,凡十二聲。 聲與聲相續,而每聲所占之時價,得量為申縮。以最長者為單位。由是而縮之,為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八分之一、十六分之一、三十二分之一及六十四分之一焉。同一聲也,因樂器之不同,而同中有異,是為音色。 不同之聲,有可以相諧者,或隔八位,或隔五位,或隔三位,是為諧音。 合各種高下之聲,而調之以時價,文之以諧音,和之以音色,組之而為調,為曲:是為音樂。故音樂者,以有節奏之變動為系統,而又不稍滯於跡象者也。其在生理上,有節宣呼吸、動盪血脈之功。而在心理上,則人生之通式,社會之變態,宇宙之大觀,皆得緣是而領會之。此其所以感人深而移風易俗易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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