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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己重而責人輕


  孔子曰:「躬自厚而薄責於人,則遠怨矣。」韓退之又申明之曰:「古之君子,其責己也重以周,其責人也輕以約。重以周,故不怠;輕以約,故人樂為善。」其足以反證此義者,孟子言父子責善之非,而述人子之言曰:「夫子教我以正,夫子未出於正也。」原伯及先且居皆以效尤為罪咎。椒舉曰:「唯無瑕者,可以戮人。」皆言責人而不責己之非也。

  准人我平等之義,似乎責己重者,責人亦可以重,責人輕者,責己亦可以輕。例如多聞見者笑人固陋,有能力者斥人無用,意以為我既能之,彼何以不能也。又如怙過飾非者,每喜引他人同類之過失以自解,意以為人既為之,我何獨不可為也。不知人我固當平等,而既有主觀客觀之別,則觀察之明晦,顯有差池,而責備之度亦不能不隨之而進退。蓋人之行為,常含有多數之原因:如遺傳之品性,漸染之習慣,薰受之教育,拘牽之境遇,壓迫之外緣,激刺之感情,皆有左右行為之勢力。行之也為我,則一切原因,皆反省而可得。即使當局易迷,而事後必能審定。既得其因,則遷善改過之為,在在可以致力:其為前定之品性、習慣,及教育所馴致耶,將何以矯正之;其為境遇、外緣,及感情所逼成耶,將何以調節之。既往不可追,我固自怨自艾,而苟有不得已之故,決不慮我之不肯自諒。其在將來,則操縱之權在我,我何餒焉?至於他人,則其馴致與迫成之因,決非我所能深悉。使我任舉推得之一因,而嚴加責備,寧有當乎?況人人各自有其重責之機會,我又何必越俎而代之?故責己重而責人輕,乃不失平等之真意,否則跡若平而轉為不平之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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