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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家 第五節 教育


  為父母者,以體育、德育、智育種種之法,教育其子女,有二因焉:一則使之壯而自立,無墜其先業;一則使之賢而有才,效用於國家。前者為尋常父母之本務,後者則對於國家之本務也。誠使教子女者,能使其體魄足以堪勞苦,勤職業,其知識足以判事理,其技能足以資生活,其德行足以為國家之良民,則非特善為其子女,而且對於國家,亦無歉於義務矣。夫人類循自然之理法,相集合而為社會,為國家,自非智德齊等,殆不足以相生相養,而保其生命,享其福利。然則有子女者,烏得怠其本務歟?

  一國之中,人民之賢愚勤惰,與其國運有至大之關係。故欲保持其國運者,不可不以國民教育,施於其子弟,苟或以姑息為愛,養成放縱之習;即不然,而僅以利己主義教育之,則皆不免貽國家以泮渙之戚,而全國之人,交受其弊,其子弟亦烏能倖免乎?蓋各國風俗習慣歷史政制,各不相同,則教育之法,不得不異。所謂國民教育者,原本祖國體制,又審察國民固有之性質,而參互以制定之。其制定之權,即在國家,所以免教育主義之衝突,而造就全國人民,使皆有國民之資格者也。是以專門之教育,雖不妨人人各從其所好,而普通教育,則不可不以國民教育為准,有子女者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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